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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条件及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3-29 16:09:35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条件及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

2018年,苹果与三星在美国长达7年的外观设计专利诉讼,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终审判决三星赔偿苹果5亿多美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乐知网小编从美国专利法中对 外观设计相关条款的解释,剖析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思路。
 
案例1:
2015年1月,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北美公司(下文称“哥伦比亚公司”)起诉塞瑞斯创新附件公司(下文称“塞瑞斯公司”)侵犯其一项发明专利US8,453,270,(下文称“’270专利”)中的两项权利要求以及其另一项外观设计专利 D657,093,(下文称“’093专利”)的专利权。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条件及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
2019年11月,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做出判决,维持了对一审中’270专利两项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认定,但推翻了一审中对塞瑞斯公司侵犯’093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认定。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此项判决,确认了商品标识在外观设计侵权判定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根据美国专利法,欲证明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人须从“普通观察者”的角度进行证明。
 
根据美国最高法院一项百余年前的至今仍行之有效的在先判决(Gorham Co. v. White,81 U.S. 511,528(1871)),判断外观设计侵权与否的标准在于:
 
以“普通观察者”作为购买者通常具备的注意力来看,如果相似之处足以使该观察者将一项设计混淆成另一项受专利保护的设计,则认为前项设计侵犯了后项设计的专利。
 
哥伦比亚公司的专利中并未要求保护徽标,该专利也未要求特定的波纹取向,而且其它的细微区别也不足以使普通观察者将塞瑞斯公司的设计与哥伦比亚公司的设计相区分。最终,陪审团做出了不利于塞瑞斯公司的决定。
 
此判决一出,立即引起业内人士的普遍关注:该判决所确认的徽标在判断被比图案是否相似时所起的作用为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和保护策略都提出了新的挑战。一方面,使用者似乎可以通过在在先设计上增加徽标来规避专利保护;另一方面,今后的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者可能需要为其设计、尤其是与图案相关的设计增加额外的局部外观设计的申请来强化对其设计的保护。
 
案例2:
 
科夫卢森堡有限公司(下文称“科夫公司“)拥有名称为“用于座椅的图案”的美国外观设计专利D677,946(下文称”’946专利“)。科夫公司于2017年7月在新泽西地区法院对霍姆埃克斯普赖恩公司(下文称“霍姆公司”)提起诉讼,声称霍姆公司的篮筐产品侵犯了其上述外观设计专利。
 
946专利涉及用于座椅的图案,其权利要求记载了“如所示及所描述的用于座椅的图案的装饰性设计。”在该专利的附图中,仅给出了设计图案,没有给出任何应用该设计图案的制品。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条件及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条件及权利要求的限定作用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中所述的“用于座椅的图案的装饰性设计”对该专利的保护范围有限定作用。
 
回顾本专利在审批时的审查历史可知,科夫公司在原始提交的申请文件的标题、权利要求和附图说明中所使用的表述是“用于家具的图案”。
 
在审查期间,审查员未对权利要求中这样的表述提出疑义,但认为标题中这样的表述过于模糊,并建议将标题修改为“用于座椅的图案”并对申请文件的其它部分进行相应的修改。科夫公司接受了该建议并做出了相应的修改,但未补交任何体现用于座椅的图案的实施方式的附图。
 
由此案可知,在申请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时,对标题、权利要求及附图说明的描述应尽可能使用含义清晰、范围宽泛的术语。
 
为了扩大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可以考虑增加可能的应用有外观设计的不同实施方式的附图。
 
对于图案设计,还可以考虑采用局部外观设计的方式来加以保护。
 
小结:
 
深入了解美国外观设计专利法规,跟踪美国法院的最新判决,将有助于外观设计权利人更好的利用美国专利法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关键词: 专利侵权 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