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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提高外观专利申请成功率的技巧,我国各地专利代办处分布详情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0 11:59:44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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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提高外观专利申请成功率的技巧



有哪些提高外观专利申请成功率的技巧 外观设计专利是指将产品的图案、形状或者颜色与产品的形状、图案相结合而形成的适合于工业应用、富有美感的新的外观设计。

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

工业产品的风格也可以使用。

外观专利申请的技巧有哪些 在外观专利申请的技巧中,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零件申请,注意整体优化。

专利产品由多个零件组装而成的,申请人应当在预算许可的前提下具有许可的前景。

如果将整机分成多个部分,则最好单独应用 2。设计要点,尽可能简单的描述。

一项“形状、颜色和图案”的关键设计点专利几乎宣称我只希望该设计获得授权,我无意保护权利。

你写的设计点越多,专利保护的范围就越小,也就越容易避免 3。如果没有必要,颜色就没有必要。

在得到授权的前提下,设计规范中应避免色彩保护。

有申请人认为,颜色保护请求可以使专利更贴近自己的产品,保护效果会更好。

仅仅改变产品的颜色,其他人可能会逃避专利 4。形状创新,形状在应用。

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他组合具有创新性的,单独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可以进行形状创新。

产品颜色和图案容易改变,对外观有影响。

因此,可以扩大不带颜色和图案的外形设计的专利保护范围 5。外观著作权,交叉申请。

许多申请人认为产品外观受版权保护,无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后者有更大的保护和补偿。

只有通过版权保护,侵权人的利润高于权利人的赔偿成本,导致侵权人继续侵权,权利人的支出为40%;时间、金钱、精力&41;无法实现,打击权利人的积极性,甚至放弃权利。

因此,仅靠著作权,保护效果无法有效实现,外观设计专利与著作权登记同时提出建议。



我国各地专利代办处分布详情



截止2017年,我国共在全国各地设有33个专利代理处,主要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授权或委托的专利业务及相关服务性工作,工作职能属于执行专利法的公务行为,具体详情如下: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北京代办处: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号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A座三层 电  话:010-82612006 传  真:010-82612209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长春代办处: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长春代办处 电  话:0431-82760502 传  真:0431-82752930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成都代办处: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一环路南四段2号4楼 电 话:028-85530362 传  真:028-85578291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重庆代办处: 地  址: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中段55号附2号两江创新创业大厦(麒麟座D) 电  话:023-67900002、023-67606650 传  真:023-67513997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长沙代办处: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潇湘中路113号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办公楼 电  话:0731-88856516、0731-88883939 传  真:0731-88944554

专利权侵权诉讼 五、专利权侵权诉讼中原告举证



专利权侵权诉讼 五、专利权侵权诉讼中原告举证 1、原告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范围 以公告授权文件为准,权利要求书、附图、说明书(外观设计为图片或照片以及简要说明)以及起诉时明确保护的具体权利要求,直接将国知局涉案授权专利文件和法律状态打印即可。

2、原被告适格的举证 综合前面一、二部分内容,在诉讼中,应提交相应证明原被告适格的证据,否则会有直接被驳回起诉的风险。

3、被诉侵权产品的固定 专利权侵权诉讼是将专利技术方案与被诉技术方案进行对比,判断是否侵权,所以在诉讼中,必须提前固定被诉技术方案以供法官开庭审理时比对,只能以一种有形的方式存在,哪怕是不能直接获得产品的方法发明,最终也是通过具体的产品中“使用”了专利技术方案,在对被诉侵权产品证据的固定上,也不同于一般诉讼中,对于证据的要求,比如在产品质量责任诉讼中,原告只要提供相应的购买凭证,即可认定涉案产品系被告生产或销售,但在专利权侵权诉讼中,仅提供购买合同或发票,而不采取公证封存产品的方式,可能会因为无法证明被诉产品系被告销售或制造或与购买时相同,直接被法院驳回起诉,因此,除非特别产品不宜购买或通过查封固定外,被诉侵权产品应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固定。

4、许诺销售行为举证 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许诺销售是指以做广告、在商店橱窗中陈列或者在展销会上展出等方式作出销售商品的意思表示。

如果原告在诉请中有要求被告停止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那么在诉讼中也要进行相应许诺销售行为的举证。

5、销毁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物品 通常对于制造行为,我们会同时起诉要求其销毁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那么,也应当在举证上要注意其是制造商上进行举证,获取其生产设备、流水线等证据,比如被告的企业介绍、宣传册、产品介绍、生产设备等介绍、图片等。

6、赔偿损失数额 专利侵权诉讼赔偿损失确定有四种方式,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取利益、参考许可费倍数以及法院酌定在1万元以上和10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在实务中,因为权利人损失和侵权人获取利益很难举证或认定,专利权侵权诉讼中,高达97%以上案件都适用法定赔偿,即便如此,原告也还是应该在原告在专利上的研发投入、专利所获得的奖励或保护经历、原告专利产品销售单价、销售量的下降,被告主观恶性、被告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数量、经营中所占的比重、宣传、侵权持续的时间等方面进行举证,即便法官酌定赔偿时也是一个参考因素。

7、合理费用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基本上都支持原告维权合理费用支出赔偿,在举证上,也要注意提交合理费用实际上已支出的证据,比如,委托律师代理诉讼,除提交代理合同、发票外,还应该有转账实际已完成支付的证据。

8、原告举证责任及被告举证责任倒置 1)、原告举证责任:不同于其他侵权案件,专利的核心是公开换保护,原告所应该得到保护的技术方案和范围,都已授权公告,原告无需作出解释或进一步证明,在原告提交了被诉侵权产品及明确了诉讼请求及范围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就是法官的职责范围,从这方面也可以说,侵权举证(或论证)责任并不在原告,而在法官。

2)、被告举证责任倒置:专利法第61条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对于产品发明专利侵权诉讼,也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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