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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的里程碑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9 21:46:2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二),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的里程碑

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二)


核心提示: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了一些修改,大家一定想知道最新的相关的法规进行了哪些修改。

下面就有免费在线法律咨询小编以及24小时在线法律咨询为您详细介绍最新的专利法实施细则全文。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请求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名称; “(二)申请人是中国单位或者个人的,其名称或者姓名、地址、邮政编码、组织机构代码或者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申请人是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的,其姓名或者名称、国籍或者注册的国家或者地区; “(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姓名; “(四)申请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受托机构的名称、机构代码以及该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人的姓名、执业证号码、联系电话; “(五)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以下简称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以及原受理机构的名称; “(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的签字或者盖章; “(七)申请文件清单; “(八)附加文件清单; “(九)其他需要写明的有关事项。

” 十一、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说明书应当有表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附图。

”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专利法所称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

“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请人应当在请求书中予以说明,并填写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制定的表格。

” 十三、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十四、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应当写明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用途,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并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

省略视图或者请求保护色彩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

” 十五、删去第三十条。

十六、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所称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是指国际展览会公约规定的在国际展览局注册或者由其认可的国际展览会。



最新专利法实施细则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的里程碑


“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及时呼应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对激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历程中又一重要的里程碑。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有关负责人表示。

修改带来专利审判变化 据介绍,此次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改,适度调整了专利授权条件、赋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强化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增加诉前证据保全措施、规定现有技术和现有设计抗辩事由等。

这些修改既有涉及程序方面的,也有涉及实体认定的,有的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明确,有的是创设性的规定。

这对人民法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

比如说,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许诺销售权。

修改前的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禁止权项包括制造、销售、进口,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相比,许诺销售行为不在此列。

而修改后的专利法赋予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诺销售权,提高了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力度。

依照修改前的专利法,仅许诺销售但尚未实际销售外观设计侵权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但新法施行后就有了救济的法律依据,专利权人可以在他人进行许诺销售的时候就启动救济程序,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进一步的损害。

新法施行后,可能会增加一部分涉及许诺销售的侵权诉讼。

比如说,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与修改前的专利法相比,专利侵权的赔偿责任有两大变化:第一,新增了定额赔偿制度。

修改前的专利法没有规定定额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进行了填补性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有效解决了赔偿数额计算难的问题。

这次专利法修改,肯定了司法实践以广为适用的定额赔偿制度,并适当提高了赔偿额度。

最低数额由5000元增加至1万元,上限也由50万元上升到100万元。

由于赔偿额度的增加,可能导致原告要求采用定额赔偿的案件进一步增加,这也会使得法官确定赔偿数额的难度增大。

第二,细化了赔偿数额的确定顺序。

修改前的专利法没有规定权利人的损失与侵权人获利之间的适用顺序,新修改后的专利法明确规定,只有当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时,才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新法将权利人的损失作为确定赔偿数额的第一顺序,强调了其在赔偿数额确定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同时也意味着原告要增强相应的举证能力。

“未来,最高人民法院将在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适用过程中,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及时发现问题,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

”该负责人表示。



最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全文 (2003年1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5号公布根据2010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和科技文化交往,维护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是指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以下统称知识产权)实施的保护。

第三条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

海关依照有关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的有关权力。

第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的,应当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

第五条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状况,并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第六条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时,应当保守有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备案 第七条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申请备案的,应当提交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 (二)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 (三)知识产权许可行使状况; (四)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行使知识产权的货物的名称、产地、进出境地海关、进出口商、主要特征、价格等; (五)已知的侵犯知识产权货物的制造商、进出口商、进出境地海关、主要特征、价格等。

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内容有证明文件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附送证明文件。

第八条海关总署应当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备案的,应当说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不予备案: (一)申请文件不齐全或者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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