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2-1095-8705
最新公告:NOTICE
8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停征和调整部分专利收费,详情参阅资讯中心公告

知产战略

当前位置:商标申请 > 知产战略 >

标注专利号时未在数字前加注“ZL”可以吗?案例

发明专利申请 商标申请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4-01 11:17:12

乐知网律师专业解答:标注专利标识的,除了应当采用中文标注专利权类别外,还应当标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只标注专利权类别而未标注专利号、标注专利号时未在数字前加注“ZL”、标注授权公告号而非专利号等,均属于专利号标注不规范的情形,但《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

某药店销售的黄皮肤乳膏外包装上标注有“本包装已获专利 仿冒必究 专利号20093×××××××.×”。

经查,该专利标识的标注日期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真实有效,专利权人与产品制造商一致。

分析与评述:

产品制造商(专利权人)未按照《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中文标注专利类别,并且专利号前缺少“ZL”标记。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提交专利申请后就会取得专利申请号,授权后专利号的数字位与申请号相同,但是规范的专利号应在数字位前加注“ZL”标记,以便与专利申请号相区分。

该案中,涉案产品上没有按照规定标注专利权类别和专利号。正规的标注应当是“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093×××××××.×”,产品制造商将标识修改为例如“本包装已获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仿冒必究,专利号ZL20093×××××××.×”也是可以接受的。

该药店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的产品,应当责令其改正。







关键词: 专利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