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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思维修炼:突破思维定势的障碍,专利法解读:第十四条【发明专利指定许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50:3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创新思维修炼:突破思维定势的障碍,专利法解读:第十四条【发明专利指定许可】

创新思维修炼:突破思维定势的障碍



牛顿从苹果落地发现了万有引力,瓦特看见炉子上烧水的壶盖被水汽顶起而受到启发,发明了蒸汽机。

苹果与万有引力、水壶盖与蒸汽机,在一般人看来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事物,牛顿和瓦特却能够从这些不同的事物中揭露客观事物的本质及其内部联系,并且在此基础上产生新颖、独创和有价值的思维成果,这种解决问题的思维活动就是创新思维。

创新思维不仅是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的源泉,也是组织创新、营销创新、制度创新、商业模式创新等管理创新的源泉。

企业的管理创新不仅需要具备创新思维的人才,同时也需要有助于激发创新思维的组织氛围,因此,企业的创新思维能力取决于个体和组织两大因素的影响。

只有克服个体和组织中创新思维的障碍,才能为培养和激发企业的创新思维能力营造有利的条件和氛围。

作为创新主体的个人,其创新思维能力受到思维定势、价值观、感觉和个人形象障碍等思维因素的影响,必须克服这些思维障碍,才能激发创新思维的活力。

本文谈谈思维定势对创新思维的影响,以及如何克服思维定势的障碍,激发创新思维的活力。

1、思维定势既是创新思维之母,也是创新思维的宿敌。

有这样一道测试题:一位公安局长在茶馆里与一位老头下棋。

正下到难分难解之时,跑来了一位小孩,小孩着急地对公安局长说:“你爸爸和我爸爸吵起来了。

”老头问:“这孩子是你的什么人?”公安局长答道:“是我的儿子。

” 请问:这两个吵架的人与公安局长是什么关系? 据说有人曾将这题对100人进行了测验,结果只有两人答对。

你是不是已经从婚姻、抚养和血缘等角度开始推测他们之间的关系,感觉是不是很复杂? 其实答案很简单:公安局长是女的,吵架的一个是她的丈夫即小孩的爸爸;另一个是他的爸爸即小孩的外公。

为什么我们刚才把他们之间的关系想得很复杂呢?因为“公安局长”、“茶馆”、“与老头下棋”这些描述,使我们从以往的经验判断出发,为公安局长预先设定一个男性身份,这样就把简单的问题想的很复杂了。

这种预先设定的心理状态和惯性的思维活动就是思维定势。

人们根据以往的知识和经验积累,逐渐形成一种判断事物的思维习惯和固定倾向,从而形成“思维定势”。

一位传统保守的母亲生下了一个叛逆的小孩,这位母亲就是“思维定势”,这个叛逆的小孩就是“创新思维”。

首先思维定势是创新思维的基础,对解决现实问题有积极的一面。

比如对法律法规产生的的思维定势有助于增强人们自觉遵守法纪;对道德观念产生的思维定势会使人自愿接受道德的约束;基于心理发展规律,对员工情绪管理形成的思维定势,有助于更好地进行以人为本的管理;基于消费者心理,对客户沟通形成的思维定势,可以可以准确把握客户需求,从而顺利实现交易等等。

其次,“创新思维”这个叛逆的小孩,天生就不服“思维定势”妈妈的管教,时刻想挣脱她的束缚去远走高飞,因而“创新思维”和“思维定势”又是一对生死冤家和宿敌。

创新思维需要打破常规,而思维定势是一种固定的思维模式和思考习惯,常常对形成创造思维产生消极的作用。

思维定势可能都是在过去某一阶段的经验总结,是经过成功的经验或失败的教训验证的“正确思维”。

但是当事物的内外环境变化时,仍然固守“正确的”定势思维却行不通了,甚至要吃大亏。

有两个经典小故事很形象说明了这个道理: 故事一:一家马戏团突然失火,人们四处逃窜,虽然没有人员伤亡,但那只值钱的大象却被活活地烧死了。

原来,当这头小象被捕捉时,马戏团害怕它会逃跑,便以铁链锁住它的脚,然后绑在一棵大树上。

每当小象企图挣脱时。它的脚被铁链磨得疼痛和流血,经过无数次的尝试后,小象并没有成功逃脱。

于是在它的脑海中形成了一个思维定势:只要有条绳子绑在它的脚上,它便无法逃脱。

因此,当它长大后,虽然绑在它脚上的只是一条细小的绳子,它也不会再做自认为徒劳无功的努力。

故事二:美国一位科学家在海洋馆里做了一个实验。

他用玻璃板把一条具有攻击性的大鲨鱼和一条小鱼隔开。

刚开始,这条大鲨鱼不断撞击玻璃,企图捕食隔壁的小鱼。

无奈,玻璃隔板太坚硬,无论怎么发威,玻璃隔板丝毫未损。

攻击了一段时间之后,它便放弃了。

于是,科学家便把隔板悄悄地移开。

意想不到的是,大鲨鱼再也没有攻击过小鱼。

它们都温和地在各自的领域活动,互不侵犯。

可见,不突破思维定势,就只能被原有的框架所束缚,就不可能激发出创新思维和取得新的成功。

2、积极的思维定势和消极的思维定势。

按预先设定心理状态的预期结果不同,思维定势分为积极的思维定势和消极的思维定势。

积极的思维定势:当面对问题发生时,相信采取某一行动一定会出现预期的结果,这种预先设定的心理状态是积极的思维定势。

在此澄清两个问题:一是思维定势产生的积极作用不同于积极的思维定势;二是积极的思维(全球品牌网)定势不一定都是正面的效应,积极的思维定势也存在正负两个方面的结果效应。

比如那个古代耕田的宋国人,偶尔碰上一只瞎眼的兔子撞树而亡,捡了一条便宜,便以为每天都会有兔子来撞树等他捡回家,从此自己天天守株待兔,结果兔子没得到,反而落得被人耻笑,这种积极的思维定势产生的就是负面的结果效应。

固守积极的思维定势会使企业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像当年秦池、爱多cvd等很多中央电视台广告标王和其他众多企业,因为迷信品牌就是广告打出来的,只要有钱做广告就可以做好品牌,只要大做广告就一定会使销售大幅提升,在广告媒体越来越分化、消费者越来越成熟的时候,仍然过于迷信单一广告的作用,结果巨额广告费用投进去却没有收到预期的效益,这是积极的思维定势付出的代价。

消极的思维定势:相信采取某一行动不会出现预期的结果,这种预先设定的心理状态是消极的思维定势。

比如扁鹊发现蔡桓公患病要为他医治,而蔡桓公固有的定势思维认为“医之好治不病以为功”,结果病入肠胃仍然拒绝扁鹊医治,最后导致病入骨髓而死。

同样,诸葛亮成功上演了一出“空城计”逼退司马懿,就是利用了司马懿的一种消极思维定势:诸葛做事一向谨慎,千万不可冒险进攻。

企业固守消极的思维定势则会错失发展的机会。

我熟知的一家制药企业,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老总的市场营销观念仍然很落后,重产品、轻市场,重质量、轻营销,认为只要产品质量上去了,就不愁销路,对广告和营销活动一向不重视。

前些年市场形式比较好,销售也不成问题。

最近几年药品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的产品有上千种同类产品在和它抢市场,但企业没有及时转变观念,不去市场找原因,仍然一味强调狠抓产品质量和内部管理,营销工作仍然很薄弱。

营销人员抱怨说:“其他公司上百名营销人员,我们还是几年前的十几人,公司经常搞质量培训,搞管理培训,搞技术培训,但是很少为营销人员培训。

”导致原来的市场逐渐被竞争对手抢走,企业效益逐年下滑,人心离散。

消极的思维定势使企业错失了通过有效营销而向前发展的机会。

积极的思维定势往往来源于已往的成功经验,消极的思维定势往往来源于已往的失败教训,两种思维定势都会形成创新思维的障碍。

过去成功的经验应用于现在,不一定还能成功;过去失败的事情,现在不一定还会失败。

克服这种障碍必须确立新的思维方式——归零思维。

什么是归零思维?有这样一道小测试题: 已将一枚硬币任意抛掷了9次,掉下后都是正面朝上。

现在请你再试一次,假定不受任何外来因素的影响,那么硬币正面朝上的概率是多少?

专利法解读:第十四条【发明专利指定许可】



专利法解读:第十四条【发明专利指定许可】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解读】本条是关于发明专利指定许可即过去所称的“计划许可”的规定。

一、指定许可是我国专利制度中的一个特有的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

本条第一款关于专利实施的“指定许可”的规定,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第一、可成为“指定许可”客体的专利,只限于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因为一般来说,发明专利是专利法所保护的三种发明创造客体中技术进步意义最大,技术难度最大,往往也是社会、经济价值最大的一种。

因此,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相比,通常只有发明专利可能会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产生较大影响,具有重大意义,因而有必要通过法定的指定许可来推广实施。

由于指定许可是对专利权人的专有权的一种限制,除非确有必要,才可允许采用。

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没有必要一定要采取指定许可的办法。

因此,本条将指定许可客体仅限于发明专利。

第二、可作为指定许可客体的发明专利,原则是只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产的最终所有者是国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享有法人财产权。

而专利权作为财产权的表现与存在形式之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利权的最终所有者也是国家,国家有权根据其所代表的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其作为终极所有人的发明专利权的实施。

第三、国家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的指定许可,只能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专利权人应当享有的自愿许可权利的一种例外。

这种指定许可必须具有明确的合理性,必须考虑作为专利权人的国有单位的自身利益,并且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为此,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指定许可的如下法定条件: 第一,被采取指定许可的专利,必须是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专利。

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不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专利,不采取指定许可的实施方式。

第二,指定许可的决定权,只能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行使。

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无权决定指定许可。

第三,指定许可的实施范围,只限于在批准推广应用的范围内,由指定实施的单位实施。

个人不能作为指定许可的被许可人。

在实际推广与实施过程中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

这里所说的范围,应当做广义的理解,包括时间范围、地域范围和行业或专业领域范围等。

非指定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实施该发明专利。

第四、被指定的实施单位的专利实施权不是无偿取得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论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及其内部关系



「内容提要」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是民法请求权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作用在于保护民事权利不受侵害,以及对受到的侵害的及时救济。

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由原权请求权和次生请求权两个系统组成。

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部分竞合关系。

确定这样的体系,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加强民事主体的权利保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民事权利保护 请求权 体系 本权请求权 原权请求权 次生请求权 一、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体系的基本构成 (一)请求权与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 “请求权”(Anspruch)的概念是德国法学家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有的译为温德赛)提出来的,为的是在这个概念的帮助下使 Actio,即罗马法和旧的普通法中的诉权,从程序的角度来看是可能的,并在私法上的实体法上加以规定。

这种认为于诉权(公权)之外,尚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私权),为法学上的一项重大贡献,解决了诉之前的民事实体权利遭受侵害的状态,沟通和划分了实体法与程序法。

因而,请求权已成为《德国民法典》的权利结构的基础,成为民事权利保护的核心内容。

我们认为,我国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也必须借助于请求权的思想方法,结构完整的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建筑详细的规则,对于加强民法基础理论的建设,制定完善的民法典,全面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具有尤其重要的意义。

事实上,请求权在民事权利中包含两个系统。

一个系统,是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另一个系统是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系统。

前一个系统,是指具有请求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如债权,以及其他民事权利中所包括的请求权内容,如身份权中诸如扶养请求权等对外、对内的请求权,可以称之为“本权请求权”。

这是民事权利的本身,并不是本文所要研究的对象。

后一个系统,是对民事权利进行保护的请求权系统,包括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

前一个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是民事权利所固有的保护请求权;后一个民事权利保护请求权是基于权利被侵害依照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

基于侵权行为法所产生的请求权,都是侵权请求权。

在法理上,就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而言,前一个系统的保护请求权,是民事权利本身固有的保护请求权,随着原权利的产生而产生,原权利的消灭而消灭,因此也叫作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简称“原权请求权”。

后一个系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是基于权利被侵害而发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不是原权利本身的权利内容,而是基于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而产生的新的请求权,是基于原权利的损害而新生的权利,因此也称作次生的权利保护请求权,简称为“次生请求权”。

其关系是,以权利相互之间的关系为标准,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又称原权利)与救济权。

“因权利之侵害而生之原状回复请求权及损害填补之请求权谓之为救济权;与救济权相对待之原来之权利则谓之为原权。

” “救济权系因原权之侵害而发生,以原权之缺损为前提,故救济权每为原权之变形,且多为请求权焉。

” 这里所说的救济权的请求权,就是次生请求权。

原权请求权在所有的民事权利中都存在。

例如,在物权法中,规定物权请求权,是各国物权立法的通例,我国物权法草案也规定了物权请求权。

在人格权中,也存在权利保护的请求权,对此,我们专门进行过探讨,并且得到了学界的肯定,在民法典专家建议稿中设计了专门的条文。

知识产权也存在保护请求权,专家学者进行专门的讨论。

身份权属于亲属权,不仅它自己存在请求权,同时也存在保护其权利的原权请求权。

即使是债权本身就是请求权,其请求权是其基本内容,但是其中也包括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所产生的请求权,即债权的二次发生的请求权,即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权。

这就是债权的权利保护请求权,是原权利的保护请求权。

次生请求权是专门为了救济民事权利受到侵害后果而设立的请求权系统,是侵权行为法的基本手段。

当民事权利受到侵权行为的侵害时,侵权行为法以赋予受害人侵权请求权的手段,在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之间发生请求权,使受害人即权利人可以依据侵权请求权,依法行使诉权,向法院起诉,寻求法律保护。

可见,现代民法的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系统是十分完备的,其构造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原权请求权,二是次生请求权,两个请求权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严密的民事权利保护系统,共同担负着民事权利的保护职责。

这两个系统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共存,才能够担负起保护民事权利的重任。

(二)次生请求权作用及其保护民事权利的单一性 次生请求权是侵权行为法规定的权利。

侵权行为法作为权利保护法,当侵权行为造成了民事权利人的权利损害,为了保护权利人的权利,救济损害,法律赋予受害人以次生请求权,行使这个请求权,受害人可以向加害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等救济,使自己受到损害的权利得到恢复。

在以往的民法理论中,对于权利的保护更注重次生请求权的作用。

理由就是侵权法就是权利保护法,对于民事权利受到的损害,理所当然地由侵权法进行救济,也就是基本方法就是次生请求权的保护方法。

这是正确的。

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功能就是补偿损害,救济侵权后果,保护权利。

这也正是侵权行为法作为民事权利保护法的基本功能所在。

即使是侵权行为法所具有的惩罚性,也是通过对侵权行为的惩罚,使侵权行为的非难性为世人所认识,其最终的目的和意义还是为了预防,还是为了保护权利。

这是不容否认的。

但是,我们从整体的民事权利保护的系统性、完善性、完备性方面考量,次生请求权对于保护民事权利而言,还是具有单一性,对民事权利保护有其不足与缺憾。

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次生请求权一般以过错为原则,构成较为严格,有时使权利人难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次生请求权的主体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此,各国立法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立场,仅仅在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请求侵权损害赔偿须以侵权人有主观过错、有损失为必要条件,对于没有过错造成的权利损害,或者虽然侵害了权利但是没有造成财产损失的,都不能产生侵权请求权,无法救济自己的权利损害。

我国现行法律也规定,除了法定的特殊侵权行为以外,一般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要行使侵权行为的请求权,必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必须举证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自己有损失,如不能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自己没有损失,则加害人不负侵权责任。

而举证证明侵权人的主观过错,有时对受害人来讲是极为困难的。

第二,设置次生请求权的目的着眼于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后赔偿,救济时机比较晚,对于民事权利的保护不利。

次生请求权的主要内容是补偿功能,这样,以次生请求权进行保护,必须待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并致他人损害以后,权利人才可以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以补偿受害人所受的损失。

在权利受到侵害之前,权利人没有任何方法依据次生请求权请求对权利的保护。

因此,次生请求权是一个消极的权利,依据这个消极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其结果也较为消极,缺少积极的救济办法。

第三,次生请求权必须接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其保护期限比较短。

大陆法系国家对侵权请求权都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加以规定。

我国适用了较短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第136 条对一些请求权规定的时效期间更短,仅有1年的保护期间。

因此,适用次生请求权来保护权利人的权利,诉讼时效期间限制过严,对受害人的权利保护是非常不利的。

第四,次生请求权具有平等性,不具有优先性,无法特别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次生请求权也是债权,是债的内容,债权均以平等性为原则,如果没有附加担保或者附加优先权的保障,则无优先性。

如果次生请求权与其他债权处于同一清偿的场合,则只能为平等债权,毫无优先可言。

如果次生请求权与具有物权性质的权利居于一体,则无法对抗物权的优先性,在债务人无更多财产可供清偿的场合,往往自然消灭,无法获得清偿。

可见,仅仅是次生请求权保护民事权利,其地位无法得到保障。

单一的次生请求权保护民事权利,显然是力不胜任的。

(三)确立原权请求权保护民事权利的极端必要性 在民事权利保护的请求权体系中,原权请求权的重要作用极为突出和必要。



创新思维修炼:突破思维定势的障碍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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