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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人发现专利侵权后如何维权,瑞士PCT专利申请态势分析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43:2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人发现专利侵权后如何维权,瑞士PCT专利申请态势分析

专利权人发现专利侵权后如何维权



专利权侵权赔偿肯定是逃不掉的,作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应该一早想到东窗事发的结果。

那么为了让大家能够详细了解专利权侵权怎么赔的相关法律问题,下面将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以专利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因侵权人的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使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的销售量下降,其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所得之积,即为专利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

(二)以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全部利润作为损失赔偿额。

计算方法是:侵权人从每件侵权产品(包括使用他人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获得的利润乘以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所得之积,即为侵权人所得的全部利润。

(三)以不低于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数额作为损失赔偿额。

对于上述三种计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选择适用。

当事人双方商定用其他计算方法计算损失赔偿额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1、申请的条件:专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

2、申请人: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参照前述司法解释,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等。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申请的情况下,可以提出申请。

3、申请的时间: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5、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6、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瑞士PCT专利申请态势分析



瑞士作为《专利合作条约》(PCT)成员国之一,是世界上拥有最完善的专利保护制度的国家之一。

该国于1883年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并在1967年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3年后又成为PCT成员国。

1973年,瑞士加入欧洲专利公约,并在1995年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WTO)。

作为一个独立于欧洲共同体以外的联邦国家,瑞士的支柱产业主要是化工医药、机电和钟表行业。

为了加强药品的专利保护,瑞士专门就延长药品的专利保护期设立了补充保护证书,成为世界上为数不多的有补充保护证书的国家之一。

笔者以欧洲专利局专利文献数据库(EPODOC)中公布的瑞士申请人2003年至2007年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提交的1.9408万篇国际专利申请文献为分析依据(其中包括瑞士本国申请人提交的专利申请以及该国申请人与其他国家申请人共同申请的专利),主要从申请量、技术领域、主要申请人及发明人等几个角度,综合分析瑞士PCT专利申请的状况及趋势,并对我国的PCT专利申请提出了多点建议,希望能为我国企业做好PCT专利申请工作提供有益的帮助。

申请量持续增长,但增速逐年变缓 2003年至2007年,瑞士的PCT专利申请量一直保持增长趋势,但增长速度逐年变缓,详见图1。

这5年间,瑞士申请并公开的PCT专利文献共计1.9408万篇。

具体来看,2003年,瑞士PCT专利的申请量为3352件;2004年比2003年增加114件,增长了3.4%;2005年比2004年增加395件,增幅为11.3%;2006年比2005年增加383件,增长了9.9%;2007年比2006年增加241件,增幅为5.6%。

其中,2005年的增幅最为突出,超过了10%,但自2006 年以后,增速逐步放缓,这与国际专利申请的增长趋势相符,显示了全球经济衰退对专利申请的影响。

化工医药、机电领域重点技术突出 尽管瑞士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工业大国,但该国在化工医药业、机电加工业、钟表业始终保持着世界领先的地位。

特别是在化工医药领域,世界十大医药公司排名中有2家瑞士医药企业,并均位居前5位。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2006年的排名,瑞士是世界第9大化工医药产品出口国,其产品占世界市场4.2%的份额,这与瑞士PCT专利申请所呈现出的技术领域特点是一致的。

在采集到的2003年至2007年瑞士申请的1.9408万篇PCT公开文献中,共包含8160个国际专利分类号(IPC分类号)。

IPC作为国际上通用的专利分类系统,包含了人类生活必需、作业和运输、化学和冶金、纺织和造纸、固定建筑物、机械工程、物理以及电学8个领域,每个IPC分类都代表了一类技术。

通过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详细分析后发现,瑞士在化工医药及机电领域的技术尤为突出。

从IPC分类排名中发现,C07(有机化学)和A61(医学卫生学)的专利申请量高居榜首,占据前25位中的22个席位,详见表1,其余3个IPC技术分类也隶属于化工医药相关领域,如C12Q(生物化学,含酶或微生物的测定或检验方法)、C08K(使用无机物或非高分子有机物作为配料)及G01N 33/00(生物物质的化学分析)。

通过分析发现,瑞士在医药化工领域的PCT专利申请具有以下特点: 1。特种化工、药物领域专利申请居多 化工行业通常分为基础化工和特种化工两大领域。

基础化工主要以石油、金属和矿产为原料,生产出简单化工品,如以汽巴精化公司为代表的企业所申请的IPC分类为C08K 5/00的专利;而特种化工是将简单化工品通过先进的工艺提炼制成各种高级产品,如医药、诊断用药品、化肥、植保产品、添加剂、染料、纤维等。

如图2所示,在瑞士PCT专利申请中,以A61P分类为首的化合物及药物制剂的申请,占排名前10位的IPC分类的44%;申请量排名第二、三位的A61P 25/00和A61P 35/00,分别为治疗神经系统疾病的药物和抗肿瘤药物,占IPC分类的13%和12%。

特种化工几乎占据了医药行业专利申请的半壁江山。

2。基础化合物研发多、保护力度大 对于化合物本身的保护是瑞士PCT专利申请的另一特色。

分类为C07D的申请占据IPC排名前10位的28%。

该IPC分类所包含的技术领域多为有机化合物,是化学申请最为基础和核心的部分。

例如,分类号为C07D 401/00、C07D 413/00和C07D 403/00的相关申请。

3。生命科学类产品专利申请活跃,医用配制品专利申请量明显下降 近几年,瑞士医药行业的技术热点有所转移,逐渐变为生命科学类产品,如各种特种化工药物(IPC分类为A61P)的专利申请越发活跃,申请量显著增加。

而在2003年有较大申请量的医用配制品(IPC分类为A61K)的专利申请却逐年递减,大幅下降。

重视研发与创新是瑞士化工医药行业取得成功并保持世界领先地位的决定性因素,专利申请能如实反映出企业研发与创新的力度。

根据瑞士化工医药协会的调查,2005年瑞士化工医药行业在全球范围内的研发支出总计达147亿瑞郎,平均每个工作日支出6400万瑞郎;瑞士化工医药企业在本土的研发支出达50亿瑞郎,约占瑞士工业领域研发总投入的50%。

如果按每位员工的人均研发费用计算,瑞士化工医药行业在世界各国同行业中排名第一。

尽管在PCT专利申请数量上,机械、电子和金属加工没有化工医药那么强势,但这些领域才是瑞士工业的第一支柱,从业人口占工业总就业人数的一半,出口额占瑞士总出口额的40%。

精湛的工艺和对相关专利的保护,使得瑞士不单单是制药大国,也是医疗仪器和设备(占机电产品出口总额的11.1%)的出口大国,其相关行业包括机床、机械计量、检测和调谐设备、电子开关设备、印刷机械、电力设备、机器部件、模具以及涡轮和动力设备等。

化工医疗企业是专利申请主力军 通过对PCT申请人的分析,不单单可以了解该国的行业环境和状况,还可以了解一个公司主要的经营领域、重点保护领域与发展趋势。

在1.9408万篇PCT公开文献中,共涉及2.9308万个申请企业及个人。

根据各申请人的申请量进行排名,详见表2,并列举出该申请人在2003年至2007年间的申请量总和及其主要技术领域。



专利权行政案件归谁管



专利权行政案件的解决归法院管辖,如果有知识产权法院的话则直接有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否则是就是最高院指定的中院。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专利权行政案件归谁管的全部内容。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专利法》第3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目前我国主管专利的国家机关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简称中国专利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主要任务是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对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41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

在我国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而提出的复审请求、对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复审决定和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专利法》第3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假冒他人专利及冒充专利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及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做出的行政决定,主要是代表国家和地方政府在行使管理职能,在被管理者对行政决定不服时,都可能引发与管理者之间的纠纷。

当事人对中国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地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而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变更行政决定的专利纠纷案件,我们统称为专利行政纠纷案件。

1、专利侵权纠纷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首先可以由当事人按民事纠纷协商解决,但是不愿协商解决的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协商不是起诉的前提条件;如果先协商而协商不成的,也不影响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即走行政处理的途径,这也是允许的。

3、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部门当被告。

4、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处理后,侵权人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是有强制力作为后盾的。

5、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应专利纠纷当事人的请求,就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为调解与处理不同,行政部门只是一个工作有否效果的问题,并不是采取行政措施,所以不应当被告,而只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第三人。

6、在上述过程中对专利权的保护同时发挥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作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当事人也给予选择司法途径和行政渠道的权利,目的是有利于实施对专利权的保护。

专利侵权纠纷在当代中国也算是高发的侵权纠纷,但因为这属于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一种,因此可能需要专门的法院进行管辖,而管辖的法院级别至少也是中级。

我国也在一些大城市设立了专门处理这类知识产权纠纷的法院,不过要是专利主管部门对侵权纠纷进行处理的话,则一般情况下在立案之后的四个月之内就要结案。



专利权人发现专利侵权后如何维权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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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