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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相似度多少算侵权,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3 14:28:3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外观专利相似度多少算侵权,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

外观专利相似度多少算侵权



我们在平时购买产品的时候,都会看到有一个外观专利,而且有的商品中是可以查看到这个外观专利的,一般来说外观的专利相似度过多可能会达侵权,接下来就由小编整理的关于外观专利相似度多少算侵权的相关内容。

没有明确的判断相似度指标。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外观专利的产品相似度的侵权评价: 1、判断前提:确定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是否属于同类产品,不属于同类产品的不能比较。

判定同类产品不仅仅要依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而是要根据一般商品的分类标准来确定。

考虑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判断是否专利侵权时,首先要注意被控侵权产品和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在市场上实际是否会混淆。

2、判断尺度: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和认知水平为准,不应当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审美观察能力为准。

整体形状相同、视觉效果一样;局部微观的不一致,从消费者角度不会留意的细节不同不作相似性对比。

3、比较对象:将侵权物与专利的图形或照片中展示的形状图案及色彩进行比较,对比两者是否相同或相近似,如果结论为是,则侵权成立。

如果结论为否,则不构成侵权。

4、判断方法: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突出要部 5、使用状态对比:对存在变化状态的产品,即在销售和使用时呈现不同形状的产品。

如折叠式家具(确定使用状态的形状)、挂壁式信箱(确定“要部”)。

相同或相近似的认定: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则应当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2)如果构成要素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相同或者相近近似,次要部分不相同,则应当认为是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3)如果两者的主要设计部分(要部)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则应当认为是不相同的或者是不相近似的外观设计。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发明专利申报流程是: 1、申请,应当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2、初步审查,一般期限为十八个月; 3、实质审查,一般期限为三年; 4、核准登记。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



一、关于色彩问题的几种流行观点 一种观点是色彩限定说,认为如果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色彩就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个限定要素,根据内涵越多,外延越小的道理,增加色彩要素就会缩小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在进行相同和相近似对比时,即使两个设计的形状、图案相同或相近似,如果外观设计的色彩不相同或不相近似,对一般消费者产生了明显的视觉差别,不会造成误认、混同,也不属于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另一种观点是色彩强调说,认为在要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中,保护色彩应当是重点强调了采用该色彩的实施例,而不是只保护权利人要求保护特定色彩的那一种外观设计。

与此相类似的观点是色彩忽略说,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三者之间有特定的逻辑关系,即上下位的从属关系。

对外观设计相同或相近似的判断时,首先应当对产品形状进行分析,以形状作为该专利产品的“必要特征”来确定保护范围;当形状不属于新设计时,图案和色彩才依次被提升为“必要特征”加以考虑。

因此,一般情况下色彩仅相当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中的“非必要技术特征”,可以被忽略。

还有一种观点是专利复审委的三要素并列说,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不存在多个层次的权利范围,是由图片或照片所示的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共同形成的外观设计整体来确定保护范围,该三要素属于并列关系。

但对于一项具体的外观设计,其中每个要素对整体外观设计效果的影响强弱并不是等同的。

如果申请人请求保护色彩,应当理解为所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要素,而不存在任何强调色彩的作用,更不是由色彩对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限定。

二、提出色彩问题的由来 笔者暂无意评述上述各种观点的优劣。

只是感到,与我国对外观设计色彩问题热点纷呈的研究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这一问题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似乎并未掀起轩然大波。

外观设计色彩问题为什么会在我国引起广泛关注呢? 其实,如果清楚了色彩问题的产生原因,这个疑问就会不言自明。

色彩问题之所以成为争论的焦点,主要是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7条规定:同时请求保护色彩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一式两份。

《审查指南》则作出更为详细的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公告的简要说明项中会出现“要求保护色彩”的表述。

这种在专利法规中要求申请人提出请求保护色彩声明的做法在世界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制度中鲜有所闻。

为什么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唯独将色彩要素作特别规定,而对于形状和图案却无相应的规定呢?于是乎,大家各抒己见,形成了诸多的研究成果。

然而探究当初作此规定的初衷却并不复杂。

一种说法是由于我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为黑白印刷,未公告色彩,故在简要说明中特别声明保护色彩,以告知公众该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设计;另一种说法是,为了方便申请人提出外观设计申请,若不要求保护色彩,即使提交彩色图片也可,只要不在简要说明中声明保护色彩即可。

其实,无论哪种版本都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规定这种声明的初衷并不是强调色彩,或者是限定色彩,而只是一个陈述性的说明而己。

如今,随着印刷技术的发展,这个问题早可以通过采用彩色公告予以解决。

但是这种规定作为当时的一种变通性做法,却在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保留下来,而且引起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讨论。

而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由于没有产生色彩问题的根源,自然也无从对色彩问题掀起争执了。

三、外观设计保护范围的本源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在我国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规定的十分明确: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那么外观设计公告的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就应当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从这个意义上讲,专利复审委的观点是符合立法本意的。

也就是说,在外观设计专利存在色彩要素的时候,形状、图案、色彩三个要素都是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所必须考虑的。

在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判断时,要按照《审查指南》规定的判断原则和判断方式进行判断。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认定的判断标准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一)直接对比法直接对比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的图片或照片直接进行比较,采取这一方法应特别注意作比较时直观的效果较差,特别是用笔画的专利图片,与做成产品后的视觉效果有一定差异,不能把这些图片视觉效果的差异看成是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差异。

二是将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生产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直接与被控侵权产品比较,这种比较的效果最佳,也最易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判断,但需注意的是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所生产的产品是否与申请专利时的图片或照片完全一样。

许多企业申请专利后,不断完善产品设计,实际生产的产品与申请专利时的产品往往有些变化。

因此,用产品作直接比较时,应剔除与专利文件不相同或变化之处,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以申请批准文件中的图片或照片为准。

(二)交叉对比法交叉对比法一般较适用于与公知公用产品有密切关联的外观设计专利。

在具体方法是先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已有公知公用产品作一比较,然后再将其与专利产品作比较,如果被控侵权的产品更接近于专利产品则一般构成侵权,更接近于公知公用产品则不侵权。

通过这种交叉比较来剔除公知公用产品部分造成的相同,否则,对于被控侵权者是不公平的,很可能将不是专利权人的设计范围给变相扩大到其保护范围。

(三)视角对比法视角对比法是指从不同的视线角度去比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异同。

在比较异同时,首先应看主视图,然后比较侧视图或俯图,对许多产品俯视与仰视的异同一般不是很重要,但对于较小的产品,如玩具手枪,其所有视图都属易见部位,往往无主次之分,则应从各个视角综合判断其异同。

对一些透明或半透明的产品,还应注意其透明状态下的视觉效果。

外观形状相同,但另一产品采用的全透明的设计,其视觉效果可能差异很大,从而使两件形状相同的产品不易混淆,不易区别,此时不能轻易作出相同的判定。

对一些在使用中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亦应注意其不同状态下的视觉对比效果,不能仅凭一种状态下的近似就作出侵权的判断。

另外还可以从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部分进行比较,设计要点往往是其与众不同的创新点。

设计要点相同或相似,而其余部分也无明显区别的,应认定为侵权。

在判断外观设计产品是否侵权时应多从几个视角去观察比较,最后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综合判断。

二、怎样判断外观设计相同?对于同一类别产品的外观设计,对应于被比设计的具体类型,外观设计相同的具体情形分为以下几种:(一)单纯形状的外观设计不管在先设计是否有特定的图案、色彩,只要被比设计的形状与在先设计的形状相同,则两者外观设计相同。

被比设计的形状与在先设计的形状不相同的,两者外观设计不相同,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不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二)单纯图案的外观设计只要被比设计的图案与在先设计的图案相同,则两者外观设计相同。

被比设计的图案与在先设计的图案不相同的,两者外观设计不相同,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不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三)形状和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被比设计的形状和图案分别与在先设计的形状和图案相同的,两者外观设计相同。

(四)形状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被比设计的形状和色彩分别与在先设计的形状和色彩相同的,两者外观设计相同。

(五)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被比设计的图案和色彩分别与在先设计的图案和色彩相同的,两者外观设计相同。

(六)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被比设计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分别与在先设计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相同的,两者外观设计相同。



外观专利相似度多少算侵权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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