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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保护期过期要怎么处理,发明专利申请中的技术秘密保留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41:44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保护期过期要怎么处理,发明专利申请中的技术秘密保留
专利保护期过期要怎么处理
我国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这就是说,发明创造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由此可见,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是新的技术方案,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新设计。
因此,在发明、实用新型等技术方案与外观设计之间很难出现重复专利。
而发明专利既包括产品发明,也包括方法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则仅保护产品发明,由于它们二者保护的均属于新的技术方案,因此,发明与实用新型之间可能会出现重复专利,容易落入“同样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何谓“同样的发明创造”?从形式上看,应当包括三种情况,即将相同的发明创造申请两项以上的发明专利、申请两项以上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既申请发明专利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这三种情况在授权后,均属“同样的发明创造”被重复授予了专利权。
从内容上看,“同样的发明创造”应当指两项以上发明创造专利的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技术方案相同,而不是指两项以上发明创造专利的名称或者权利要求文字完全相同。
当然,技术内容或者技术方案相同,包括了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文字内容完全相同,也包括了技术方案相等同的情况。
有人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在规定相同的发明创造不允许重复授权时,仅指禁止对不同主体重复授权,而同一发明主体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有权申请两项乃至多项专利,当然也可以被授予两项以上专利权。
这种认识是片面的。
应当说,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未作此类划分。
从立法本意上讲,只要是相同的发明创造,不管是否为同一主体申请,如果发现技术内容是重复的,均不应对在后申请授予专利权。
这里涉及到的另一个问题是:重复授权是否仅指在同一时期内存在两项以上专利权?一种观点认为: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均没有禁止申请人同时或者先后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分别提出发明申请和实用新型申请,因此,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应理解为“同样的发明创造不能同时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专利存在”,只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同时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处于有效状态的授权专利存在”才构成法律所禁止的重复授权。
“重复”指“同样的东西再次出现”或者“按原来的样子再次做”。
可见,“同时出现”仅是重复的一种含义,重复的另一种含义就是“再次出现”。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应当具备三性,其中一项是新颖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由此可见,将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予专利权,后一专利权肯定是不符合新颖性的。
专利法规定不允许重复授权的依据是专利权的独占性和排他性,其目的在于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保护公众利益。
一旦允许相同的发明创造在不同的时期授予两项以上的专利权,或者说两个相同的发明创造可以一先一后被授予专利权,无疑会延长对该技术方案的保护期,不仅违反了专利权具有法定时间性的限制,而且会损害公众利益,不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转化。
至于在我国专利申请实践中,专利局允许申请人将相同的发明创造同时申请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一项发明专利,在授权时再由申请人选择放弃其中一项的做法,也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法律禁止的是授予同样的发明创造两个以上专利权,而不是申请两项以上专利权。
专利权作为一种私权,申请人从保护策略考虑,可以将同一发明创造同时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但不能最终都被授予专利权。
发明专利申请中的技术秘密保留
引言 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国内企业参与竞争的区域不断扩大,激烈程度日趋激烈,也逐渐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性,越来越多的企业已在积极地申请国内外的专利。
在此过程中,不免有人产生这样的困惑:我们申请的专利会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保护?企业公开了技术,但又没有足够的人力和物力来监督市场,申请的专利会不会只是一纸空文? 这样的担心并非杞人忧天。
由于中国正处于专利保护的初级阶段,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已基本健全,但是,较短时期的司法实践尚不足以使全社会认识到侵权的巨大风险和将导致的沉重代价,尚没有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产生对不规范市场行为的担心似乎也很正常。
在此,笔者针对专利申请中技术秘密的保留问题浅谈一些看法。
技术秘密保留的意义 客观地说,在可行的情况下,在申请发明专利时保留适当的技术秘密很有必要。
只要措施得当,在一定程度上保留技术秘密可以使企业大大降低维权成本,使申请人既获得了一定的权利保护,又不至于使某些特定的技术细节大白于天下而背负沉重的心理和经济负担。
在某些领域,尤其是化学和生物领域,这种举措显得尤为重要。
因为对于这些领域的产品来说,想判别一个产品是否属于侵权产品并非易事,申请人进行市场监督势必代价昂贵。
一个成功地保留了技术秘密的专利的实例是日本曹达株式会社的一个关于肟醚化合物除草剂的专利,以该化合物为活性成分的除草剂在中国的商品名为稀禾定,又名拿捕净。
该专利的保护期于2002年期满。
在该专利的说明书中,没有详尽披露该化合物的高纯度制剂的制备方法。
由于其成功的技术保留, 虽然该专利的保护期期满已达6年之久,但至今仍然垄断着中国市场。
在1999年至2004年间,国内曾有多家机构和企业试图开发其国产化工艺,但均以失败告终。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应尽可能地采取一些保留措施。
保留技术秘密的风险 然而,申请人在保留技术时必须清楚,技术秘密的保留是把双刃剑,如果处理不当,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甚至是既投入了申请专利的精力和费用,又不能得到相应的权利。
首先,不适当的技术保留会使申请因公开不充分而无法通过发明申请的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是发明专利申请授权的必经程序,它是在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起3年内,在申请人请求后,专利局审查部门根据中国专利法的规定,对发明是否符合授权条件进行审查的程序,在审查合格后才颁发专利证书。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这就是说,说明书的技术披露要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了说明书之后,能够实现申请人所声称的发明目的、重现出其中给出的试验结果,达到说明书所声称的技术效果。
此即专利申请中的充分公开问题。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如果审查员有合理的理由质疑说明书没有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会要求申请人予以澄清。
如果申请人没有足够的证据来说服审查员,则会导致该申请因公开不充分被驳回而不能获得授权。
需要强调的是,由于所有的发明申请在进入实质审查阶段时都已经公开,申请人不得就已经公开的内容重新申请专利,而且几乎所有的专利申请在收到第一次实质审查通知书时已过了一年期限,因此,也不能以该申请为优先权基础另行提出申请。
这样一来,一旦专利申请因公开不充分被驳回,申请人所公开的技术只是无偿提供给公众,却不能获得任何回报。
其次,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也是一个无效条款。
在很多情况下,即使说明书不适当地保留了技术秘密,审查员在审查中可能因为不知情而直接授予专利权。
但是,日后公众(常常是竞争对手可以依据上述条款针对已授权的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请求。
这时,如果说明书确实存在因保留技术秘密而无法实现发明目的的缺陷,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导致该专利权无效。
对于被无效的专利,被视为专利权自始不存在。
例如,某国内申请人申请了一种竹纤维生产方法的发明,其权利要求中提及要使用一种处理剂,但是,在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都没有披露该处理剂是何物质。
而根据说明书的披露,也不是所有的现有处理剂都能用于该方法。
该专利在年被他人提出无效请求并被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后来该案先后被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最终维持复审委的决定。
因此,即使公开不充分的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也有可能在无效程序中丧失权利。
作为申请人应以此为戒,尽可能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此外,申请人所保留的技术秘密还有可能成为公知公用的技术或者成为他人的专利。
企业因人员流动或者竞争对手的不正当行为,有可能造成所保留的技术秘密的泄漏,使其成为公知公用技术的一部分,这时,虽然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追究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但是,对于进入公知领域的技术,公众可以自由使用,企业对此没有约束力。
还有另一种可能,他人通过对在先专利技术的研究,发现其中的技术诀窍并且就改进之处申请了专利,这时则在先申请人连对改进技术的使用权也会受到限制。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发明专利时必须权衡利弊,充分把握是否对技术秘密予以保留。
保留技术秘密的策略 申请人在申请带有保密内容的专利时首先要解决的是,搞清楚这些技术是否适合保留。
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保留对象应局限于很难被人发现或不引人注意的内容。
对于有些虽然很关键但是比较容易被摸索出,或者明显是重要摸索方向的内容,最好不要作为技术秘密处理,因为一旦该技术由他人掌握,很可能会使自己处于不利的境地。
对于技术保留的内容最好是极其细节的,而不是技术方案的主要内容。
例如,对于一种成分确定的组合物来说,各成分的比例无疑是技术人员摸索的重点,因此,这方面的技术通常难以掩蔽。
如果存在一个对该组合物的性能起促进作用的辅助成分,而没有该成分也能基本实现发明目的时,对这一辅助成分加以保密较为可取。
再例如,对于一个有很多个技术参数(如温度、时间、压力、物料配比的化学方法专利,在披露的较宽数值范围内可以基本实现发明目的时,可以对该多个参数的某一具有最佳效果的具体组合方式加以保密,因为他人要从这很多种组合方案中摸索出这一最佳组合往往需要花费大量劳动。
总之,被保留的内容是不易被发现或者意想不到的。
第二,根据维权的难易加以考量。
对于一些维权困难的技术,则应尽量做些技术保留。
例如,难于对其进行全面分析的化学、生物产品,以及一些生产方法。
对于这些技术,申请人欲进行侵权的举证往往费时费力,造成维权成本较高,采取适当的保留措施,就可以将侵权拒之门外。
而对于一些较容易判别的产品,尤其是有形产品,可以少保留或干脆不保留技术秘密。
第三,应把握好技术保留的程度。
一般而言,保留的技术在总体技术中不应占太大的比例,否则会给竞争对手留下较大的开发空间,如果该申请所涉及的技术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无疑会引导竞争对手的开发。
如果将技术保留控制在很小的范围内,即使日后他人掌握了该技术,也因为范围太小而放弃申请专利的想法。
这样,被保留的技术会始终在自己的支配之下。
换一个角度来说,有着过多保留内容的专利可能已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在有所保留的同时应确保所公开技术方案的完整。
这里提及的完整是指,说明书应当包括实现发明目的所需的全部内容,即披露所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换句话说,即使没有这些保留技术,也可以实现发明目的,虽然达不到最佳效果。
如果少了被保留技术就无法实施该发明,则这样的技术就不应保留,否则,这样的申请实际不仅不会被授权,即使被授权,这样的权利对申请人自身也没有意义。
此外,要求申请人对现有技术状况有清楚地了解,确保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
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由于申请人的不适当保留,审查员在审查中经检索发现,所涉申请所披露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没有新颖性或创造性,不符合授权条件,这时,申请人不能通过加入被保留的内容来获得授权,这将导致专利申请的失败。
申请人还应该立足于所公开的内容阐述发明目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不要在说明书中提及那些通过保留技术才能实现的发明目的、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和达到的较佳技术效果,更不要将需要保留技术才能达到的技术效果说成是该发明所能达到的效果。
因为专利法要求,针对权利要求中技术方案的发明目的和技术效果一旦被提及,就应该依据说明书的内容得以实现,否则审查员可以以公开不充分或权利要求缺乏说明书的支持为理由而驳回申请。
有时,通过删除相应的权利要求或合理的意见陈述可以通过审查,但是,这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都能奏效。
再拿前述的除草剂专利来说,专利权人的除草剂产品实际可以达到90%以上的活性成分含量,其国内机构至今未能重现出如此高含量的产品,因而至今该除草剂未能被国产化。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该专利没有充分公开。
因为其要求保护的只是该化合物,并没有将该化合物的高纯度合成方法纳入保护范围,说明书中也没有提及其发明目的是提供高含量稀禾定活性成分的生产方法。
对于这样的申请文件,只要本领域人员根据说明书的教导,能够合成出该活性成分,哪怕是经过繁琐而不具商业价值的提纯工艺获得即可。
这样的申请文件是合格的,因为其权利要求范围与所披露的内容相一致。
因此,当存在技术保留的需求时,申请人应与专利代理人充分沟通,精心准备申请文件。
至少应该告知代理人希望将哪些技术作为秘密保留,让代理人帮助分析该技术保留可能带来的风险,确定保留这些内容是否合适、保留的程度以及申请文件的撰写策略,避免代理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撰写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申请文件,或产生其他不利于申请人的后果。
在拟保留内容可以保留时,需要精心设计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有选择地披露实验数据,适当地阐述发明目的和客观地声称相应的技术效果。
既要保证所披露的技术方案是实际可行的,又要尽可能使该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这对于授权是必须的。
同时,说明书所提供的实验数据需要足以支持权利要求的范围。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文件的准备往往不是一蹴而就,有时需要根据权利要求的范围和声称的发明目的进行进一步的试验,以补充所需的试验数据。
在此强调,申请人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披露的工艺参数应该与试验结果数据相一致。
有时,申请人为了尽快提交申请,往往没有足够的耐心补充试验而直接编制一些数据。
这种做法存在很大风险,因为如果他人日后重复不出这些数据,从而达不到所声称的技术效果,不能实现发明目的,则可以以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或者技术方案没有实用性或者权利要求缺乏说明书支持为理由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结束语
企业走出去须专利先行
国际金融危机给中国企业走出去带来了战略机遇。
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材料加工处处长蔡文克表示:“在经济全球一体化的时代,中国企业只盯紧国内市场已经不现实,即使你不去跟人家竞争,人家也会来跟你竞争,因此必须走出去。
”据商务部统计,今年一季度我国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企业有445家,数量比去年同期增加了6.8%。
对于越来越多走出去的企业,蔡文克提醒:走出去须专利先行,中国企业要充分用好国外专利申请这把利器,而通过PCT(专利合作条约途径申请国外专利是中国企业走向世界最便捷的方式之一。
为何“产值在国内,利润在国外” 据介绍,10年以前,全球新技术的发明中,化工发明占了45%,但随着微电子技术等高新技术迅速崛起,现在化工专利的申请量相对有所减少。
目前,我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占万分之三,有70%的大中企业、90%的中小企业和60%的大学没有申请专利,拥有商标的企业仅占40%,而申请国际专利的化工企业和高校数量更微乎其微。
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石油和化工产业的综合实力大幅提升,部分产品产量更是位居世界第一。
但令人忧虑的是,由于核心技术受制于人,很多高科技产品只能贴牌生产,陷入了“产值在国内,利润在国外”的怪圈。
金融危机的爆发,更是给一些没有自主知识产权、贴牌生产的外贸企业敲响了警钟,他们面对金融危机的冲击显得尤为脆弱。
发达国家通过技术研发取得自主知识产权,进而掌握市场、生产资源管理和品牌经营等产业链的高端,附加值最低的生产制造环节则被转移到了欠发达国家。
许多跨国化工公司凭借所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实现全球扩张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PCT申请量成竞争力标识 蔡文克告诉记者,国际上有个通行的准则,即判断一个企业有没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是看它拥有多少设备和员工,而要看该企业持有多少项有效专利。
而一个国家自主创新能力的高低则体现在该国通过PCT组织向其他国家申请专利的数量和质量。
他指出,企业拥有PCT专利,说明其自主创新能力有了长足发展,可在国际上与人一争高下;其目光具有前瞻性,已经瞄准国际市场。
近几年,化工领域的国际专利申请主要集中在化工新材料、生物医药、石油下游产品再加工技术等方面。
其中,中石化在申请数量上占有绝对优势。
中国化工集团的专利管理工作近几年也逐渐完善。
其专利工作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随着国外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增加,中国化工集团已将知识产权工作作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战略来抓,在走出去时采取专利先行战略。
该集团国外专利申请量正逐步递增,所属的炭黑工业设计院院、青岛橡六集团、海洋化工研究院等均已成为PCT申请的先行者。
天津赛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凭借全钢巨型工程子午线轮胎一次法成型机在国际市场上刻上了自己的足迹。
蔡文克特别强调,当一个企业要走向国外市场或者要在国外申请专利时,需要充分调研,了解那个国家的专利规则特点,比如美国西部和东部专利法的不同,日本实用新型专利在授权3年之后自动转为发明等等。
国外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申请国际专利,这可以根据《巴黎公约》直接向外国递交申请,也可以根据《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
其中,PCT途径因只需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且为申请人对市场、发明的商业前景以及其他因素进行调查留有更充足的时间等便利,而深受企业欢迎。
目前,大部分国家都已是PCT成员国。
潜在市场申请不留白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剧,国与国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核心技术已成为获胜的重要筹码。
作为资金和技术密集型的石油和化工产业,未来将通过创新技术而不是成本削减来盈利,是靠通过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多寡而不是靠价格战来赢得市场和客户。
因此,国际专利的申请不是一种姿态,而是要将该技术除了在本国和本地区外,在全世界所有具有潜在市场的地区申请专利,否则就会白白丢掉这些市场。
如果中国投入大量经费取得的重要成果因国际专利申请不充分而被其他国家无偿使用,其潜在社会价值和市场价值的损失将不可估量。
记者在对一些化工企业的采访中发现,多数化工企业专利先行的意识强烈,但受资金、人力等成本限制,一些国际专利的申请目标仅锁定在既定国家市场,对一些潜在市场的保护有心无力,难以周全。
他们呼吁相关部门能对此给予重视,并对一些重要技术的专利申请给予支持。
蔡文克强调,中国的国际专利申请在世界上已经具有一定的地位,但跟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实现“中国创造”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
首先,国有企业的管理者、研发人员要牢牢树立通过自主创新来保持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意识,如果靠模仿、仿造,这就像市场上的扒手一样可耻;其次,需要建立配套的制度;再次,需要国家、企业组织专门的人才负责相关事宜。
专利保护期过期要怎么处理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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