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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什么为准,专利侵权如何判定标准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2 22:46:0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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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什么为准



外观专利权的期限为多少年内 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3-04-25 08:35:58 人浏览 导读: 外观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内。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10年,对于不同类型的专利,向国家相关单位申请专利通过后的有效期也都是不一样的,自我们向国家相关机构专利的申请日开始进行计算,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是二十年,而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期都是为十年。

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限为10年。

在1993年申请的外观设计中,获得专利权并且专利权保护期限达到10年的不到10%。大多数人申请专利只为获得专利权证书,从而获得职称、税收等方面的利益。

因此其在获得专利权之后并没有将专利适用于工业商品生产的意识,很多专利因为专利权人的原因而丧失了专利权。

有的专利权人则只为获得短期商业利益,并不将其作为自己的一种品牌产品长期占领市场。

而对于一些实力雄厚且具有战略眼光的大企业来说,他们希望自己的产品可以长期占领市场,获得法律有效保护。

对他们讲,10年保护期较为短暂。

对于外观设计,其保护期限在各国法律中不尽相同:外观设计在日本的保护期为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5年;在德国,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0年;在英国,其保护期为自注册之日起5年,可延长4次,每次5年;在美国,其保护期限为自核发证书之日起14年;在法国,其保护期限为自申请之日起25年,经注册人声明还可延长25年。

可见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为短暂。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提醒您,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必须富有美感;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拓展阅读 外观发明专利授权要多久 外观专利公告多久 外观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专利侵权如何判定标准



[案情简介] 原告袁某、金马公司诉称:袁某享有“电火花线切割机床大锥度大厚度切割装置”实用新型专利权,并于1999年3月将其专利许可金马公司独占实施。

被告张某和虎丘机械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合作制造了一台线切割机床大锥度线架装置,并销售给长光电加工机床厂使用。

其行为侵犯了袁某的专利权,也影响了金马公司实施专利。

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等。

被告张某辩称:虎丘机械厂生产的一台线切割机大锥度线架装置,只是供给长光电加工机床厂试用,该装置的技术特征与原告专利不同,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故不构成侵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于2000年2月和4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查明:1、1997年8月,袁某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电火花切割机床大锥度大厚度切割装置”实用新型专利,并于1999年1月获得专利证书,专利号为97235388.7,同年3月,专利权人袁某与金马公司签订了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

2、1999年1月,张某与虎丘机械厂签订一份协议,合作生产了一台大锥度线架装置,定价为2.8万元,供给长光电加工机床厂试用。

后因发生纠纷,该装置已于1999年12月15日运回,放置于苏州市变压器厂车间封存。

在本案审理中,对张某提供技术、虎丘机械厂生产的线架装置是否侵犯了袁大传专利权,当事人有争议。

一审法院于2000年3月召集双方当事人,对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现场勘验。

将原告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内容,与被告产品的特征进行对比,二者主要差别在于:(1)专利产品连接上、下转轴的部件称为多节连杆,被告产品连接上、下转轴的部件称为导柱导套;(2)专利产品中有一断丝保护器,被告产品中有一恒张力装置,二者功能、结构有差异;(3)专利产品贮丝盘上的电极丝引出时经过断丝保护器和一个导轮B,引回时经过下转轴后端的下导丝轮回到贮丝盘,被告产品贮丝盘上的电极丝引出经过恒张力装置上的导轮,经过下转轴后端的下导丝轮仍要经过恒张力装置上的另一导轮回到贮丝盘。

对于上述勘验差别(2)、(3),可以证明,被告产品采用的恒张力装置与专利产品中的断丝保护器,二者有重合的功能,即在断丝的情况下均可停车保护,但恒张力装置还可调整走丝张力,由于恒张力装置的双重功能,使其在结构上与断丝保护器不同。

同时,由于被告产品采用了恒张力装置,省略了一个走丝导轮,其电极丝走丝路线与专利所限定的走丝路线不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1、导柱导套结构是二节,多节连杆结构也是二节或二节以上,二者的结构相同;同时,二者均为连接上、下转轴,其功能也相同。

2、实用新型专利所保护的是对产品形状、结构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技术方案,而本案因断丝保护器和恒张力装置在结构、功能上的不同,使电极丝走丝路线随之变化,这种变化与专利技术方案所限定的技术特征不同并非显而易见,而需要经过一定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原告认为恒张力装置与断丝保护器等同、被告产品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理由不成立。

3、被告张某与虎丘机械厂合作生产的一台线切割机大锥度线架装置,其实现的技术方案与袁某享有专利权的技术方案既不相同、也不等同,故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专利权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一审法院对此案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袁某、原告金马公司的诉讼请求。

2、案件受理费2970元,由原告袁某、原告金马公司负担。

袁某、金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本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中所叙述的“断丝保护器”是一个上位概念,两被上诉人所生产的产品中的“恒张力装置”是一个具有恒张力功能的断丝保护器,因而,是一具体的下位概念,故“恒张力装置”等于“断丝保护器”。

“恒张力装置”其它的功能是增加的特征,仍落入本专利的保护范围。

所指控的产品中没有省略走丝导轮,其电极丝的走丝路线与本专利所限定的相同。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被控侵权产品中“恒张力装置”具有两个作用,一是起断丝保护作用,二是起恒张力作用。

虽然“恒张力装置”结构与专利产品中的“断丝保护器”不同,但其断丝保护作用与专利产品中的“断丝保护器”相比,在功能和效果上均无实质性改变,而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特征就是其功能和效果,而非是结构。

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中的“恒张力装置”实质上包括了专利产品“断丝保护器”的特征;2、被控侵权产品中的走丝导轮与专利产品相比,只是其位置发生了变换,而这种位置的变换,并未使走丝导轮在功能和效果上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走丝线路的变化,同样也未使电极丝在功能和效果上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被控侵权产品在切割效果上的改变,仅是由于其增加了恒张力这个特征的结果,因此被控侵权产品中的走丝导轮、走丝线路仍然等同于专利产品中该部分的技术特征。

3、被控侵权产品中的该两个技术特征包括了本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对应部分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即落入了本案所涉及专利的保护范围。

张某、虎丘厂未经权利人同意,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合作生产线架装置的行为,构成了对袁某、金马公司的专利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由于张某、虎丘厂销给海曙厂的一台侵权产品在诉讼中已因证据保全被取回而未实际获利,且袁某、金马公司亦未能提供其因张某、虎丘厂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销售利润损失的依据。

因此张某、虎丘厂只应赔偿袁某、金马公司包括侵权产品运输费、诉讼代理费、证据公证费等的经济损失。

因此,二审法院对此案判决如下:1、撤销一审法院(1999)宁知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2、张某、虎丘厂立即停止对袁某、金马公司的专利侵权行为,并销毁已生产的侵权产品;3、张某、虎丘厂共同赔偿袁某、金马公司经济损失13000元;4、张某、虎丘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苏州日报》刊登致歉声明。

[评 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在技术特征上有无区别以及被控侵权产品是否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这涉及到本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专利侵权纠纷的表现形式以及如何确定专利侵权构成的判断标准等问题。

这些问题也是法院在处理各类专利侵权纠纷案中确定专利侵权是否成立时所必须处理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法院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时,必须首先确定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这是其判定侵权是否成立时所要解决的先决问题。

因为只有确定了保护范围,才能作为侵权判定的对比依据。

本案审理中,一、二审法院均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保护范围内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以此判断是否构成侵权。

关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其具体内容的确定,我国专利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了以下三条重要规则:第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第二,权利要求的内容应当以权利要求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第三,专利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2] 由此可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终反映为权利要求书中的各项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为准”,这项原则意味着其保护范围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中所公开的各项技术特征。

法律所保护的是发明或实用新型方案中的所有必要技术特征,即把一个技术方案作为整体加以保护,因为只有整体的技术方案才能实现发明目的。

仅对单个的技术特征或者部分技术特征的保护是无意义的,因为这样不能实现发明的目的与效果。

专利保护范围的限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双重的意义。

从权利人角度,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关键在于技术特征,因此正确的方法是将这些特征在权利要求书中予以充分表述,而且这些技术特征的含义应当以专业技术人员的理解为准。

其法律后果是:凡未提出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都不能予以保护,此乃专利保护的一项基本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在专利申请实践中也确实存在着有些技术特征未能在权利要求书中表述的情况,而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某些技术特征对该项发明来说反而是不必要的或不重要的。

这是专利权人应当尽量避免的。

从判断侵权角度,权利要求书的作用在于划出了一个专利权人享有的独占权的范围,从而与公众可以自由使用技术的范围区别开来,使公众可以判断专利保护的确切范围。

此外,还应注意的一点是:权利要求书中的前序部分所阐述的现在技术不属保护范围,而紧接后面的特征描述才是。

通常用语为“其特征在于……”,其作用在于说明专利技术与现有技术的关系。

为了更好地描述专利技术,就必须借用现有技术作为其基础,因为任何专利技术均是在现有技术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二)专利侵权纠纷的表现形式 关于专利侵权行为的构成,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以下两项基本规则:第一,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

因此,只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1]第二,不得实施其专利是指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

[3]实践中,这种未经许可的使用的最常见形式是仿制,其主要特点是仿制产品的技术特征与被仿制的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基本相同。

在本案中,原告指控被告的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落入其专利权利要求的范围中,即两者产品技术特征完全相同,被告则辩诉其产品中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并不完全相同,并列举出了恒张力装置、套轴套筒,导丝轮等与专利产品的不同之处。

因此,原被告双方在两者产品是否相同上有争议。

其实在专利侵权纠纷实践中,被告即使仿制原告专利产品也很少完全照搬。

虽然仿制是专利侵权的主要形式,但对专利产品的仿制在具体实践中也有各种不同表现形式。

简单的仿制一般都构成侵权,表现为两者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或等同替换,至多在原有基础上再增加一个技术特征。

但复杂的仿制则不一定构成侵权,例如对原有技术的改进,因此实践中也确存在着合法仿制或避免侵权的仿制。

就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比较而言,司法实践中的专利侵权纠纷有各种表现形式,但很少是两者特征完全相同的。

具体而言,不外乎以下几种形式:第一种为两者技术特征完全相同,即被告完全仿照原告专利产品的技术特征仿制;第二种为减少技术特征,即仿制的产品比专利产品缺少一个或两个技术特征;第三种为增加技术特征,即被告在原告的专利产品上增加具有改进效果的新技术创造或特征;第四种是替换部分技术特征,即采用专利中的大部分技术特征,而仅更换其中一两个原有技术,再用其它技术替代。

本案中的专利侵权纠纷为哪种表现形式?尚有不同观点:原告认为两者技术特征相同;被告与一审法院认为是变换了部分技术特征,因而两者这部分技术特征不相同;而二审法院则认为是在原告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技术特征,因而两者技术特征基本相同。

(三)专利侵权构成的判断标准 如前所述,《专利法》及其最高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仅对专利侵权的构成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法院在处理专利纠纷的实践中对专利侵权的认定还涉及到一些更为具体的判断标准。

这实际上是法院在适用有关专利侵权的原则性规则时对此进行裁判解释中所形成的一些更为具体的确定专利侵权的规则。

在专利侵权纠纷的各种表现形式中,上述第一种“两者技术特征完全相同”明显构成专利侵权,因为被告只是简单并完全仿照专利产品技术特征,而并无任何改进或改变。

但其他各种侵权纠纷形式是否构成侵权,则应区分不同情况而作进一步确定。



专利保护期限是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专利权期限是指在一定期限内专利人所享有的法定有效时间并且该专利权在有效时间内受法律保护,那么你知道专利权保护期起算点是什么吗?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1、自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大部分法定期限是自申请日、优先权日、授权公告日等固定日期起计算的。

例如,专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专利权的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在十二个月内提出,该期限的起算日为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优先权日)。

2、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全部指定期限和部分法定期限自通知和决定的推定收到日起计算。

例如,审查员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指定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其申请的期限(指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审查意见通知书之日起计算;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法定期限)是自推定申请人收到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计算。

推定收到日为自专利局发出文件之日(该日期记载在通知和决定上)起满十五日。

根据1992年12月3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获得的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5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5年,期满前专利权人可申请续展3年。

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所获得的专利权,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10年。

保护期限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此处所指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

对于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不是自优先权日起计算,而是自专利申请人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专利保护期限从提出申请的那一天开始计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什么为准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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