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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专利司法实践为视角论专利法的修改,一般常见的侵权主要包括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49:20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以专利司法实践为视角论专利法的修改,一般常见的侵权主要包括
以专利司法实践为视角论专利法的修改
编者按 目前,我国正在对专利法进行第三次修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专利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为专利法的修改提出了一些建议,并希望能为此次专利法修改提供可能依据。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专利法审理专利案件时,遇到了一些问题,配合这次专利法的修改,笔者将这些问题提出来,供大家讨论。
职务发明制度中的问题 根据我国现行专利法的规定,职务发明专利分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专利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专利。
其中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允许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约定专利权的归属。
而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专利,没有规定单位和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约定专利权的归属,该专利归单位享有。
从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的规定来看,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获得的奖金很低,可以获得报酬的规定操作性不强、透明度不高,当单位不让发明人或设计人知道其实施专利所获得的利润时,发明人更难维护其合法权益。
从司法实践中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之争来看,该类纠纷发生的原因,与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不能获得应有的经济利益(包括奖励或报酬有关。
发明人或设计人在不能分享相应的经济利益的情况下,基于逐利的动机,有时会“偷偷”将职务发明专利申请在自己名下或有关人员名下,从而引发职务发明专利权属之争。
因此有必要通过设计可行的制度,使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能够获得适度的经济利益(包括奖励或报酬,从而鼓励单位员工创造的积极性,平衡单位与员工的利益,减少职务发明专利权属纠纷。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检索报告 专利检索报告被认为是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在专利司法实践中笔者发现,专利检索报告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存在以下几项有待规范的问题。
一是专利检索报告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属的两个部门出具的,但该报告不能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
二是检索结果与无效宣告程序的认定结论差距较大。
三是专利检索报告所花费用比申请专利的费用还高。
四是专利检索报告从申请到出结果,要花很长时间,往往导致诉讼拖延。
五是出具专利检索报告的法律责任不明确。
专利检索报告直接关系到原、被告双方的利益,而我国专利法规定,出具专利检索报告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目前,我国的专利检索报告制度尚未涉及到外观设计专利,而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居于世界第一位,为保证外观设计专利的稳定性,有必要将检索报告制度扩大到外观设计专利领域。
知识产权诉讼禁令和证据保全 从目前专利审判的实际情况看,法院案多人少,加之专利技术越来越复杂,有时要弄清专利技术、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以及二者之间技术特征的对比,需要花费很长时间,从司法审判的实际情况出发,建议专利法不对知识产权诉讼禁令的时间作出硬性规定。
对于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制度而言,现行法律制度在收费标准上存在很大问题。
原《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对知识产权证据保全未规定收费标准,导致各个法院收费标准不统一,有的法院每件收取50元,有的法院每件收取5000元。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出台后,对证据保全的收费标准规定的语焉不详,因证据保全多通过复制、扣押样品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很少涉及财产数额,故目前深圳市中院的收费标准是每件收取30元。
该收费标准相对于每件收取2000至3000元的公证取证费用而言,标准太低。
由于收费低廉,导致许多案件的当事人本可以通过公证购买程序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改为申请法院证据保全,从而增加了法院证据保全的数量,使有限的司法资源不能发挥更大的效能。
从诉讼成本与效率考虑,也为了防止申请人滥用证据保全制度,应当提高证据保全收费标准。
侵犯专利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形式。
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可增加如下民事责任:首先,以支付合理费用替代停止侵权。
深圳市中院审理的原告珠海某公司诉被告深圳机场侵犯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认定被告构成以使用方式侵害原告专利权,该院依据专利法的规定本应判决被告深圳机场停止侵权,但考虑到深圳宝安国际机场是我国重要的国际航空港,属于较重大的基础工程建设项目。
因此该院基于知识产权利益平衡原则,判决被告深圳机场以支付合理费用的方式替代停止专利侵权,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其次,可以判决将侵权产品交由原告处理的责任承担方式。
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只要被告侵犯了他人专利权,其将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对于侵权产品和专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模具,法院会判决予以销毁。
但这种处理方式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
如该院审理的原告东莞某公司诉被告深圳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该院审理后认定被告侵权成立。
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惟一能弥补原告损失的是被告被海关查扣的货物,但因不能判决将侵权产品交由原告处理,所以原告即使胜诉,其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切实有效的救济。
因此,建议增加将侵权产品交由原告处理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
调查令制度问题 当案件证据材料在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保存时,当事人在客观上无法从这些机构中调取证据,为了举出该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当事人可以通过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向代理律师发出调查令,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机构调取证据。
调查令制度可以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的调查取证权,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人民法院通过推行调查令制度,可以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减少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压力,提高办案效率。
目前,深圳市中院正积极探索适用调查令制度。
但是调查令制度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论证,如调查令的法律地位问题,其是赋予代理律师代为行使法院调查取证的方式,还是一种司法强制令状;调查令持令主体问题,调查令的司法审查问题,调查令异议保障机制问题,违反调查令的罚则问题,滥用调查令的罚则问题。
笔者认为,在专利法中对调查令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制度留给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来细化规制还是可行的。
拒不提供财务账册的法律后果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定了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制度。
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标的有两类,一类是被控侵权产品,用来证明被申请人或被告侵权事实的存在;一类是为财务账册,目的是通过财务账册审计来证明被告侵权获利数额。
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财务账册保全时,被申请人或被告往往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财务账册或提供虚假的财务账册。
此时,深圳市中院采取的做法是向该当事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责令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向法院提交完整、真实的财务账册,否则将承担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
但当该当事人拒不提交时,人民法院只能按照酌情的方式来确定侵权人的赔偿数额,这不利于制裁侵权人。
因此,建议专利法的修改增加规定,如当事人没有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财务账册或提供虚假财务账册时,可以按法定最高额赔偿标准来确定侵权赔偿额;如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侵权获利在法定赔偿最高额以上的,可以在法定最高额以上酌情作出赔偿。
专利无效程序的简化问题
一般常见的侵权主要包括
关于著作权是一种什么样的权利解答如下:著作权即版权,在一定的时间内多自己的作品享有独占权利,这些权利包括: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知识产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专利大家都知道要通过专利的相关规定来获得。
一般来说,专利我们在获得的过程中可以符合相关的专利的要求,那么对于专利来说,怎么样才能获得呢?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带来手机怎么打出专利符号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以手机搜狗输入法为例,显示方法如下: 第一步:点击手机的输入框,出现输入法后,选择右下角“符”。
第二步:进入到符号列表中,向下滑动左侧的滑块。
第三步:找到“特殊”符号选项后点击选中,在右侧列表中找到要插入的符号,此处以星星为例。
第四步:用手指点击,即可将符号插入到文本框中显示。
(一)未经授权,在生产、经营、广告、宣传、表演和其他活动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二)伪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特殊标志; (三)变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四)未经授权,在企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注册和网站、域名、地名、建筑物、构筑物、场所等名称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 (五)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
在侵权行为中,对于财产所有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侵占、妨害和毁损。
这些行为往往是直接作用于客体物的本身,与客体物之间的联系是直接的、紧密的;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内容,涉及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各个方面。
对于知识产权的侵犯则主要表现为剽窃、篡改和仿制。
这种侵权行为作用于作者、创造者的思想内容或思想表现形式,与知识产品的物化载体无关。
例如,非法将他人创作的字画攫为己有,它涉及的是物体本身,即创作的物化载体,该行为应视为侵犯财产所有权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虽未占有这一字画,但擅自将其翻印出售,则该行为涉及的是无形财产。
(一)停止侵害。
只要构成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即同时构成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在这里,侵权行为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同。
此外,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都分别对即发侵权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当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即将实施侵犯其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对权利人来说,这类似于物权请求权中的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义务人来说,则只要其行为具备违法性即构成侵权,即应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责任。
(二)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在目前的立法上,只有著作权法规定了这两种责任形式,而且对其构成要件没有明确规定,似乎可以认为只要构成侵犯著作权就要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以专利司法实践为视角论专利法的修改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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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