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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比较视野下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方式,有哪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侵权调查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9 21:46:3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有关比较视野下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方式,有哪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侵权调查

有关比较视野下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方式


一。将传统知识保护写入宪法 许多国家都已经在宪法中对传统知识予以了承认和保护。

由于宪法是国家最基本的法律,国内任何立法都不得与该国宪法相冲突,而违反宪法精神的国际法也将得不到该国的承认,因此将传统知识保护写入宪法可以给予传统知识最高法律级别的保护,为进一步制定具体保护制度提供了基础。

菲律宾1987年《宪法》第17章14条规定:“政府应当承认、尊重和保护土著文化社区保存和发展其文化、传统和制度的权利。

” 泰国1997年《宪法》第46章规定:“业已形成传统社区的成员享有保存或恢复其自身风俗习惯,本土知识、艺术或该社群和民族的优良文化的权利,并有权按法律的规定,参与用平衡、持续的方式管理、保存、和使用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工作”。

厄瓜多尔1998年《宪法》第84条对社区祖传的知识承认“集体知识产权”。

巴西联邦共和国1998年《宪法》第231条规定:“必须承认印第安人的社会组织、风俗习惯、语言和传统,以及他们对其依传统占有的土地的原始权利。

联邦有责任区别它们、保护它们、并保证尊重他们的所有财产。

” 委内瑞拉共和国1999年《宪法》第124条规定:“确认和保护土著知识、技术和革新的集体知识产权。

任何有关基因资源以及与其相关的知识的工作都必须是为了集体的利益。

禁止对这些资源和祖传知识登记专利。

” 二。在知识产权法既有法律框架内进行保护 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传统知识范围概括我们可以看出,除了“基于传统”几个字外,WIPO关于传统知识的界定与它对知识产权的界定区别不大。

这就表明WIPO认为至少界定中涉及的传统知识具备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可能性,即使是那些现有知识产权还不能涵盖的传统知识形式。

1。著作权 关于民间文学艺术,已经暗示保护或明文保护的国际条约与外国法很多。

如《伯尔尼公约》第15条,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169条,是“暗示”性规定的典型。

实际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给《伯尔尼公约》第15条加标题时,已明文加上“民间文学艺术”。

仅上一世经纪90年代,在版权法体系中明文规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至少有突尼斯1994年《文学艺术产权法》第1条、第7条,安哥拉1990年《作者权法》第4、8、15条,多哥1991年《版权、民间文艺与邻接权法》第6条、第66—72条,巴拿马1994年《版权法》第2条、第8条,此外,在上一世纪90年代之前,斯里兰卡及法语非洲国家等一批发展中国家,就已经在知识产权法中开始了对民间艺术的保护。

目前,世界上明文以知识产权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国家已有五十个左右,还有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等)已经在判例法中,确认了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

著作权法可以用以保护传统知识的持有者,尤其是属于土著和本土社区的艺术家的艺术作品不受未经许可的复制和使用的侵害。

这些作品包括故事、传奇和神话、传说、诗歌等文学作品,音乐作品,戏剧作品,画报;织物、服装、织物混合物、挂毯、地毯等纺织品;陶器、瓷器、雕塑、木雕和石雕等三维作品,以及各式人工制品。

著作权的相关权利,如表演权,可以用以保护歌唱者及舞蹈者的表演、舞台剧的表演、和木偶剧以及其它类似的表演。

在著作权保护下,由于有“思想和表达”之分,因此只有作品的表现形式,而不是该形式下的思想,能够得到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不能用于保护和补偿功能性的方法或知识,专利则可以更好地实现对这一部分的保护。

2。专利 专利制度可以用于保护具有工业实用性、新颖性和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方案。

新颖性指的是已有发明的“新”,讲求的是不存在任何在先技术。

在先技术是指发明在出现前或发明因申请专利而被公开之前已经存在的一个知识基础。

创造性指的是是否存在一种创新性手段或步骤。

要满足这个条件,一项发明或革新必须在它的时代中,对于行业中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并非显而易见的。

欧洲专利法在这方面规定得更加详细,它要求该项发明或革新还需解决某个技术方面的难题。

工业适用性,或者说实用性,是指被授予专利的知识应该拥有一个可能的市场。

要满足这个条件,必须要有公众对该知识的现实需求或者潜在需求。

对于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专利可授予从自然界现有的基因结构,微生物,植物、动物及有机物中分离、合成或开发的产品。

专利权也可授予与这些资源的利用和开发有关的方法,以及符合这些条件的为土著人所知的技巧。

应用基于基因和生物资源的所有技术成果,以及能获取有用结果的未公开技术,原则上也能获得专利保护。

由于很多传统知识已经存在了数百年甚至更长时间,从专利法律规定的严格条件,尤其在新颖性这点来看,似乎不可能达到,然而事实却并非完全如此。

这里举一个例子。

玛卡是主要生长在安弟斯山区海拔较高的地区的一种植物,具有药用价值,能够提高男性性能力,数百年以来都为印加人所使用。

但美国专利局却通过了以玛卡为基础药物的药品专利申请。

这说明专利审查只关心在申请递交前有没有相关介绍文献出现,如果没有,则没有违反专利法中的新颖性要求,可以授予专利。

这就意味着,土著人民也可以通过为传统知识申请专利的途径达到保护传统知识的目的。

而且,如果从另一个角度考虑,设想我们把传统知识收集并记录形成一本介绍性的文献,就等于从破坏新颖性条件的角度杜绝了土著社区之外的人员或组织用传统知识申请专利而不当获利的现象。

在印度,有一项用印楝(Neem)树皮提取液杀真菌的传统知识,该项传统知识产生于几个世纪之前。

美国格莱斯公司(W。R。Grace)在取证、验明了印楝树皮上杀真菌活性成分后,就此向欧洲专利局申请专利。

1994年欧洲专利局向其发布了第0436257号专利。

1995年,一些国际非政府组织和印度农民代表对该专利提出异议。

他们提交了几个世纪来印度农民知晓和使用印楝树种子提取液杀真菌的证据。

2000年欧洲专利局撤销了该专利,原因是Neem树皮的这个特征印度人已知悉了很多年,该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印度1999年及2002年专利法均规定了专利申请人就有关生物资源申请专利时须披露生物材料来源地,如果没有标注或错误标注则不能获得专利权。

哥斯达黎加《生物多样性法》规定,有关人员在申请与传统知识利用有关的知识产权时,必须提交该国生物多样性管理委员会技术办公室发布的来源证书和传统部族事先知情同意的证明。

欧共体也已明确认可涉及传统知识的发明专利申请中必须公开有关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来源的规则。

在安第斯国家联盟,其2000年第486号决议通过的《普通工业产权规则》第26条规定,专利申请材料应包括传统知识的使用许可或授权证书,第75条第8款规定,对以传统知识为基础的发明而言,如果申请人未能提供该传统知识授权使用的文件副本,则该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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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侵权调查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A;署名权被侵犯的表现:?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是指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也称作者身份权。

?依据】═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領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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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之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当今各国,在商标保护方面,均实行商标注册的法律制度。

那么,未注册商标能否及如何获得法律上的保护呢?本文通过对未注册商标进行法律保护之理论基础的探讨及世界上一些国家相关法律制度的考察与比较,试图来回答这个问题,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未注册商标获得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在各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体系中,商标法的内容绝大部分都是围绕注册商标而规定的,即所谓的商标法是保护注册商标的。

也正是基于此,有些人得出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的结论。

果真如此吗?众所周知,各国的商标注册制度也不过是在近一百多年来才建立起来,而商标的存在及使用却远早于此,有关商标保护的法律制度应早已有之。

何况,在实行商标注册制度的今天,许多国家奉行的是自愿注册或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即从法律上看也是允许未注册商标存在的。

从另一个角度,就商标权的产生或获得上,许多国家如英美国家遵循“使用原则”,注册仅仅是作为商标权利存在的一种凭证,而非商标权的产生要件。

从以上事实可以推断,未注册商标在法律上是而且应该受法律保护的。

实际上,给予未注册商标以法律保护,是有其内在的基础的。

若在人类社会法制日益发达的今天,未注册商标仅仅因未能注册反而不受法律上的保护,实在是个莫大的讽刺!未注册商标获得法律保护的基础在于其本身作为商标的事实。

一般来说,商标是经营者用来将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经营者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一种标志。

依中国《商标法》第4、7条之规定,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或经销的商品或服务上采用的,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性特征的标志。

未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者在实际经营活动中所使用的具有识别性的标志,其本身已不单纯是一种标志,而是一种工业产权,是作为经营者的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权,这种无形财产权便是商誉。

这种商誉是商标所标志的产品或企业的形象,是一种知识资产,能够给经营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和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

在1901年的国内税收专员署诉穆勒一案中,法官认定商誉为“形成习惯的吸引人的力量”或者“企业的良好名声、声誉和往来关系带来的惠益和优势”。

(注:《香港知识产权法》P222。)商标通过使用而产生的这种无形财产价值,使得其同其它形态的财产一样,可以转让、继承,甚而投资、抵押等,从而更使商标权接近于民法上的所有权的概念。

因而,有学者主张改变商标权是一种相对权的概念而赋予其绝对权,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将其等同于有形财产。

实际上,在促进现代社会发展及其制度设计上,经济学家和法学家所共同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便是确定诸如信息、商誉等这类无形财产的所有制归属及其产权结构模式。

未注册商标作为经营者商誉的一种载体,奠定了其获得法律保护的坚实基础。

未注册商标获得法律保护的另一个基础,则在于商标的区分及来源功能。

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标志,可以帮助消费者在同类竞争产品或服务中作出选择。

同时,商标表明了一个特定产品或服务的起源或来源的功能,使消费者识别出,使用相同商标的商品和服务来自同一来源。

因此,保护未注册商标是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维护公平正当竞争之市场秩序的需要。

区别产品或服务来源,避免消费者产生误解、混淆和被欺骗,这是商标的最基本功能。

如若只因商标注册制度的实行,而对未注册商标不援以法律之手,不仅损害了未注册商标权人的利益,而且,终将损害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的利益。

维护公平竞争、正当交易的市场秩序,就是保护诚实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正当利益。

其实,从民法的一般原则来看,仿冒未注册商标、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行为本身,也是与民法上的诚实信用之一般原则不相符的。

当然,如果未注册商标本身含有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而获得了其它“在先权利”,如版权、外观设计、商号等,则自然可以对抗注册商标。



有关比较视野下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方式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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