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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 以“其他不正当手段”之商标授权确权案的现状与未来 |商标资讯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7-17 00:24:47

 
申请商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恶意目的进行申请注册,商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当有正当使用的真实意图,其申请注册商标应当具有合理性和真实性。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条款是一兜底性的条款,调整的是《商标法》撤销事由中的绝对事由,“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含义是“除《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以欺骗手段之外的其他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商标公共利益的商标注册行为。 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秩序。
 
但是在商标的审查、核准程序中,是否可以使用上述条款予以直接调整呢?在业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注册”二字应当适用扩大解释,可以适用于商标的审查及核准程序中。
 
另一种观点与之相反,坚持将“注册”二字进行文义解释,只能使用于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
 
目前在行政确权案件中审查的主流观点是第二种观点。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审理标准》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包括以下情形:
 
(1)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较大数量的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2)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较大数量的商标,且与地名、景点、建筑物等公共资源名称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3)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较大数量的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域名、作品、姓名、药品名称、植物品种名称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
 
(4)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
 
(5)其他可以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由于上述法条针对的是“注册商标”,因此在异议阶段难以作为有效的异议理由被采纳的困境,有观点认为上述法条也可以使用在商标的异议阶段。
 
在上述的判决中法院自行扩大法律的字面含义解释是否正确或违背法无授权即禁止的精神是值得商榷的。
 
 其一,该条款本质上为兜底性条款。
 
按照基本的法理分析,在能够适用其他具体的条款时应优先适用其他条款。
 
其二,该条款实质属于公共利益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对“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含义进一步进行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撤销注册商标的行政案件时,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要考虑其是否属于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
 
其三,该条款是打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领域的帝王条款,《商标法》也不例外,2013年《商标法》已经将该原则纳入。
 
该原则的精神也体现了申请人不得恶意申请注册商标,破坏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共利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分析:
 
开平市尚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商标120件,申请注册了日本知名动漫的各种要素,包括了《灌篮高手》、《足球小将》、《黑子的篮球》等。
 
从申请注册的部分商标来看,“黑子的篮球”是藤卷忠俊创作的一部有关篮球的作品漫画作品。
 
而“黑也哲子”是其中主人公名称,“帝光”是主人公所在校队的名称。
 
该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图样是从作品中直接复制而来,字体形式完全相同。
 
法院认为,开平市尚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有借助他人投入、攀附他人优势地位而获利,其行为构成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上述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是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商品化权”进行调整,还是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予以调整。
 
作品名称、作品人物名称,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对于恶意注册的情况在先有使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商品化权”调整的在先例。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然而,现行《商标法》没有对“在先权利”的具体内容进行正式解释。
 
根据最高院的最新的司法解释规定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所谓“商品化权益”作为在先权利进行保护。
 
另外,开平市尚蓝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还抢注了《灌篮高手》、《足球小将》等一系列作者、人物、名称要素。
 
其申请的商标名称不限于黑子的篮球一个主体,所以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的角度上解读,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调整也有一定的道理。
 
总结
 
若申请人在申请商标之时就有了不正当的主观恶意,这种所谓“原罪”行为不仅受到自己内心的法庭评判,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约,在达到了法律规定的具体标准时,相关行政及司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制止。
 
《商标法》区分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绝对事由保护的是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相对事由保护的是特定民事权益。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针对违反绝对事由的注册商标争议的相关规定。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涉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问题的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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