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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该如何利用专利信息,我国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状况及分析(上)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49:3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企业应该如何利用专利信息,我国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状况及分析(上)

企业应该如何利用专利信息



当英格兰国王亨利六世在15世纪创立具有“世界精英人才摇篮”之称的伊顿公学的同时,他也做了一件在许多历史书中都很少提及的大事,那就是他授权了世界上第一项发明专利。

1449年,英国人约翰发明了一种可在窗户上使用彩色玻璃的方法,因此亨利六世将一项特殊的所有权授予了约翰。

此后,亨利家族继续发展这一创举,由此诞生了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专利体系。

到伊丽莎白一世时代,英国每年授予大约50多项专利。

现在,世界范围内每年大约有近百万项专利被授权。

每个国家授予自己的专利并拥有自己的申请体系。

不同国家的申请体系可能有一定差别。

但专利可以在一系列条约和公约条款下,在国际范围内申请。

不同的专利体系意味着不同的分类系统。

当提交专利申请时一般需要用向之提交申请的国家的语言书写专利申请书。

专利的重要性 专利权是各国专利部门依法授予发明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其发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内享有的独占权或者专用权。

很多专利都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专利权人可以自己进行专利转化,开发专利产品,也可以将专利权出售给其他公司。

专利文献包含了详细的技术说明,还显示了与类似的发明之间的关系。

严格地说,专利是一种独特的信息资源。

专利信息在企业的科研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表面上看,专利检索主要是确定研发项目的新颖性,实际上,专利检索在竞争情报中的作用也非常重要,不能低估。

几个世纪以来,专利追踪一直非常热门,这表现出专利在科技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科技研发离不开专利信息 专利信息是技术和科学信息的重要来源,企业可以利用专利信息开展以下工作: 第一,了解技术发展现状,避免重复研究。

利用专利信息对某些领域的技术发展现状进行充分分析,可以避免重复研究,节约大量科研经费。

据估计,世界范围内约有30%的研发费用都因为重复研究而浪费了。

实际上,只要充分利用专利信息,绝大部分重复研究都是可以轻易避免的。

此外,对特定领域技术发展水平的定期监控还能够激发新的想法,也可以对现有问题提供创新解决方案。

第二,跟踪技术发展动态。

通过研究相关技术领域发展状况和趋势,可以预测技术发展轨迹,以确保企业朝正确的方向发展。

第三,获取“免费”技术解决方案。

据分析,世界范围内每天都有大量的专利失效,企业可以免费获得这些技术信息,解决新的技术问题。

第四,获取合作机会。

许多企业对有些专利的利用并不很充分,希望有机会与其他企业合作,以便充分开发这些专利,通过专利检索分析可以很容易找到合作伙伴。

例如,如果其他企业在本企业占优势的技术领域内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但是还没有进行相应的产品开发,企业可以购买其专利权,获得许可后开发这些产品。

专利是商业信息的重要来源 专利还是商业信息的重要来源,企业可以利用专利来开展以下商业活动: 第一,识别竞争对手并监控其活动。

专利信息是公开的,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专利信息有效、准确地分析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

第二,评估其他公司的实力。

企业的专利数量通常与其投入到研发活动中的资金数量有关。

在企业运营困难的时期,通常会削减研发经费,专利申请量也会减少。

此外,如果企业的研发重点从一个技术领域转型到其他领域,原先技术领域中的专利数量会有所减少,而转型后的技术领域中的专利数量则会增加。

通过这些分析,可以评估企业的运营状况以及发展动向。

第三,物色专家。



我国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状况及分析(上)



随着信息技术的普及应用以及向各行各业的不断渗透,加之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已成为近年来发展最为迅速和争议最为激烈的领域之一。

所谓商业方法,是指为处理或解决商业经济活动或事务而由人类智力创造的方法或规则。

此处的“商业”二字源于英文“business”的中文翻译,但其实际范围并不仅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商业,而是包括了“business”所表示的诸如营业、交易、事务、行业等多种含义。

因此,此处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应理解为涉及专门适用于商业、金融、行政、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等方面的数据处理系统或方法的专利申请。

就商业方法发明的自身结构而言,通常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非技术性的规则和方法,二是信息技术。

此处所述的非技术性的规则和方法是指诸如商品交易的流程、行政管理的规则、事务处理的步骤等由人类智力活动创造的规则和方法;而此处所述的信息技术则涉及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网络等多个相关、相邻的技术领域。

因此,基于上述分析,就技术层面而言,商业方法发明的实质在于以自动化的手段(例如利用计算机网络为平台)来实现相关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基于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以上宏观形势和特殊性质,本文试图从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数量、时间变化、国别分布、地域差别、技术领域、法律状态等多个方面来统计分析商业方法发明的专利态势和发展状况,以便为该领域的专利审查和专利保护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总量 本文所统计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包括国际专利分类表第八版之前的G06F 1760和第八版中的G06Q这两个分类号之下的、所有向我国提出的或进入我国国家阶段的专利国际申请。

分类号G06F 1760的内容为“行政管理、商业、经营、监督或预测目的的数据处理系统或方法”,分类号G06Q的内容为“专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的数据处理系统或方法;其他类目不包含的专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的处理系统或方法”。

截止到2008年9月,分类号G06F 1760之下共有4487件专利申请已被公开,分类号G06Q之下共有5848件专利申请已被公开,以上两个分类号之下的专利申请不存在交集,因此总计共1.0335万件专利申请。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1.0335万件专利申请并非每一件都属于典型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其中部分专利申请的主分类号并不属于或不应属于G06F 1760或G06Q,但或多或少都涉及商业方法;另外,由于一定的分类误差,尚有少量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存在于其他分类号中(譬如G06F 1900),但由于此处所统计的样本数量已经足够庞大(上万件),因此上述误差对统计分析结果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量的年度变化 图1(见下图1)显示的是自我国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以来,15年间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量的年度变化情况。

从图1可以看出,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数量呈逐年递增趋势,年申请量最低时3件,最高时1855件。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2007年提出的大部分专利申请尚未被公开,因此目前所显示的2007年申请量基本上只是2007年前几个月的专利申请量(已经达到1064件),但实际上2007年全年的申请量已经大大超出2006年的申请量。

从图1还可以看出,上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这一时期,我国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量的增长最为迅速,这也与当时世界的总体趋势相吻合。

譬如,涉及商业方法的专利在日本被称作是商业模型专利(BMP),根据德温特公司的调查研究,全球BMP的专利申请量在1995年到2000年这6年期间大约增长了6倍,而在日本,仅仅在1999年至2000年这2年间,BMP的申请量就增长了5倍。

2001年之后,我国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增长速度稍有放缓,这可能与我国这一时期明确表示对该领域的专利申请的审查持谨慎态度有关。

但是,在专利审查的“高压态势”之下,专利申请量总体上仍然基本保持了匀速增长,在绝对数量上并未出现拐点,这也从侧面映证了商业方法发明正得以迅速发展和推广应用,社会及专利申请人对该领域的前景仍然持有信心。

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量的国内外对比 表1(见下表1)是来自中国大陆和中国大陆之外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量之间的对比情况。

从表1可以看出,来自中国大陆和中国大陆之外的专利申请量基本持平。

由此可见,中国大陆在商业方法领域也具有一定的创新力和竞争力,基本上占据了专利申请的半壁江山,如果加上来自台湾的近千件专利申请,则更会在数量上略占优势。

同时,这也证明我国在商业方法领域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因此吸引了数量如此庞大的来自国外的专利申请。

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国别分布 表2(见下表2)是来自相关国家地区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量之间的对比情况。

表2列出了专利申请量排名前12位的国家地区。

从表2可以看出,中国大陆、日本、美国和台湾在专利申请量上占据着绝对优势,其专利申请量的总和为9150件,占到商业方法申请总量的88.53%,另外韩国的专利申请量也不容小觑。

究其原因,首先,日本、美国、台湾和韩国都是信息技术最为发达的国家地区,而中国大陆、尤其是东部发达地区的信息化建设近年来也是突飞猛进、紧随其后,而商业方法发明的诞生和实施首先需要依赖计算机硬件、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网络和通信网络等技术手段和基础平台,因此,信息技术欠发达的国家在硬件设施的基础建设方面则不具备诞生和实施商业方法发明的客观条件,而信息技术发达的国家则为促进商业方法发明的诞生和发展提供了物质保证。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重要作用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模式。

两种模式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海关介入的程度和权利人承担的义务有很大的差异。

(一)依申请保护依申请保护,是指海关对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发现的侵权嫌疑货物予以扣留的措施。

依申请保护有以下特征:(1)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后可以直接向口岸海关申请扣留,不必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2)海关不负责对侵权嫌疑货物的进出境进行监控;(3)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相当于侵权嫌疑货物价值的担保;(3)海关无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

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

如果人民法院未能在海关扣留货物后20个工作日内通知海关协助扣押,海关应当放行被扣留的货物。

可见,依申请保护模式与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关于海关中止放行的规定基本一致。

由于在依申请保护模式下,海关不会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申请保护模式也被称作“被动保护”模式。

(二)依职权保护依职权保护,是指海关在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过程中,对其发现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主动采取的扣留和调查处理的措施。

“依职权”一词来源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的拉丁文ex-officio。依据职权保护有以下特征:(1)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事先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2)海关发现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进出口货物,应当中止放行,并书面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3)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4)知识产权权利人向海关提供的担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5)海关有权对货物的侵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认定;对不能认定货物侵权状况的,海关应当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扣押;(6)海关对其认定侵权的货物,有权予以没收并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给予行政处罚。

对构成犯罪的还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7)对没收的侵权货物,海关有权依法进行处置。

在依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有权主动采取制止侵权货物进出口的措施,所以,依职权保护模式也被称作“被动保护”模式。



企业应该如何利用专利信息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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