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欧洲专利

当前位置:专利申请 > 域外专利 > 欧洲专利 >

欧洲专利申请在什么情况下能修改申请文件?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3-29 16:40:41


1、检索报告下发之前(PCT进入)
 
  根据一般规则,在欧洲检索报告下发之前,申请人不能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但对于PCT进入欧洲地区阶段的申请而言,实际上,在PCT国际阶段申请人已经收到了国际检索报告,EPO的检索部门在PCT进入欧洲地区阶段以后仅会针对该申请出具一份欧洲补充检索报告。若申请人已经在PCT国际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那么在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时仅需要指明原始文本以及修改文本即可。申请人也可以在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时提出修改请求。
 
2、检索报告下发之后
 
  在欧洲检索报告和欧洲检索意见下发以后,申请人必须答复欧洲检索意见,在答复的同时,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

  针对EPO作为国际检索单位、国际初步审查单位或国际补充检索单位的国际申请,在进入欧洲地区阶段时,EPO不再出具检索报告,申请人需要在收到国际检索报告、国际初步审查报告或国际补充检索报告时进行答复,并根据自己的意愿修改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
 
3、第一次审查意见下发之后
 
  根据一般规则,申请人也可以在实审阶段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在实审阶段是否受理申请人提出的修改,实审部门被赋予了自由裁量权。在这种自由裁量权下,实审部门必须考虑所有相关因素,特别是要把握申请人获得有效专利权的利益与EPO有效结束实审程序之间的平衡。
 
  实审部门拒绝受理修改的裁量必须是合理的,同时实审部门也不能拒绝提前受理修改。
 
  若修改被实审部门受理,接下来的程序将基于修改后的说明书、权利要求和附图进行,但是修改被实审部门受理并不意味着修改后的内容是可被接受的,即该部分内容仍然可能被审查员提出驳回意见。
 
  在实审部门评估是否受理修改时,需要充分评估个案的情况以及程序的阶段。如果被认为申请人已经有足够的机会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特别是当修改引入了之前被审查员指出的缺陷时,通常此类修改被认为是不可被受理的。
 
  根据EPO的指引,为了节约程序和达到申请人获得有效专利权的利益与EPO有效结束实审程序之间的平衡,建议申请人越早提出修改越好。
 
  对于已经被认为是可授权权项进行限制性的修改和以明显可取方式对说明书或权利要求进行更清楚的修改,被认为是可被受理的。
 
  在答复官方审查意见时,对缺陷的明确修改,且该修改未导致新的缺陷,则也被认为是可被受理的。
 
  影响实审部门评估是否受理修改的另一个因素是修改是否会导致案件文档的变化。当申请人通过审查员的引用或者是从其他渠道获知到存在高度相关的现有技术时,可能对说明书或权利要求书进行大篇幅的修改。在此种情况下,实审部门需要在对申请人的公平和避免EPO过度不合理的额外工作以及不必要的延误之间寻找平衡。
 
  根据实践可知,若修改超出了EPO已经检索过的范围,或是修改添加了已经被认为是不可授权的主题或是添加了申请人已经删除的主题,或是提交口审请求时产生异议的修改,通常都被认为是不可受理的。
 
4、同意授权之后
 
  若实审部门已经同意授权且申请人已经对申请文件进行了多次修改,那么通常情况下,实审部门不再受理申请文件的修改,除非申请人给出充分理由说明只在此阶段进行修改的原因。
 
5、授权通知下发之后
 
  实审部门决定授权欧洲专利前,需要通知申请人有关授权文本与相关的著录项目信息,并在通知中告知申请人需要在授权通知下发之日起的4个月内缴纳授权公告费以及提交另外两项官方语言的权项译文。在前述期限内,申请人可以提交合理的修改或改正,若实审部门同意该修改或改正,将重新下发新的授权通知,若不同意,将重启实审程序。


 


关键词: 专利申请 专利代理 欧洲专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