猜你想搜
商标代理
专利申请
申请专利
知识产权
专利申请流程
发明专利申请
商标分类
知识产权代理
专利转让
专利申请费用
专利侵权
怎么申请专利
如何申请专利
专利网
专利申请网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申请代理
专利产品
外观专利申请
商标申请
实用新型专利
PCT申请
商标注册
专利代理
专利查询
商标注册流程
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侵权
专利检索
商标注册流程及费用
申请商标
专利
商标注册代理
商标申请流程
中国商标注册网
商标注册公司
中国商标
商标注册费用
商标注册网
商标
商标网
专利申请公司
商标转让
外观专利
外观专利名称
外观设计专利,外观专利
专利权
专利代理,怎么申请专利
软件著作权登记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版权登记流程
欧洲专利局
美国商标注册
北京知识产权代理
著作权登记
商标注册,商标转让
作品著作权登记
美国专利查询
版权登记
咨询热线
182-1095-870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57号
电话:182-1095-8705
邮箱:2101183472@qq.com
电话:182-1095-8705
邮箱:2101183472@qq.com

一文看懂 注册商标撤三的标准:从“不确定”中寻求“相对确定”|商标资讯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8-04 00:16:06
撤三制度在整个商标法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不仅有利于“倒逼注册人真实使用商标”,“督促商标符号资源重返公有”,而且还“影响商标侵权和刑事责任的认定”。
一、撤三规定的历史考察“撤三”的规定最早体现在1982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之规定。
新商标法施行后,撤三案件及相应复审案件的审限要求提高,撤三案件总量大幅上升,但因撤三处理往往涉及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知识产权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等众多机构诸多程序,各部门之间并未因为新商标法的施行而就撤三标准问题达成共识。
研习相关案例,熟悉流程,探索相对确定的撤三标准,增加商标确权行为可预期性,具有理论和实践双重意义。
案例简要
1、案情介绍2003年3月11日戴春友向商标局申请第3482505号“小霸王XIAOBAWANG”商标,2004年9月14日予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烫发用铁夹、烫发钳、卷发用手工具(非电)、个人理发推子(电动和非电动)等。
小霸王公司以该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以戴春友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其提交使用“小霸王XIAOBAWANG”商标的证据材料作出撤销申请的决定。
戴春友不服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戴春友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小霸王XIAOBAWANG”商标在2007年6月7日至2010年6月6日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小霸王公司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戴春友在商标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小霸王XIAOBAWANG”商标在涉案三年期间实际进行了使用行为,遂撤销复审决定。
戴春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戴春友没有证据证明印刷的包装已经在涉案期间内投入到市场中,并经消费者确切地接触到此商标的使用,其补充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小霸王XIAOBAWANG”商标在涉案三年期间实际进行了使用行为,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评析
(1)关于举证期限效果:虽然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情形的举证责任由商标注册人承担,但是不同程序中的违反举证期限的行为效果并不相同。
在商标局负责的撤销申请阶段,商标注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月未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或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局将会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2)关于文书送达方式:目前,商评委可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其他方式送达;但以数据电文方式需经当事人同意。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的,文件送达商标代理机构视为送达本人。
邮寄送达被退回后通过公告送达的,后续文件均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但在公告送达后明确告知通信地址的除外。
本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小霸王公司没有正当理由拒收商评委向其邮寄送达的相关文件,可以视为已经送达。
(3)关于证据认定方法:认定证据方法的不同,撤三的结果可能也不一样。
本案中,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采用了单个认定的方法,即“分别对不同的证据按照证据的三性经质证后进行分散式的评价”,认为每一类证据都无法证明“小霸王XIAOBAWANG”商标在涉案三年期间实际进行了使用行为。
而商评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却采用的是综合认定的方法,即“统合不同的证据进行综合的整体性盖然评价”,认为戴春友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小霸王XIAOBAWANG”商标在2007年6月7日至2010年6月6日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的商业使用。
一些法官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这类撤三案件中证据审查规则,应当建立整体审查原则,避免进行机械审查;即使某一项具体证据存在瑕疵,如果所有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亦应当认定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4)关于证据要求高度:证据要求的高度不同,撤三的结果也不一样。
本案中一审法院从高要求,认为戴春友仅提供了委托印刷合同、印刷盒的送货单及收据,虽然此合同的签订及送货收据显示的日期为涉案期限内,但是并没有其他足够的证据可以作证这些印刷的包装已经在涉案期间内投入到市场中,无法起到使消费者识别来源的作用,不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二审法院也是从严处理,认为戴春友在诉讼期间补充提交的证据亦不能证明“小霸王XIAOBAWANG”商标在涉案三年期间实际进行了使用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适度把握,综合考虑戴春友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期间及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认为上述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戴春友在2007年6月7日至2010年6月6日三年期间实际使用了“小霸王XIAOBAWANG”商标,一审、二审法院对商标使用的证据形式要求过高。
(5)关于二审补交证据:在二审程序,除新证据情形外,一般不允许再行提交证据,但在具体适用时不宜简单和机械。
如本案最高人民法院所做评析,由于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可戴春友申请复审期间提交证据的证明力,而一审法院予以否认,戴春友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交证据具有合理性,二审法院全部未予考虑和支持,于法无据,有欠妥当。
实践中,对于当事人在撤三诉讼程序中所提交的证据,法院原则上都会进行考虑,特别是对案件实体结果有根本性影响的证据。
三、商标撤三标准
1、合法使用:从“不限于商标法规”到“限于商标法律规定”商标审理标准规定,用以证明系争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只要注册商标所有人具有真实的使用意图并使该商标在市场上发挥了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功能,其行为即使存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瑕疵,亦不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不得撤销该注册商标”。
2、真实使用:从使用形式到使用意图商标审理标准中分别列举了“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和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如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并提出了证明材料的要求标准,如能够显示系争商标标识、能够显示使用日期等。
实务中,究竟如何拿捏,确实不好掌握。
在撤三案件中,仅有使用形式和使用行为也可能因达不到一定规模和数量而被认定为“象征性使用”,使用意图对于认定“商标使用”意义重大,但商标使用的真实意图需要通过外在的使用形式来判断,其不仅要考虑使用数量、范围和频率,还要考虑行业习惯,以及商标作用、商品性质、市场属性等,而非主观臆断。
“商标使用的真实意图”强调的是主观意图,而非客观效果,即只要权利人主观上诚实地将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来使用即可,其不苛求客观上已具有区分效果。
3、自主使用: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认定商标审理标准规定,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商标权人自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以及其他不违背商标权人意志的使用,均可认定属于实际使用的行为。
可见,无论是商标注册人自行使用,还是许可他人使用,只有在不违反商标权人意志的前提下的使用行为方能阻断注册商标被撤销的命运。
4、规范使用:核定商品与核定标识的扩张考虑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灵活性、便利性,实际使用的标识、商品与核定使用的标识、商品之间并不能都做到完全一致。
在撤三程序中,可参考关于“自行改变注册商标”中“自行改变”和“新的商标”的界限,划定注册商标改变显著特征的范围。
5、公开使用:从与商业使用同义到兼顾非商业使用公开使用是指“以相关公众为参考对象,以其对商标的认知为前提,并为建立商标商誉和促进商标社会的生产力作出贡献”。
商标使用的公开性虽无现行法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是商标立法应有之义。
在实务中公开使用在很大程度上与在流通领域的商业使用同义。
有学者也指出,商标使用须以商业行销为目的,这样可以在实务操作中, 将无促销目的的商标的广告行为、实际使用商标的商品仅为赠品的所谓使用行为、仅仅为维持商标权的象征性使用行为排除在商标使用之外。
况且,现实中大量的非营利组织使用注册商标并非是为在商业活动中使用,也并非为了商业目的,由此将公开使用等同于商业使用并不妥当,“公开使用”与“商业使用”之间存有差距,不宜相互替代。
四、可能的结论
1、立法目的:激活商标随着传播技术日新月异的迅猛发展和商业模式推陈出新速度的加快,一个商标在市场上可以很快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也可 能很快被消费者遗忘,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促使商标注册人将其商标进行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发挥其商标的识别功能,避免商标资源的闲置浪费,而非惩罚注册人,由此决定了撤三中的商标使用应是相对宽松的。
2、适用原则:相对宽松撤三制度的立法目的决定了相对宽松的适用原则,“注册商标毕竟是经商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注册的商标,我们对于商标权利人的商标使用行为不能过于苛刻,只要进行了连续性公开、真实、合法的连续性使用,就不能轻易撤销一个合法获得注册的商标”,但过于宽松则容易造成注册人懈怠使用和恶意规避。
3、穷尽程序:或别有洞天在商标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能达成共识来具体操作撤三制度时,对于当事人或者专业服务人员,也许只有穷尽商标评审、诉讼确权、再审程序等,方可能有确定之结果。
(乐知网- 领先的一站式知识产权服务平台,聚焦 发明专利申请,商标申请 业务)
更多专利申请,商标注册问题,欢迎咨询
TEL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