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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权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专利权侵权赔偿标准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2 22:45:1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发明专利权期限是如何规定的,专利权侵权赔偿标准
发明专利权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在生活中很多东西都是发明出来的,不是原本就存在的,发明家们个个脑洞打开,付诸实践,然后我们的生活水平也随着这些发明挺高,那么发明作品申请专利,有时间限制吗?今天小编和大家讨论的法律知识是发明专利权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一、什么是发明专利 中国专利法规定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其中发明专利是最主要的一种。
二、专利权期限 专利权期限是指专利权的法定期满终止时间。
从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如无因其它事由造成专利权终止的,则该专利权到专利权期限届满之日终止。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三、发明专利权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专利权有效期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根据《专利法》,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由于至少需要经过形式审查,专利的申请日和授权日绝对不可能是同一天。
根据专利法的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虽然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均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但权利存续期限却要向前推算从申请日期开始计算10年或者20年。
许多人以为专利生效日期就是专利局做出授权决定或者发出专利证书之日。
但严格来说专利生效日必须从专利权公告之日起算,不论公告之日与授权日、发出专利证书之日是否是同一天。
二、申请日的确定 申请日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确定。
如果申请文件是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
有一个容易混淆的问题是,如果该专利申请案享有优先权,申请日是按照本次申请文件提交日计算还是按照优先权日计算?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本细则所称申请日,除另有规定的外,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由于专利权存续期间的计算正是在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所以在专利申请案享有优先权的情况下,该专利技术的新颖性是根据优先权日判断,但是专利权期限从申请日起计算。
专利权侵权赔偿标准
专利是一项受保护的,独特的内容,虽然以产品、事物的方法展现,但是更多的会以权利体现出来。
但是,在实践生活中,总有些不法之徒想着通过侵权进行牟利,虽然不是犯罪,但也违背国家法律。
那么专利权侵权赔偿标准是怎样?下面由小编为您解答。
专利侵权赔偿标准: 1、以专利权人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额; 2、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1至3倍合理确定赔偿数额; 3、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1、侵害的对象为有效的专利。
构成专利侵权必须以有效存在的专利为前提,实施已经被宣告无效、被放弃的专利或者专利期限已经届满的技术,不构成专利侵权。
2、必须有侵害行为的发生。
即存在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3、侵权行为人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而事实侵权行为。
我国《专利法》第11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这里强调了侵权行为必须具有生产经营的目的。
4、侵权行为人主观上无须有过错。
在专利侵权纠纷处理中,专利权人无须承担被诉人具有主观过错的举证责任,专利侵权以无过错责任为原则。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地域性以及知识产品的无形性,使得他人无意闯入权利范围的可能性比其他民事权利大得多。
考虑到无过错给他人知识产权造成损害的普遍性,以及原告证明被告有过错的困难和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容易,知识产权侵权归责原则采用了特殊规定。
但是也有观点认为,不知道他人享有专利权而实施其专利的行为,本身就没有履行充分的注意的义务,是有过错的,因为专利授权公告是完全开放的,任何人都能得知。
专利侵权判断中的原则有哪些
近些年来,人们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逐渐增强,也懂得要及时的申请法律的保护,专利是知识产权的内容之一,专利权的获得要向国家主管部门进行申请,而每年专利权纠纷案件也时常发生,有人问,专利禁止令是什么?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专利禁止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侵权明显成立的,法院要求侵权当事人实施或者禁止实施一定行为的命令。
在专利侵权诉讼的判断中,常用的一些原则有: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
其中,禁止反悔原则是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适用等同原则时一个重要的限制性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在我国是指在专利申请、审查、无效过程中,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的往来文件中所作的承诺、放弃、认可的内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侵权纠纷中不得反悔。
也就是说,在决定对一项技术方案是否授予专利权、专利权是否有效和判断是否构成专利侵权时,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的解释应当前后一致,不允许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了获得专利权而在专利申请、审查、无效过程中对权利要求进行狭义或者较窄的解释,在侵权诉讼中为了证明他人侵权,又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广义或较宽的解释。
禁止反悔原则是否对所有的承诺、放弃、认可都适用呢?对于这个问题,目前在该领域还是有争议的,主要有以下三种不同的观点:观点一认为,只有那些与新颖性和创造性有关的修改和意见陈述才适用禁止反悔原则;观点二认为,与专利权的授予和专利权的维持有关的修改和意见陈述都适用禁止反悔原则;观点三认为,对申请人在专利审批过程中所有的修改,只要经申请人与审查员确认后发生法律效力,均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即主张采用“一刀切”的做法。
那么,究竟哪一种观点更合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更可取呢? 在广受关注的美国HiltonDavis一案中,上诉人主张采用上述第三种观点,认为申请人在专利审批过程中通过修改所放弃的任何内容均应导致禁止反悔,而无需顾及修改的理由是什么。
但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拒绝了上述人的请求,指出:在过去所作的判决中,适用禁止反悔原则的情况仅仅包括为了避开已知技术而进行的修改,亦即为了使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所进行的修改。
可见,美国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现有的判例中多是采用第一种观点而反对采用第三种观点。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原则,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
以下几种情况,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
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h型强场磁化杯体,其特征在于:杯体的两侧各镶嵌一块永久磁铁。
如果被控物的杯体两侧各镶嵌了一块永久磁铁,那么可以看到,被控物的结构与权利要求所描述的结构一模一样。
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新型机器人行走机构,其特征在于:电机接传动机构,传动机构的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
被控物的结构为,电机经齿轮传动,输出轴上装有驱动轮。
被控物采用齿轮传动,齿轮传动的结构属于传动机构的具体概念,因此,被控物属于侵权。
3、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
比如,一项专利,其权利要求为,一种电褥子,其特征在于:具有绝缘性能好的电阻丝。
被控物的结构具有绝缘好的电阻丝,而且还具备一个电阻丝短路保护装置,尽管被控物的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而且可能还具有一定的创造性,由于被控物的结构覆盖了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所以被控物侵权。
实践中,公众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而且性能可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这是因为专利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在后的产品如果是在专利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尽管可能性能要优于专利产品,但是由于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须获得他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由此,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前面所述的被控物,其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但是多出的特征可能具备一定的创造性,也可能申报专利,并获得专利权。
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也经常出现,也就是说被控物也具有在原告之后申报的专利,该专利是在原告专利基础上的改进专利,就如前面所分析的,由于被控物全面覆盖了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特征,被控物侵权,即使该产品获得了专利权。
针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原告和被告都具备专利的情况下,如果被告的专利在后,那么在专利侵权判定时,不考虑被告的专利。
发明专利权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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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发明专利申请 如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