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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就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能否包含骷髅形状或图案内容的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43:1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就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能否包含骷髅形状或图案内容的探讨

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



专利权产生需要实质要件也需要形式要件。

这也涉及到初步审查和实质审查的内容。

对于大多数申请人来说,初步审查比较陌生,因为这是审查员的具体工作。

接下来,关于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的详细内容,就由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也就是专利权申请过程中形式审查的内容。

形式审查是指对发明人、申请人的资格,申请人所委托的代理机构和代理师的资格,以及申请人递交的与申请相关的各种文件的格式、文字和附图或者图片是否符合出版的要求等而进行的审查。

比如:1、发明名称太长 (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化学领域的某些发明可以允许最多40 个字);2、表述不正确或者模糊(张三手机、李四方法);3、发明人填写不对或者不规范 (某某课题组、某某博士);4、个人申请人用笔名而不写真实姓名;5、没有联系人电话;6、代理机构名称与公章名称不一致;7、两个以上代理师、说明书中的发明名称与请求书中不一致;8、说明书中有附图说明但是没有提交附图或者对不上、权利要求书对各个权利要求没有编号、附图大小和清晰度不符合要求等。

除此之外,针对一些特殊申请还有相应的审查内容,比如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原申请的申请号、申请日填写,涉及生物材料的申请是否提交保藏证明等。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所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同时,《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这是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专利保护期限是指专利被授予权利后,得到专利保护的时间期限。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1、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日起20年。

2、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起10年。

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授权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起10年。

要注意,在专利授权后,保护期限是从申请日算起,一般是向专利局提交申请的那一天(具体以专利局发的受理通知书里面确定的时间为准)。



就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能否包含骷髅形状或图案内容的探讨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常接到以骷髅形状或图案为外观设计内容的申请,对于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一直存在不一致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随着社会的发展,美和社会公德的标准都在悄然改变,骷髅既不是丑陋的也未违反社会公德,应对以骷髅形状或图案为内容的设计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而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外观设计应具有美感,而以骷髅形状或图案为内容的设计是丑陋的,难以给人美感,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关于美感的要求,并且因宣扬死亡和暴力而违反社会公德,根据专利法第五条的规定而应予驳回。

2008 年2 月2 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查处“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的通知》,使得争论更趋激烈。

笔者认为,只要灵活把握适用专利法第五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标准,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1。 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的问题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其中所述“美感”是一种带有主观性的判断标准,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地而异,不能狭义地进行解释。

在审查实践中,对于设计是否富有美感要考虑美学创作的群众性、实用性,一般不进行严格审查,只要不是丑陋的、能够为大众接受的,就被认为符合美感的条件。

目前,社会的审美意识趋向多元化、个性化,各种风格的视觉艺术被大量应用于工业产品,以骷髅形状或图案为内容的外观设计不但满足了一些特定场合的需要,例如,在万圣节用作化妆或在戏剧表演时作为道具等,还逐渐步入大众时尚领地,成为时尚、美丽的元素,满足了大众的个性化审美需求。

这么“美丽”的骷髅应当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富有美感并且是特殊美感的外观设计,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2。 适用专利法第五条的问题 专利法第五条规定:“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6.1节解释了社会公德的含义:“社会公德,是指公众普遍认为是正当的、并被接受的伦理道德和行为准则。

它的内涵基于一定的文化背景,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进步不断地发生变化,而且因地域不同而各异。

”审查指南同时还例举了“带有暴力凶杀”内容的外观设计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因此,对于以骷髅形状或图案为内容的外观设计是否违反社会公德,不应一概而论,而应以其是否涉及暴力和凶杀内容为判断标准。

(1)装饰性设计。

目前涉及骷髅图案或者形状的外观设计申请绝大部分为纯装饰性的。

既然如前文所述,在审美多元化的今天骷髅作为装饰元素已被大众接受,如果将骷髅作为装饰性内容,而不是宣扬暴力凶杀而令公众反感,那么该类外观设计不属于违反社会公德之列,应给予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2)功能性设计。

在农药或其他化学制剂的包装品上的骷髅图案,是表明该产品有毒的一种标识性图案,属于功能性设计,并非宣传暴力凶杀,不属于违反社会公德的设计。

(3)宣扬暴力凶杀的设计外观设计中的骷髅形状或图案和其他相关设计内容,明显为宣扬暴力凶杀而令公众感到恐怖和反感,该类设计即属于明显违反社会公德的外观设计,不应被授予专利权。

综上,对于以骷髅形状或者图案作为设计内容的外观设计应进行客观分析。

如果将骷髅形状或者图案作为装饰性和功能性设计内容,并不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关于美感的规定,也不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应给予其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而骷髅形状或图案的使用是为了宣扬暴力凶杀,则属于专利法第五条规定的明显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不应给予其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摘自2008 年第6 期中国发明与专利

专利法释义:第三十五条



专利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由申请人按照法律程序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合格后,由国家主管部门向申请人授予的一定期限内对该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或专有权。

专利权并不是伴随发明创造的完成而自动产生的,需要申请人按照专利法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申请,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审查,认为符合专利法规定的申请才能授予专利权。

如果申请人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申请,无论发明创造如何重要,如何有经济效益都不能授予专利权。

因此,取得专利权的首先条件是申请人就其发明创造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起专利申请,即如果发明创造的企业或个人没有进行申请,则其发明创造将不受专利法的保护,也就不能取得专利权;其次,取得专利权的第二个条件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在收到申请人的专利申请后,对其申请的发明创造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审查,若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则授予申请人专利权,即只有经过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专利申请才可以取得专利权。

上述过程中,影响取得专利权的因素很多,需要专利申请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格式要求、内容要求以及履行各种手续,其中最重要的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实质具备法律规定的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另外,在申请人提起专利申请时,需要专利申请人深刻掌握相关法律对授权的实质性规定以及程序性规定,具备相当的专利申请经验,一般,专利申请都是委托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可以大大提高授权率,节省专利申请人的时间和花费,帮助专利申请人获取合适的专利权;对于审查过程中影响专利权的因素也比较多,其中审查员的个人审查水平差异也会影响取得专利权,专利审查实行独立审查结合审查质量控制,但不同审查员的审查水平以及主观性相差较大,有可能影响专利权的取得。



专利权产生的形式要件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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