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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新颖性在专利战略中的应用,专利无效宣告需要哪些证据理由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42:56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新颖性在专利战略中的应用,专利无效宣告需要哪些证据理由
专利新颖性在专利战略中的应用
当前,知识产权战略已成为一个热门话题。
专利战略作为知识产权的子战略,已成为企业壮大经济实力的有力的武器。
新颖性作为授予专利权的首要的实质性条件,其在专利战略中的应用价值常常被忽视。
笔者以为,在专利战略实施中,企业应当重视专利的新颖性在专利战略中的应用: 一、改进的技术有新颖性 运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专利二次开发,是科技创新的捷径之一。
改进后的技术的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有一个或一个以上不相同也不等同就不构成侵权。
这种情况属于用新的技术特征取代原有的技术特征,使技术不断进步,采用新的技术特征后,使整个技术方案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大量的改进性发明创造就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完成的,具备新颖性,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如天津达仁堂制药二厂生产的“京万红”烫伤膏以其独特的功效享誉海内外,是该厂的主导产品。
正当“京万红”走红市场时,国内一些药厂相继仿制,使达仁堂制药二厂“京万红”销量直线下降,甚至威胁到该厂的生存。
此时企业找到了“专利”这个法宝。
先后为“京万红”烫伤膏申请了5项专利。
在专利的保护下,该厂夺回了失去的市场。
1999年仅“京万红”就新增产值943万元。
京万红作为老产品已不能申请专利,但对其进行改进,只要检索后确定老产品经改进后所要申请的专利与已有专利没有冲突,就能申请专利。
二、及时申请避免丧失新颖性 我国审批专利采用先申请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向专利局提出同样的专利申请,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专利的个人或单位。
因此,专利申请人应注意及时申请专利,以防他人抢先。
要是让人家抢先申请了专利,企业所面临的将是白白付出研发费用,而且不能使用研究开发的新技术,若想使用集资开发的新产品,只能付给人家大笔的专利使用费。
在实践当中,经常会有两种错误认识导致丧失新颖性:一是:一些研究开发人员出于彰显其学术水平或晋升技术职务的需要,对其发明创造成果急于撰写论文发表,将技术方案公布于众。
一些企业、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注重研究成果的获奖,但对研究成果的专利价值没有足够认识,急于向别人推广和介绍自己的研究开发成果。
其结果是失去新颖性。
专利申请人只要注意到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要求,先提出专利申请案,再发表学术成果,就可以完全避免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二是:先广告宣传后申请专利。
一些企业为了尽快占领产品市场,在发明未申请专利之前,已开始对其技术成果进行广告宣传。
对于一些发明创造,或者是产品的外观形状的设计,往往在广告宣传资料中,就将其技术公布得一览无遗,从而失去了专利的新颖性。
企业及时申请专利,学会利用专利制度的保护参与市场竞争,才能在入世后日益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1994年,万艾可还处于研究的初级阶段,辉瑞公司便在中国提交了相关专利申请,几经波折,2001年9月,辉瑞公司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万艾可的“授予专利通知书”,专利在中国的保护期为20年,从申请之日起的1994年,一直持续到2014年。
辉瑞公司的专利申请量近一二年有所下降,这并不说明该公司在研发上减少了投入,恰恰是由于国外相关公司长期以来十分重视新型药物的开发、生产,在新药物开发的早期即采取了跑马圈地的策略,提前申请专利保护,从而形成了少数大的制药公司占领了绝大部分药物研发空间的格局,这使得开辟新的领地变得更加困难。
三、在确定新的研究课题或准备申请专利时,进行专利性新颖性检索 他人已申请专利的技术,已向社会公开,没有必要浪费时间和金钱做重复性研究。
与他人的专利技术相同或相近的技术,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能再取得专利权在科技研究或立项之前,如果能充分利用有关信息,进行检索,就能准确把握国内外的发展现状,不仅能避免重复研究、节约费用,同时也有利于在研究生产中抢时间、争主动。
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介绍,最先进的科技发明信息有 90%被收集在专利文献中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如能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信息,不仅能提高研究起点,而且能节约经费60%,节约时间40%。
四、文献公开破坏新颖性。
文献公开破坏新颖性战略就是一种以公开发明来阻止部分对手申请专利、获得专利的战略。
如果企业认为自己开发成功的技术、产品没有必要取得专利权,但又担心其他企业取得这一技术的专利权将给本企业带来威胁时,就可以采取抢先公开技术内容的方式,使之丧失新颖性,从而阻止竞争对手获得专利权。
国际上一些企业,如美国的IBM公司就常常采用这种战略;西方一些报刊也时常登载企业提供的一些技术文献,使他人申请有关专利的计划流产。
专利无效宣告需要哪些证据理由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可见,宣告专利权无效的效力溯及到自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起。
2。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
但是因为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3。如果专利权人或专利权转让人不向被许可实施专利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转让人应当向被许可实施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返还全部或部分专利使用费或者专利权转让费。
提醒您,专利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存在申请客体非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范围,申请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等情形之一,向发证专利部门申请无效认定制度。
请求宣告无效的理由主要包括: 认为发明创造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及实用性或同已有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或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实现;说明书修改超出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范围,或超出原始图片、照片超出原始说明书、权利要求书范围,或超出原始图片、照片表示的范围;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要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书中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违反国家法律或者不属于专利保护范围等。
专利侵权的判定有哪些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一)直接对比法直接对比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的图片或照片直接进行比较,采取这一方法应特别注意作比较时直观的效果较差,特别是用笔画的专利图片,与做成产品后的视觉效果有一定差异,不能把这些图片视觉效果的差异看成是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差异。
二是将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生产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直接与被控侵权产品比较,这种比较的效果最佳,也最易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判断,但需注意的是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所生产的产品是否与申请专利时的图片或照片完全一样。
许多企业申请专利后,不断完善产品设计,实际生产的产品与申请专利时的产品往往有些变化。
因此,用产品作直接比较时,应剔除与专利文件不相同或变化之处,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以申请批准文件中的图片或照片为准。
(二)交叉对比法交叉对比法一般较适用于与公知公用产品有密切关联的外观设计专利。
在具体方法是先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已有公知公用产品作一比较,然后再将其与专利产品作比较,如果被控侵权的产品更接近于专利产品则一般构成侵权,更接近于公知公用产品则不侵权。
通过这种交叉比较来剔除公知公用产品部分造成的相同,否则,对于被控侵权者是不公平的,很可能将不是专利权人的设计范围给变相扩大到其保护范围。
(三)视角对比法视角对比法是指从不同的视线角度去比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异同。
在比较异同时,首先应看主视图,然后比较侧视图或俯图,对许多产品俯视与仰视的异同一般不是很重要,但对于较小的产品,如玩具手枪,其所有视图都属易见部位,往往无主次之分,则应从各个视角综合判断其异同。
对一些透明或半透明的产品,还应注意其透明状态下的视觉效果。
外观形状相同,但另一产品采用的全透明的设计,其视觉效果可能差异很大,从而使两件形状相同的产品不易混淆,不易区别,此时不能轻易作出相同的判定。
对一些在使用中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亦应注意其不同状态下的视觉对比效果,不能仅凭一种状态下的近似就作出侵权的判断。
另外还可以从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部分进行比较,设计要点往往是其与众不同的创新点。
设计要点相同或相似,而其余部分也无明显区别的,应认定为侵权。
在判断外观设计产品是否侵权时应多从几个视角去观察比较,最后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综合判断。
二、怎样判断外观设计相同?对于同一类别产品的外观设计,对应于被比设计的具体类型,外观设计相同的具体情形分为以下几种:(一)单纯形状的外观设计不管在先设计是否有特定的图案、色彩,只要被比设计的形状与在先设计的形状相同,则两者外观设计相同。
被比设计的形状与在先设计的形状不相同的,两者外观设计不相同,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不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二)单纯图案的外观设计只要被比设计的图案与在先设计的图案相同,则两者外观设计相同。
被比设计的图案与在先设计的图案不相同的,两者外观设计不相同,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不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三)形状和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被比设计的形状和图案分别与在先设计的形状和图案相同的,两者外观设计相同。
(四)形状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被比设计的形状和色彩分别与在先设计的形状和色彩相同的,两者外观设计相同。
(五)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被比设计的图案和色彩分别与在先设计的图案和色彩相同的,两者外观设计相同。
(六)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被比设计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分别与在先设计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相同的,两者外观设计相同。
专利新颖性在专利战略中的应用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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