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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研究,侵犯专利权要承担什么法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50:26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关于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研究,侵犯专利权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关于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研究
1我国科技创新法制建设的重要性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创新已成为推动经济高效增长的源泉。
进入新世纪以来。
科学技术发展更加日新月异,依靠科技创新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促进经济发展越来越成为世界各国增强国力的战略选择。
科技创新能否取得成功,取决于自身的技术水平和市场需求,更取决于制度对其是否接纳和支持。
法律是最具权威的制度保障,对科技创新有着巨大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中指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
这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
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
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贯彻到现代化建设各个方面。
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加大对自主创薪投入。着力突破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
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支持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完善鼓励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法制保障、政策体系、激励机制、市场环境。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充分利用国际科技资源,进一步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努力造就世界一流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注重培养一线的创新人才,使全社会创新智慧竞相进发、各方面创新人才大量涌现。
”可见,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要求,科技创新是重要方面,而法律制度在科技创新中起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的科技法律制度也逐渐形成体系,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就是我国第一部科技基本法,推动了我国科技事业的全面发展。
此外,在宪法、民法、合同法等法律规范中也加强了对科技发展的调控。
如合同法就将技术合同作为专门章节加以规定。
我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知识产权制度,先后制定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专门的法律法规。
还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一系列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基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保护范围、保护水平逐步与国际接轨。
然而,在世界科技迅猛发展的态势下,我国科技法律保障不足的弱点逐渐暴露,科技法律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2我国科技创新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科技创新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4个方面: 2.1部分法律规范的操作性不强 部分法律规范的操作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技创新精神。
操作性不强,太多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困难,有大量的法律条款停留在口号、纲领、政策的层面上。有的则只有行为模式而无法律后果。
这样一种缺乏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与社会实际是脱节的,严重影响了法律制度重要作用的发挥,减弱了其对科学技术创新活动的激励作用。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对违反该法的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仅在其“法律责任”一章中以四款法律条文作了规定,这样的笼统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缺乏激励与制裁机制。
又如,科研与生产实践相脱节是我国科技立法早就注意到的一个问题,却将该问题作为一项政策口号加以解决,出台了一系列旨在实现产业、高校、研究院互动发展的规范及政策,结果导致了大批科技成果停滞于高校、研究院所的实验室内。
因此,仅依靠一般的规范、政策来解决科研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是很难奏效的。
2.2科技领域的立法层次较低 我国的法律体系可以分为若干层级,第一层次是宪法,第二层次是基本法律,第三层次是一般法律,第四层次是法规等。
作为科技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只是其中的第三层次,更别说部门规章了。
南于科技领域的立法层次较低,出现了在调节同一科技活动时法律规范互相冲突的现象,一项科技行为可能涉及到不同部门、不同地方政府的利益,各部门、各地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以规章的形式制定出不一致、不协调、甚至相互冲突的规定是时常发生的。
甚至于在这些规章的执行过程中,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受利益驱动,会充当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工具,在办案中或越权办案,或偏袒本地本部门一方,对外来办案不支持、不配合,甚至故意刁难。
这些现象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造成了科技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和谐,对我国的科技发展具有严重的不利影响。
2.3知识产权审判模式有待进一步完善 长期以来。我同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分别由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审理,形成不同程序的司法保护机制。
对于同一个知识产权案件同时涉及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的,分别由相应的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审理的机制必然产生程序内耗,不利于提高司法效率,且增加当事人讼累。
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审判程序的冲突、裁判尺度不统一等问题日益突出。
随着高新技术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明显的复杂性、技术性,处理难度往往大于其它类型的案件,尤其是发明专利等涉及高新技术成果的纠纷案件,法律问题和技术问题呈现高度融合的特征。增加了审判的难度。
从事民事、刑事审判的法官,在审理中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法,审判视角不同,司法理念也不尽相同。出现了知识产权刑事和民事案件交叉和矛盾冲突的情况另外。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民事审判庭依不同的程序作出对同一事实的不同认定,往往会自相矛盾。或者由于在先生效的刑事判决或行政判决认定事实有偏差,导致在后的民事判决难以与之相协调。
这种“三审分立”不利于统一知识产权执法标准和维护司法权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2.4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够 我国现行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损害赔偿一般是补偿性赔偿。
侵权行为人对其不法行为所支付的赔偿金额仅为受害人权利受到损害的实际有形价值,而不是受到损害的全部价值。
因此,侵权行为人所获取的总价值往往在进行了相应的赔偿后,还有“剩余”,同时受害人也得不到充分有效的赔偿,更不能达到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目的,因此,知识产权也就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相比之下。由于美国对知识产权实施的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即通过对主张索赔权利的受害人给予惩罚性赔偿,使不法行为人向主张权利者支付等于或大于其所造成的对受害者的损失。以达到制裁、遏制不法行为人的目的。
在无利可图。甚至是获取负收益的情形下,作为理性的行为人就会放弃其侵权行为。
3我国科技创新法制的完善 3.1科技创新法制建设中立法制度的完善 科技立法应具有可操作性。
科技对经济快速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然而要从制度层面促进科技发展。必须制定良好的法律,用法律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促进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我国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科技创新的法律和法规,但这些法律原则性较强,部分可操作性较差。
为了更好地促进科技进步,加大技术创新的力度,在科技立法的过程中,应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比如,明确规定我国教育投人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国家的研发经费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例、企业的研发经费占销售额的比例,用法律为科技创新提供制度保障。
法国在这方面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先例,它在2O世纪80年代制定的《关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法》中明确规定:到1985年。科技投人应占国民经济总值的2.5%这一规定实现后,又进一步以新的立法规定。到1995年,这一比例要达N3%。
其中企业的投人到1988年应达到1.2%这种硬性规定,保证了法国近20年来科技投入的稳步增长和科技事业的稳步发展: 科技立法应具有适当的超前性。
当法律的规定已经落后于科技发展的需要的时候,我们应顺应科技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据情况的不断变化和新情况的出现,适时适当地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完善以及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以适应科技发展对法律制度的需要。
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况,科技立法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科技法律制度必须紧紧跟随科技发展的步伐,针对科学技术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变化,及时调整法律调控的重点、内容和调控方式。使法律的调控作用适应不断变化的科技发展以及社会发展需要。
在某些领域,不仅要采取“紧跟立法”,还要与“超前立法”相结合。
对于超前性、探索性强的科技活动,相应的法律规范也要具有超前性,才能更有效地引导科技活动的健康发展,限制其消极作用,以保证科学研究的合理性、有序性。
科技立法应具有激励性。
关于激励科技创新的措施,可谓林林总总、不胜枚举。
我们认为,根本的措施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政策法律激励。包括制定和完善财政、税收、投资等方面的政策和法规,鼓励知识产权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二是直接的经济激励,如激活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等商业活动;鼓励科技人员将知识产权折价入股,参与公司的经营和分配,使知识产权权利人真正有利可图,使知识产权真正有市场价值。
通过这样的措施,建立起对科技创新的有效激励机制
侵犯专利权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关于著作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解答如下:著作权即版权,在一定的时间内多自己的作品享有独占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申请专利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申请国家专利是需要支付相关费用的,包括税款、手续费用等,申请者更重要的是提交申请材料。
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申请国家专利要多少钱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申请不同类型的专利所需要的钱不同。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缴纳下列费用: (一)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 (三)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年费; (四)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 (五)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无效宣告请求费。
前款所列各种费用的缴纳标准,由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
申请文件可以直接面交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以及各代办处,也可以挂号邮寄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可以委托代理机构代理人办理。
此外,申请人可通过电子申请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中间文件,以及中国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和中间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符合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后,便会向申请人寄发受理通知书,书中注明专利申请日和申请号及有关事项。
此后申请人应当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可以直接向知识产权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还可以通过代理机构代缴。
(一)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必要时应当有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二)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各一式两份。
(三)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各一式两份。
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提交图片的,两份均应为图片,提交照片的,两份均应为照片,不得将图片或照片混用。
如对图片或照片需要说明的,应当提交外观设计简要说明,一式两份。
(一)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条件是授予专利的客体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大条件。
新颖性是指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是现有技术中没有的,未被公知公用的,不同于现有技术,同时不出现抵触申请。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之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
实用性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创造或使用,并能够产生实际效果。
(二)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该外观设计除具有新颖性和实用性外,还应具有美感,且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之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关于我国科技创新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研究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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