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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外观设计专利有哪些,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3 14:33:0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学生外观设计专利有哪些,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学生外观设计专利有哪些



现今,有一些学校会举行创意比赛,而有些学生的设计作品比较独特,是可以申请专利授予的。

那么学生外观设计专利有哪些?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是多久?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学生外观设计专利有哪些 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中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2)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3)必须富有美感; (4)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二、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是多久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10年。

在1993年申请的外观设计中,获得专利权并且专利权保护期限达到10 年的不到10%。大多数人申请专利只为获得专利权证书,从而获得职称、税收等方面的利益。

因此其在获得专利权之后并没有将专利适用于工业商品生产的意识,很多专利因为专利权人的原因而丧失了专利权。

有的专利权人则只为获得短期商业利益,并不将其作为自己的一种品牌产品长期占领市场。

而对于一些实力雄厚且具有战略眼光的大企业来说,他们希望自己的产品可以长期占领市场,获得法律有效保护。

对他们讲,10年保护期较为短暂。

对于外观设计,其保护期限在各国法律中不尽相同:外观设计在日本的保护期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5年;在德国,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 在英国,其保护期为自注册之日起5年,可延长4次,每次5年;在美国,其保护期限为自核发证书之日起14年;在法国,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5年,经注册人声明还可延长25年。

可见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短暂。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学生外观设计专利有哪些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是多久的相关法律知识。

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中,以什么样人的角度来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角度的不同,就会导致不同的判定结果。

因此,侵权视角的确定对被控侵权人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利害关系。

一、确立普通消费者视角的缘由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倾向于以普通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

以普通消费者的视角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方法要追溯到 1871年的Gorham Co。 v。 White一案,[1]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在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中并不是以普通观察者(ordinary observer)的角度来认定侵权的方法是不正确的。

该院法官认为,当以专业人员的眼光判断是否构成相似时,就会发现被控侵权产品不可能在每一个细节上都与专利产品保持一致,专业人员可以很容易将它们之中的不同区分开来,那么仿冒行为就不会发生,这与国会最初立法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的目的相违背,下级法院以专业人员的眼光来认定是否相同或相似,使得有些设计很难得到有效地保护,所以在进行相似性的判断时应当以普通观察者的视角为出发点。

其实,以普通消费者的视线判断侵权,可以很好地保护外观设计权人的权利。

通常来说,由于很少有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完全相同或相似,如果以专业人员的视角来判断,他们由于专业知识水平高,可以很容易看出两种产品中的不同,那么市场上绝大部分侵权都不会发生。

然而市场上真正的消费者却是普通消费者,恰恰不是那些专业人员,这样一来,市场上的仿冒行为就不会发生,这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所以,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来认定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才能真正的衡平专利权人与社会公共之间的利益。

二、普通消费者的确定 在侵权纠纷发生时,人民法院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时,主要是注重它们之间的相似性方面,不像授权审查时注意的是申请设计与已知设计的差别性。

在侵权判定中,当被控侵权产品混淆了消费者的视线,使他们误认、误购时,就可以认定侵权成立。

因此,笔者认为,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也就是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视角为出发点,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视角为准,但在确定普通消费者时,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明确普通消费者的真正含义。

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消费者是与制造者、批发商和零售商相区别的人,是指购买、使用、保存和处分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使用者”。

《牛津法律辞典》也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人”。

消费者首先是与制造者相区别的,而在商品交易领域,消费者则是与商人相区别的概念。

[2]因此, 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中,以什么样人的角度来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角度的不同,就会导致不同的判定结果。

因此,侵权视角的确定对被控侵权人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来说都有着重要的利害关系。

一、确立普通消费者视角的缘由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主要倾向于以普通消费者的角度来看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

以普通消费者的视角判定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方法要追溯到 1871年的Gorham Co。 v。 White一案,[1]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在专利侵权判定过程中并不是以普通观察者(ordinary observer)的角度来认定侵权的方法是不正确的。

该院法官认为,当以专业人员的眼光判断是否构成相似时,就会发现被控侵权产品不可能在每一个细节上都与专利产品保持一致,专业人员可以很容易将它们之中的不同区分开来,那么仿冒行为就不会发生,这与国会最初立法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的目的相违背,下级法院以专业人员的眼光来认定是否相同或相似,使得有些设计很难得到有效地保护,所以在进行相似性的判断时应当以普通观察者的视角为出发点。

其实,以普通消费者的视线判断侵权,可以很好地保护外观设计权人的权利。

通常来说,由于很少有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完全相同或相似,如果以专业人员的视角来判断,他们由于专业知识水平高,可以很容易看出两种产品中的不同,那么市场上绝大部分侵权都不会发生。

然而市场上真正的消费者却是普通消费者,恰恰不是那些专业人员,这样一来,市场上的仿冒行为就不会发生,这对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来说是极为不利的。

所以,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来认定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才能真正的衡平专利权人与社会公共之间的利益。

二、普通消费者的确定 在侵权纠纷发生时,人民法院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相同或相似时,主要是注重它们之间的相似性方面,不像授权审查时注意的是申请设计与已知设计的差别性。

在侵权判定中,当被控侵权产品混淆了消费者的视线,使他们误认、误购时,就可以认定侵权成立。

因此,笔者认为,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也就是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构成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视角为出发点,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视角为准,但在确定普通消费者时,应当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首先,要明确普通消费者的真正含义。

美国权威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对消费者的定义是:“消费者是与制造者、批发商和零售商相区别的人,是指购买、使用、保存和处分商品和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使用者”。

《牛津法律辞典》也认为:消费者是指“那些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包括住房)的人”。

消费者首先是与制造者相区别的,而在商品交易领域,消费者则是与商人相区别的概念。

[2]因此, 在市场中消费者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购买商品或者使用商品的人。

至于其购买或者使用商品后,用于自己消费还是保存、送人,则在所不问。

在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判定中,这种消费者应具有下列特点: (1)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

普通消费者具有一般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能够辨认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他对被比外观设计产品的同类或者相近类产品的外观设计状况有常识性的了解。

(2)不考虑的因素。

普通消费者在购买被比外观设计产品时,仅以被比外观设计产品具有的要素作为辨认是否为同一产品的因素,不会注意和分辨其它产品包含的其它要素,他不会注意和分辨产品的不具有显著特点的设计部分,设计的构思方法、设计者的观念以及产品的图案中所使用的题材和文字的含义都不是普通消费者所考虑的因素。

其次,要确定产品的具体消费群体。

普通消费者是指一个消费群体,不同的消费、使用群体往往对不同领域产品的外观设计有着不同认识和视觉印象。

这就是说,不是所有种类的产品外观设计都通过一个群体或者随便找个人作为判断主体的。

[3]有些情况下,产品的普通消费者是社会大众。

例如,对于一项产品,如果任何人都有可能成为其潜在的消费者时,这些消费者就是没有任何限制的社会公众。

也就是说,产品在消费人群上不具有划分的可能。

举例来说,对于一个水杯,任何人都有可能是其潜在的消费者,购买水杯一般不需要消费者具有专业知识,只需要其具有一般知识能力就可以了。

虽然在现实生活中,可能有的消费者并没有直接购买或使用这些产品,但不妨碍我们将其列在普通消费者的范围内。

[4]但是,对于有些产品来说,该产品并不是为了满足普通大众的,它只对于有些消费者来说是有用的。

例如,对于一个车床的使用,它的消费者只能是工厂一类的企业,当某工厂需要购买该车床时,该工厂肯定会派对该车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去购买,而不会派不懂该车床的普通职工去购买,在使用时,也只能是让对该车床有一定使用技能的人来操作它。

因此,对于车床这类产品其消费者在消费人群上是可分的,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特征的普通大众,而是需要其消费者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这时专业知识的有无作为认定哪些人是合格的消费者。

[5]因此,在侵权发生时,首先应当确认合格的消费者,看看这种产品对消费者有没有一定的要求,当这种产品需要消费者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时,在确定判定相似性的视角时,应以专业知识的有无来选定合格的消费者。

虽然以他们的眼光来判断侵权要比任意选定的消费者在判断相似性上要严格得多,但这确是公平的。

因为某些产品的外观设计,在不具有专业知识的人看来差别不大,但在具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眼里却大相径庭,当然,在确定相同或相似与否时,仍然应当以具有该专业知识领域里的普通技术人员的眼光为标准。

再次,普通消费者在判定时应当施以一般的注意力。

消费者在判定过程中施以一般注意力,还是特殊注意力对侵权判定的结果也有较大的影响。

在Gorham Co。 v。 White一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认为,以普通观察者的视角,给予购买产品时通常给予的注意力,认为被比设计与专利设计实质上相同,如果这种相似性欺骗那样一个观察者,引诱该观察者去购买他认为是另一个产品的产品时,第二个设计构成对第一个设计的侵权。

[6] 也就是说,在美国,只有观察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时得出相似的结论,才能作为侵权判定的依据。

在一般注意力下,普通消费者在分辨产品外观时,对于使用时不易见到的部位的外观以及不具有一般美学意义的部位的外观和要素设计都不会给其留下视觉印象,他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他注意的主要是具有显著设计特点的部分。

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时,如果该消费者不能够区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图片或照片中显现的产品时,就说明实际造成了混淆,应认定侵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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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卖房者虚假宣传的,可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局对该行为人进行投诉,虚假宣传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

同时,也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学生外观设计专利有哪些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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