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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法条是怎样规定,全球空调产业专利技术竞争态势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43:0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无效法条是怎样规定,全球空调产业专利技术竞争态势

专利无效法条是怎样规定



专利被确定无效的情形,是需要按照专利法的无效情形的规定来确定的,才是可以让专利是一直有法律效力的,不然就可能会导致无效。

那么今天就跟小编一起来看看专利无效法条是怎样规定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专利权经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并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该专利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公告的专利无效。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由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并公告。

申请人向国务院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权的无效宣告,应递交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据一式二份,申请书应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用:3000元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用:1500元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费用:1500元 以上均为无效宣告请求官费。

根据中国专利法第45条的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也就是自专利授权之日起,任何人或单位均可就此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1、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2、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3、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4、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全球空调产业专利技术竞争态势



空调是我国电器领域支柱行业之一。

相关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家用空调产量占全球70%以上,商用空调产量也居世界第一位。

随着浙江、山东、广东等地上百家企业陆续投产,我国汽车空调产量也将很快跃居世界首位。

此外,北京华资新智环境能源技术研究院、济南亚特尔地源空调公司等大力推广地源热泵产品,推出了利用地热的中央空调、家用空调、热水器、冬季采暖一体机等节能减排产品,可望在全球掀起一场“家电革命”。

除了已获得的巨大市场成就,我国企业还在前瞻性技术研发方面积累了大量成果。

例如,在空调环保、气体净化加湿、变频、压缩机、蓄冷、控制、互联网等领域,我国空调企业拥有一定技术优势,还出现了一些影响全球市场的技术联盟;在太阳能制冷、磁制冷、热声制冷、脉管制冷、半导体制冷、气体制冷、固体吸附/吸收制冷等领域,我国不少科研机构也取得了一定突破。

但是,我国空调企业的专利保护能力较弱,容易被模仿,市场门槛过低,大部分企业依靠价格竞争,而不是依靠产品、服务、技术、专利竞争。

这使得我国空调行业抗拒国际专利风险的能力较弱。

例如,受国际专利诉讼等影响,我国2009年前6个月出口居室空调器同比下降了33.8%。

在国内,企业间价格竞争、侵权仿冒也导致骨干空调企业步履维艰,甚至有空调企业靠房地产板块收入补贴家电板块。

事实上,部分空调骨干企业曾尝试发起大规模的专利维权行动,但是,由于担心取证困难、侵权禁令难以执行等问题,最终放弃了诉讼,有的骨干企业甚至退出了空调行业。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我国空调行业急需加强专利保护,限制创新技术的自由扩散,减少恶性价格竞争。

国际专利竞争形势 (一)诉讼形势 强有力的专利保护是企业创新、发展的基石。

在印度,为了保护核心专利,杜邦公司曾在德里高等法院,对R-407C、R-410A制冷剂的分销商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上述制冷剂主要用于空调器,该诉讼对调整印度空调行业的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韩国,空调巨头们不但部署了大量国际专利,而且建立了一些战略联盟。

例如,为了抱团发展,LG与松下公司签署了空调行业战略合作协议,与微软、英特尔签署了家用产品战略合作协议。

为了应对惠尔普、伊莱克斯的技术与专利挑战,LG一方面与惠尔普等企业展开专利诉讼,另一方面与GE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免费获得对方在空调、制冷领域的一揽子专利许可。

在欧盟,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近期判令浙江莹光化工有限公司专利侵权,并命令被告停止提供、销售、进口用于空调或供热泵的R-410A。

该案发起人为霍尼韦尔公司。

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近期终审裁定中国AirTac公司、日本SMC公司、美国SMC公司、MFD气体动力公司等侵犯了Norgren公司的US5372392号专利,认为包含相关调节器、过滤器、加油器的空调侵权,并签发了排除禁令。

不过,美国企业也输掉了一些关键诉讼。

例如,2009年,北京中化集团下属4家企业代表我国制冷剂行业赢得美国专利诉讼。

涉案的R-134a是一种使用广泛的环保制冷剂,普遍应用于汽车空调、家用空调、中央空调、冰箱、冷柜、冷库、冷冻冷凝机组、商业制冷、冰水机、饮水机、冰淇淋机、除湿机制冷设备,还应用于气雾推进剂、医用气雾剂、杀虫药抛射剂、塑料发泡剂、镁合金保护气体等。

一旦中国公司制造R-134a的工艺被判定侵犯美国专利,那么只要相关机器、设备、产品中包含用侵权工艺制造的制冷剂,都会被判定侵权,并被禁止向美国出口,禁止在美国销售,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爆发于2007年12月31日,INEOS氟控股有限公司、INEOS氟有限公司、INEOS美国公司用US5382722号专利对西安中化现代环保化学公司、中化宁波公司提起337诉讼。

后来,案件又增加了太仓中化环保化学公司、中化美国公司2家被告。

2008年12月1日,ITC行政法官裁决被告使用的R-134a制冷剂制造方法侵犯美国专利,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有效并可执行。

ITC决定,通过复审3个问题评估该行政法官的裁决:专利权利要求提交日期的有效性、显而易见性、可预期性。

可预期性是指一个现有技术引用或者公开了一个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并且使得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制造或者使用权利要求保护的发明。

这种情况下,相关专利的权利要求没有新颖性。

2009年1月30日,ITC复审裁决,行政法官对第一个问题的裁决正确,对后2个问题需要继续审查,因此要求行政法官在2009年4月1日前签发重审裁定。

重审裁定认为中国被告对专利创造性、可预期性的辩解毫无价值,应予搁置。

被告提请复审该裁定。

2009年6月1日,ITC决定审查行政法官的重审裁定。

2009年8月3日,ITC发布终裁结论: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没有创造性,终结对被告的337调查程序,中化集团下属4家企业获得全胜。

空调领域的国际专利纠纷还有很多。

而且,随着经济危机的延续,美国法学界称为“专利怪物”的原告大量出现。

这些原告没有行业经验,不从事生产、贸易,专门提起专利诉讼,仅今年已经对空调、通讯、电子、汽车、化工等领域数百家大企业提起诉讼。

(二)部署形势 国际专利部署出现了如下几个大趋势: 第一,家族化。

家电行业出现了很多全球专利保有量超过10万件的“专利巨头”。

根据权利人名称检索,这些“巨头”在美国的专利授权量普遍超过1万件。

相比之下,中国家电企业在美国申请的专利却很少。

实际上,上述“专利巨头”的核心技术没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多,其大量专利属于同一家族。

例如,富士通公司的JP10816298号空调器专利,产生了一个专利家族,包括JP3885846(B2)、US6089972(A)、EP0950867(A2)、ID22472(A)、CN1232947(A)、AU1848199(A)、JP11304234(A)、EP0950867(A3)、EG21399(A)、AU764351(B2)、CN1134621(C)、AU764351(C)、EP0950867(B1)、DE69920563(D1)、ES2229628(T3)、DE69920563(T2)等。

大金空调公司如下空调系统和设备专利属于同一家族:EP06714186、JP2006303046、JP2005050811、CN101128705(A)、EP1855065(A1)、JP2006234303(A)、US2008148749(A1)、WO2006090695。

第二,精细化。

由于欧美地区专利保护力度大,判决执行有保障,企业开展专利部署的积极性逐步增强,专利部署工作非常精细。

例如,美国专利新申请约1/3为临时申请,不需要撰写权利要求,甚至不需要翻译为英文,这类申请可以帮助企业抢先占领专利制高点。

围绕核心技术,美国一般会出现3种主张优先权的专利:后续申请、部分后续申请、分案申请,还会出现覆盖临近技术、规避技术、替换技术的关联申请。

此外,美国还有一些其他专利类型。

例如,“再颁专利”是专利授权后2年内,原权利人弃权后重新撰写权利要求并授权的专利。

前2类主张优先权的专利可以持续串联,在十多年甚至数十年内形成庞大的树状专利群落;不主张优先权的关联申请也能堆成“专利墙”。

上述各种专利的用途不尽相同。

“后续申请”可以基于相同的发明撰写出权利要求不同的新专利。

“部分后续申请”可以增加新的发明内容。

美国有的核心技术发明人甚至用一系列的“部分后续申请”垄断相关技术超过30年。

这种专利申请提交的时效为前一专利申请授权之前。

例如,下述专利都属于“部分后续申请”:US7059400号文献涉及一种具有共享加热圈的双仓空调系统。

US6748934号文献涉及一种具有多个内制冷器的空调系统。

US5211025号、US5058395号文献涉及一种包含高强度压缩机的空调系统。

US4175400号文献涉及一种用非压缩空气装置来加压并储存空气的空调系统。



填写专利补正书需注意的格式问题



专利申请是一个专业性很强,并且比较繁复的工作,因此常常有人再专利申请的过程中发生错误,为此就衍生了“专利补正书”以矫正错误,那么专利补正书怎么写?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1、补正书的专利号必须一致,这是授权前唯一标识申请的手段。

如果该申请办理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的,应按照专利局批准变更后的内容填写。

2、补正书的发明名称一般来说是原申请时的名称,但如果是须不正的刚好是发明名称,则只需要写将发明名称由什么改为什么。

3、补正内容的填写:要删除的内容和改正的内容可以分在两条补正内容中写明,这样比较清晰,也容易表达。

如果你有申请文件的复印件,那么在上面标出修改对照内容,扫描成图片作为附件发送。

4、申请文件的复印件:如是电子补正则可以不提交这个文件了。

5、表格放不下的时候,直接在表格里面填写"见附页",然后用附件的形式写,写明第几页第几行,修改前后的内容即可,而且修改前的内容,不一定要全部抄上去,不需要修改的内容用省略号表示即可 6、附图的修改:修改前什么问题,修改后消除了什么问题,写上就好,然后提交替换页的时候,在修改前的图上标示修改的地方。

1、本表应使用中文填写,字迹为黑色,文字应打字或印刷,提交一式一份。

2、本表第①栏所填写内容应与该专利请求书中内容一致。

3、本表第①栏所填申请人应为第一署名申请人。

4、本表第②栏中的方格□供填表人选择使用,应在方格内作标记。

5、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程序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对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可以对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主动提出修改。

6、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修改部分,除个别文字修改或者增删外,应当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

涉及核苷酸或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主动或应审查员要求修改序列表的,应提交纸件替换页和与替换页内容相一致的光盘或软盘。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图片或者照片的修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替换页。

7、本表第⑤栏,委托专利服务机构的,应当由专利代理机构加盖公章。

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申请人为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有多个申请人的由第一署名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如果代表人为非第一署名申请人时由请求书中确定的代表人签字或者盖章。

其实对于很多申请人来说,是并没有搞清楚专利申请的具体流程的,因此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常常出现许多问题。

比如专利补正,可能很多人都搞不清楚专利补正到底是存在于哪一环节,收到补正通知书也并不清楚到底是什么情况。

不管是商标还是专利等各类型的知识产权,在进行注册申请的时候,都要遵循一定流程。

就拿专利来说,通常是经过【申请-受理-初审-公告-实质审查-授权】6个环节。

但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不同,不用进行实质审查这一步,初审就显得尤为重要。

初审阶段主要目的是审查申请的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具体细则,主要就是对专利申请提交资料的整合,专利补正就存在于初审这一阶段。

如果在专利申请提交之后,专利局发现缺少了某些资料或某些可做修改的缺陷,就会下发补正通知书,并指明答复期限。

对于申请人来说,收到补正通知书也不必惶恐,因为这并不意味着专利申请失败!只要根据补正通知书给出的意见进行修改补正,并不会对专利申请造成影响。



专利无效法条是怎样规定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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