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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解决办法以及构成侵权要件,访谈录:专利侵权诉讼策略和技巧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4 01:16:59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侵权解决办法以及构成侵权要件,访谈录:专利侵权诉讼策略和技巧
专利侵权解决办法以及构成侵权要件
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一样,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权利客体无法像有形财产那样明晰地予以界定。
要合理保护外观设计专利权,必须使公众能够以足够的确定程度知道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首先应当确定权利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基础。
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由此可知,我国专利法保护的不是单纯的外观设计,而是与产品结合的外观设计。
从这一意义上说,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必须以产品为载体,不能脱离产品而存在,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含外观设计及其所依附的产品两个因素。
一、正确把握外观设计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涵义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相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同,外观设计是从产品美感的角度出发的,它表现在产品外部,是关于产品外表的装饰性或艺术性的设计。
同时,受我国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还必须是能够在工业上应用的,如果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不能为生产经营目的而用工业的方法复制出来,就不是我国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工业品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均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
所谓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指某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与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似,而且该产品与外观设计被授权时指定使用的产品类别相同或者相类似。
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仅要看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与权利人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且要看该产品与权利人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被指定使用的产品类别是否相同或者相类似。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中,应当首先审查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不属于相同或相类似的产品的,则不构成侵权,只有在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相同或者相类似产品的情况下,才有必要进行下一步的判断。
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六条在实践中,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1。确定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
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3。将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对比,判断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外观设计相同是指构成外观设计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颜色及其组合完全一致;外观设计相似是指使用该外观设计有可能引起混淆,使人们误认为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是专利产品。
这一判断通常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根据对比结果确定是构成相同侵权、等同侵权还是不侵权。
访谈录:专利侵权诉讼策略和技巧
在知识产权保护中,专利保护是一种比较强的保护手段。
对于技术含量高的产品,企业一般会选择用专利保护。
然而,当遇到专利侵权时,由于专利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打这类官司最为费时费力。
面对有时长达数年的诉讼,一些外国公司甚至选择了离开中国市场。
英国Strix公司是留下来的大多数外国公司之一,它是全球最大的小型自动温控器制造商,在中国拥有近100件专利。
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Strix产品开始进入中国,从98年起,Strix公司为了一个小小的温控器相继投入了上百万元在中国打击仿冒和专利侵权。
不久前,Strix公司在两起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中一审胜诉。
Strix公司的执着获得了回报。
为了让读者了解如何在中国进行专利诉讼,日前本刊记者专程采访了Strix公司在中国的诉讼代理律师---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的董巍先生。
记者:最近,你们代理的Strix公司的专利诉讼案件相继胜诉。
请您简单介绍一下代理Strix公司诉讼案件的情况。
董:我公司从98年开始代理Strix公司的专利诉讼案件。
Strix公司在专利领域里一直保持一个比较活跃的姿态,它在中国的专利申请总量并不是太大,但是它申请的专利多数都实际应用了,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到目前为止,三种专利都提起过诉讼。
Strix公司在全方面地利用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它在中国的市场,中国很多生产温控开关、电连接器的厂商都被Strix公司告过,有一些后来发展成为它的合作伙伴,有些仍是争议不断。
2005年年底,Strix公司的两项发明专利分别在北京一审胜诉,对方已经上诉,现在只能说是阶段性的胜利。
除了Strix案,最近我们代理的其它一些专利侵权案也接二连三地取得了阶段性的胜利。
如德国OBE公司提起的方法专利侵权诉讼,历时四年多,中间办案比较艰难,也有许多波折,最近得到了一审胜诉的判决。
另外,日本岛野公司就自行车拨链器外观设计侵权提起的诉讼也取得了一审的胜利。
记者:权利人在提起专利诉讼之前,一般需要作哪些准备? 董:我们认为,要取得诉讼的成功,首先应当仔细研究和确立诉讼策略。
诉讼策略一般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在哪儿打(Where); 什么时间打(When); 打谁(Whom); 选择什么样的专利(Which Patent)。
1。起诉地的选择(Where) 这一点不仅对于国外当事人,对国内当事人也同样重要。
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一般是在被告的住所地起诉。
但是象这种知识产权案件,因为侵权认定的难度非常高,如果选择被告的住所地起诉,往往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地方保护主义不光在涉外案件里,即使在仅涉及国内当事人的案件中也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所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何选择专利诉讼的管辖地是非常重要的。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侵权行为发生地是改变管辖地的一个很好的选择。
在上述的几件胜诉案件中,通过对侵权行为的调查和取证,我们都选择了向非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这样做,我们明显地感到案件受到的外界干扰少了很多。
在GP与KT这两个法国公司之间就制备化肥方法专利的争议中,由于法国KT公司在中国没有住所地,但是它在山西、河北、陕西各有一个技术的使用者,这三家公司进口法国KT技术时是通过北京的一家中间商,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因为中介公司是北京的,按理说可以把案子放在北京打,但当事人有些顾虑,因为它和北京这家公司还有其它的业务往来,最终选择了到各省分别起诉。
在各省进行的诉讼中,这个案子出现了非常困难的局面:在经过五年之久的诉讼后,当事人在三个省都败诉了。
无可否认,案件受到很强的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三家被诉企业都是当地很强的大型国有骨干企业。
而且这里面还有一些意外情况,三个省的高院在判决中对同一件专利,同一当事人,同一个权利要求作出了三种不同的解释,这一点是非常令人吃惊的。
就此,GP公司已经向最高法院进行了申诉,已被最高法院受理。
到现在,这个涉案的专利权已经过期,而争议还在继续。
2。诉讼时机的选择(When) 选择什么样的时机起诉,起诉前是否要发警告信,以及是先谈判后诉讼,还是先诉讼后谈判等等这些问题,也是诉讼开始前要考虑的。
时机的选择,在不同的案件中是不一样的。
如日本岛野公司不考虑许可,所以我们在适当的时机起诉就可以了。
而OBE公司是考虑许可的,我们采取的方法是先接触后起诉。
我们现在收到的判决书是一份,但当时被控侵权企业是若干个,态度各不相同:有在收到警告信后就停止侵权的;有在收到警告信后仍然侵权,但在起诉后和解的;最终只有一家诉讼到底。
在Strix案中,Strix温控器是一个中间产品,诉讼中不仅涉及了直接竞争者,也涉及了终端产品---电热水壶的制造商,诉讼过程中“谈”和“打”是交织在一起的。
何时诉讼,要根据案情合理选择。
3。起诉对象的选择(Whom) 这也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前面提到的几个案件的共同特点就是侵权是群发性的,然而侵权诉讼中不可能把所有的侵权者都告上法庭,这样在时间、金钱、精力上都无法承担。
如果都告,对方会产生一个强大的联盟,这个联盟会对整个产业乃至国家机关都会产生影响力,在专利无效的过程中会受到官方的影响,从而导致专利无效。
那么,如何进行选择呢?这里我们常用的选择方式是,一般以中型的、民营的企业作为诉讼对象,尽量避免选择大型的国有企业。
有一个典型的案例。
我们代理的一家知名的瑞士纺织机械厂商在中国也是受到了群发性的侵权,我们建议选择一个中小型的民营企业作为诉讼对象,但是它当时没有接受我方代理人的建议,选择了国内数一数二的大型国有企业,连同一些民营企业一并推上了被告席,这样,它受到了强烈的反击,可以说是遭到了全行业的联手反击,最终导致了专利被无效。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选择告谁对案件会有很微妙的影响。
怎么请求裁决专利强制许可使用费?
据《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与裁决。
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使用中文以书面形式办理。
提交的证件、证明文件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同时提交中文译文。
未按规定提交中文译文的,则视为未提交该证件、证明文件。
一、条件 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已公告; (二)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双方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
二、请求书 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应当提交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请求书,写明下列各项: (一)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请求人的国籍或者请求人总部所在的国家; (三)给予强制许可的决定的文号; (四)被请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五)请求裁决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理由; (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北京汇泽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注明的事项。
请求人应当提交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一式两份。
请求文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
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视为未提出。
三、具体程序
专利侵权解决办法以及构成侵权要件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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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如何申请专利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