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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以营利为目的宣称使用发明专利技术却没专利,算假冒专利吗?案例

发明专利申请 商标申请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1-04-01 11:00:09


乐知网律师专业解答:假冒专利行为是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宣传某产品(或技术),或者实施专利许可、签订技术合同等商业活动中,将非专利产品(或方法)冒充专利产品(或方法)的行为,该违法行为本质上是因错误的专利标识标注而引发的,因此,某行为是否构成假冒专利行为与标注的专利标识有直接关系。

一项合法的专利标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第一,行为主体应当是有权主体;第二,行为载体应当是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说明书等资料,以及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第三,行为形式合规;第四,标注时间合法。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 均属于不规范的专利标识标注,并有可能构成假冒专利的行为。

案例:

某公立医院在宣传中称其实施的手术采用了专利技术,在某知识产权局对其立案调查的过程中,该医院提供不了任何拥有有效专利权的证明。

该医院主张,其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经营活动具有公益性质,不以营利为目的,故不构成假冒专利行为。

分析与评述

该案涉及以下问题,即行为主体以营利为目的是否是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必要条件。

首先,以营利为目的并非《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认定假冒专利行为的必要条件。其次,公立医院即便不营利,其宣传行为亦误导公众认为其拥有专利权,该行为同样扰乱了专利管理秩序。

另外,生产经营活动也不是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的必要条件。利用专利标识进行宣传的行为通常与生产、经营有关,故即便当事人以此理由进行抗辩,也不能否定假冒专利行为的成立。








关键词: 专利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