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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及专利权的定义,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3 14:24:17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及专利权的定义,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专利及专利权的定义



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我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这就是说,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和独创性。

同时,我国专利法又对外观设计作了如下的定义,即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这就是说,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并且能在工业上应用。

因此,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是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基本条件,就是说,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前所未有的。

我国专利法规定,对新颖性的判断:其时间标准以申请日为准;其地域标准,出版物上的公开采用世界标准,使用公开采用国内标准。

也就是说,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2)应具有独创性。

许多国家把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作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一个条件。

独创性主要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比应具有明显的特点,或者说“不相近似”。

判断两个外观设计是否近似,应比较使用外观设计的同类的两个产品,看他们从整体上是否相似,对于近似的外观设计不能授予专利权。

(3)应富有美感。

世界各国对是否具有美感作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规定是不同的。

美国、英国等并不把是否具有美感作为是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个条件。

而德国、日本等国则将其人作为是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个条件。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

(4)应适于工业应用。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目的是促进商品的交流和经济的发展,因此,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在工业上应用,即能够用工业生产的方式将外观设计置于产品之上。



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



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我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这就是说,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是新颖性和独创性。

同时,我国专利法又对外观设计作了如下的定义,即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这就是说,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并且能在工业上应用。

因此,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具有新颖性。

新颖性是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权的基本条件,就是说,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是前所未有的。

我国专利法规定,对新颖性的判断:其时间标准以申请日为准;其地域标准,出版物上的公开采用世界标准,使用公开采用国内标准。

也就是说,获得专利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2)应具有独创性。

许多国家把外观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作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一个条件。

独创性主要是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比应具有明显的特点,或者说“不相近似”。

判断两个外观设计是否近似,应比较使用外观设计的同类的两个产品,看他们从整体上是否相似,对于近似的外观设计不能授予专利权。

(3)应富有美感。

世界各国对是否具有美感作为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规定是不同的。

美国、英国等并不把是否具有美感作为是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个条件。

而德国、日本等国则将其人作为是否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一个条件。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外观设计应当富有美感。

(4)应适于工业应用。

由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目的是促进商品的交流和经济的发展,因此,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必须适于在工业上应用,即能够用工业生产的方式将外观设计置于产品之上。



外观设计申请费用须知



1、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后,最迟自申请日起两个月内缴纳申请费。

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缴纳优先权要求费。

2、各种专利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

3、通过邮局汇付的,请寄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费用管理处;并应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

4、通过银行汇付的,请寄交户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北太平庄支行,帐号0200010009014400518;并应在银行汇款单中写明申请号、费用名称。

5、对于只能采用电子联行汇付的,应向银行付电报费,正确填写并要求银行至少将申请号及费用名称两项列入汇款单事由栏中同时发至专利局。

6、应正确填写申请号,2003年9月30日以前申请的,填写全部9位申请号,2003年10月1日以后申请的,填写全部13位申请号(注:小数点不需填写,最后一位检验位也可能是字母)。

7、每一申请案的费用应单独汇款,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的费用在一个单据中汇出。

8、费用名称可以使用下列简称: 申请费——申 优先权要求费——优 申请附加费——附加 专利登记费——登 印花税——印 年费——年 滞纳金——滞 复审费——复审 中止程序请求费——中止 实用新型检索费——实检 延长期限请求费——延 恢复权利请求费——恢 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

专利及专利权的定义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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