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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的起诉及受理,不知情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怎么办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4 01:17:3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侵权诉讼的起诉及受理,不知情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怎么办
专利侵权诉讼的起诉及受理
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这是提起任何民事诉讼都必须遵守的基本要求。
当然,专利侵权诉讼有其特殊性。
因此,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查明侵权基本事实 明确侵权行为人(被告) 专利侵权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不同,具有侵权方式隐蔽、侵权人数众多、侵权手段复杂等特性。
因此,在准备起诉前,必须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和查明侵权行为的基本事实情况,譬如侵权产品的生产来源、销售途径、销售地域和销售数量、销售价格等等,并应当注意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
特别是,应当及时、准确地弄清楚侵权行为人是谁,即侵权产品的生产制造商、侵权产品的销售供应商及侵权产品的直接销售者或侵权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及进口者。
对于侵权行为及侵权行为人的确认,可以通过公证购买的方式进行取证,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证据的保全和证明效力。
确定了侵权行为人,就可以进一步选择起诉的相对一方,即被告。
对于被告的选择,从法律的角度看,凡是侵权行为人都可以成为被告,但从诉讼的角度出发,我们应当选择有利于诉讼便利、有利于诉讼成功、有利于诉讼赔偿的侵权行为人作为被告;既可以选择一个独立或主要侵权人作被告,也可以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多个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在存在共同被告的前提下,还应当谨慎选择第一被告,积极主张连带赔偿责任,以利于管辖法院的合理选择和损害赔偿的实际满足。
二、估算侵权利益损失 确定侵权赔偿数额 有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是提起侵权民事诉讼的基本条件。
专利侵权的诉讼请求一般包含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等,而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和要求,则是专利侵权诉讼当中最为关键的诉讼请求。
因此,在确定和选择被告人后,正确、合理地估计和计算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则是一件至关重要的工作。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专利侵权赔偿诉讼中,对专利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依次按照以下方式确定:(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遭受的损失;(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3)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一般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4)法定赔偿金,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除了按照上述方式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外,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因此,应当根据自己手中所掌握的证据材料,选择侵权赔偿数额的最佳计算方式,以使自己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最大限度的支持,从而使自己的损失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
三、准备证据证明材料 撰写民事起诉状 查明了专利侵权的基本事实,初步确定侵权赔偿数额并明确侵权行为的被告人后,接下来需要做的工作就是根据现有的证据证明材料,依据事实和法律,撰写民事起诉状,准备提起民事诉讼。
民事起诉状是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控诉被告人,并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公正裁决的法律文书。
制作民事起诉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必须有明确的请求对象,即写清被告人。
如果有两个以上的被告人,则应按其承担责任的大小、主次顺序排列;第二,必须有明确的诉讼请求,即写清提起诉讼要求解决的问题;第三,必须充分阐述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即说明要求被告人承担民事责任、解决纠纷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第四,必须列举证明事实和责任的证据,即向人民法院提供用于确定事实和责任的材料,以便人民法院能够查证核实。
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应当准备相关起诉材料。
除了起诉状外,一般还应包括权属证明文件和侵权证据材料。
权属证明文件根据原告的不同,提交的文件也有所不同。
专利权人应当提交证明其专利权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专利年费交纳凭证;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权属的相关证明文件;专利财产权利的继承人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而侵权证据材料主要包括被控侵权产品以及专利技术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对比材料,相关的票据、信函、其它侵权证据材料等。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家专利局作出的检索报告,作为实用新型专利权有效性的初步证据,否则人民法院有权不予受理。
四、正确选择管辖法院 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起诉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与其它民事诉讼的管辖一样,也包含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两个方面。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级别管辖方面,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地域管辖方面,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专利侵权的起诉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
如果是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则侵权行为地应为被控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及以上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上述行为地点不一致的,可以依法根据实际情形选择最有利的管辖法院。
五、综合考虑诉前措施 应对专利无效宣告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专利权,原告在决定提起专利侵权诉讼的同时,应当综合考虑和运用相关的诉前措施,既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也可以在起诉的同时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将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定处理。
不知情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怎么办
销售产品也是有一定的专利要求的,专利是不能随意的去使用的,可能是会涉及到侵权的情况的,但是很多的人对于这些销售专利的侵权的情况其实是不清楚的,所以不知情销售专利侵权产品怎么办?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不知情销售侵权专利产品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是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具体包括四种情况: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商标的;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
未经许可实施此种行为,无论属故意或过失,均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二)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三)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这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四种: 1、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2、未经商标权人委托或者授权而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3、超越商标权人授予的权限任意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 4、销售属于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一)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三)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四)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专利权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保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有义务协助执行,但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按照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协助执行。
人民法院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的协助执行事项是指:一、禁止转让;二、放弃专利权;三、办理专利权质押等事项,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时,应准确写明被保全的专利权的下列内容:一、专利号;二、专利名称;三、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是对一种无形财产的保全,与有形财产保全在保全的方式上不同,对有形财产的保全一般采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形式,但这种形式对专利权这种无形财产的保全不适用,而被保全人只能采取转让专利权,放弃专利权等形式规避人民法院的保全措施,因此在人民法院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明确作出规定,要求协助执行的部门要禁止被保全人转让专利权,放弃专利权或办理专利权的质押等事项,为使协助执行的部门或单位能准确无误的完全执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上要准确写明“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如果人民法院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没有写明或者写的不清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拒绝接受协助执行委托。
专利侵权诉讼的起诉及受理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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