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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外观设计专利近似的标准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3 14:24:3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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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



据专利法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制定本章。

2。判断客体 2.1 判断客体的含义 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将进行比较的对象称为判断客体。

判断客体分为在后客体和在先客体。

在后客体(也称为被比设计)是指被请求宣告无效的已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在先客体(也称为在先设计)是指在被比设计的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或者在被比设计申请日以前申请并且在该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

有关公开方式的判断参照本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规定。

2.2 判断客体的类型 在确定判断客体的类型时,应当根据外观设计的图片、照片进行确定。

对于被比设计,还应当根据简要说明中是否有“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即要求限定色彩)、“平面产品中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简称为不限定边界)等内容加以确定。

被比设计有下列六种类型: (1) 单纯形状的被比设计 单纯形状的被比设计是指无图案且未要求限定色彩的产品形状设计。

(2) 单纯图案的被比设计 单纯图案的被比设计是指未要求限定色彩并且不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的图案设计。

(3) 形状和图案结合的被比设计 形状和图案结合的被比设计是指未要求限定色彩的产品的形状和图案设计。

(4) 形状和色彩结合的被比设计 形状和色彩结合的被比设计是指要求限定色彩的无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设计。

(5) 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被比设计 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被比设计是指要求限定色彩的并且不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的图案和色彩设计。

(6) 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被比设计 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被比设计是指要求限定色彩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设计。

3。判断主体 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应当基于被比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评价。



外观设计专利近似的标准



在外观设计专利涉嫌侵权的案例中,被请求人为了逃避因仿制专利产品被司法部门或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依法处理的厄运,利用我国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不实审的特点,把他人在先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形状、图案、文字稍微修改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并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披上了“专利产品”的外衣,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抢占市场。

当其被指控涉嫌侵犯专利权时,立即拿出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予以抗辩。

由于当时判断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主体一般消费者的解释不统一,涉嫌侵权的被请求人以自己的观测角度,找出多处与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不相同和不相近似的地方,否认侵权行为。

举一个笔者经历的案例: 广州市某塑料电子厂向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请求调处转向灯(4)的外观设计专利涉嫌侵权案,被请求人委托的两位律师提供申请日是2002年11月19日,名称为转向灯(4)的外观设计专利抗辩,称在其灯罩的外表面设有纵向弧形的凹槽,而请求人的专利是在灯罩内表面设有纵向弧形条纹,普通的专业技术人员用肉眼观察,在视觉效果上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所以被请求人不存在侵权行为。

早在2000年10月25日,请求人申请了名称为:转向灯(摩托车用)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1年7月4日授权公告,比被请求人专利的申请日早1年4个月,而且用途和功能完全相同,二者具有可比性。

请求人的发明要点之一就是将公知技术为长方形的摩托车转向灯的灯罩和灯壳的边,创新为有富有时代美感的弧形灯罩和灯壳的边,而被请求人涉嫌侵权产品的灯罩和灯壳边的弧形居然与其仿制得一模一样。

普通的专业技术人员习惯从微观察看产品结构,比较容易分辨出灯罩的外表面设有纵向弧形的凹槽与灯罩内表面设有纵向弧形条纹的区别,而一般消费者习惯从宏观对产品整体外观形状、图案、色彩进行鉴别,而不会注意分辨灯罩的表面的区别。

普通的专业技术人员与一般消费者整体视觉效果判断的出发点不同,得出的结论也就不可能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6月2日颁布修改的《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第5节的规定:“如果一般消费者经过对被比外观设计与在先外观设计

怎么判定外观专利侵权



在去进行专利申请的时候,外观专利是需要将相关的设计方面进行上交的,申请专利之后成功了就会收到国家保护,那么怎么查产品外观专利?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申请文件,邮局挂号信寄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

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要求保护色彩的,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各一式两份。

收到《受理通知书》后,交申请费500(减缓的话,个人交75,单位150)。

邮局汇款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 等(有可能会补正、答复审查意见。

) 收到《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后,交登记费、印花税205,授权当年年费600(减缓的话,年费,个人交90,单位180)。

邮局汇款到国家知识产权局收费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100088)) 等国知局寄专利证书。

外观设计,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对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有三个步骤: (一)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二)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方法,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有关商品的分类。

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并继续进行下面第3点的比较。

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到此就可以结束我们的侵权判定步骤,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三)将外观设计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对比 即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对被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要部观察,整体判断。

经过对比,可能出现以下三种结果: 1、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完全相同,就认定前者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成立; 2、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在要部上与专利外观设计基本相同,整体上属于近似,将可能根据等同原则,也认定专利侵权成立; 3、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与专利外观设计在整体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侵权不成立。

发明专利第1~3年每年900元,第4~6年每年1200元,第7~9年每年2000元,第10~12年每年4000元,第13~15年每年6000元,第16~20年每年8000元。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第1~3年每年600元,第4~5年每年900元,第6~8年每年1200元,第9~10年每年2000元。

注意:专利权当年起三年内的年费可办理费用减缓,以个人名义申请减免85%,以单位名义申请减免70%,两个及以上个人申请减免70%,两个及以上单位申请不予减免。



专利外观设计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断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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