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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宜家”商标被驳回:让恶意商标注册行为无处可逃 |商标资讯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7-08 00:06:15
有些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喜欢“傍名牌”,随着国家对商标注册秩序的不断规范,这种靠别人招牌为自己赚钱的想法,越来越无路可走。
IKEA是瑞典家具卖场,中文的“宜家”除了取IKEA的谐音外,也引用成语“宜室宜家”的典故,表示带给家庭和谐美满的生活。
你是否在看到“宜家EIKA”时,以为是宜家(IKEA)?
这家企业 傍宜家名牌的一个商标被驳回案例。
商标无效的裁定,也给那些恶意注册商标的人提了个醒,国家在规范商标市场的决心。
关于第14086584号“宜家 EIK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6]第0000086154号
申请人: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东星鹏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揭阳市东山新苏村
申请人于2015年12月09日对第14086584号“宜家 EIK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第20类商品上在先申请的第5782277号“宜家”商标、第175291号“IKEA”商标、第5753895号“IKEA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26155号“IKEA及图”商标、第6788152号“IKEA及图”商标、第684787号“IKEA及图”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的“宜家”、“IKEA”商标已成为中国相关公众熟知的驰名商标,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一、二为使用在第20类家具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
三、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四、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或产地产生误认,易引起不良的社会影响。
五、被申请人还申请了“SIEMENS”、“SAMSUNG”等其他著名品牌,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恶意,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
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13)高行终字第688号行政判决书;
2.被申请人企业登记信息;
3.申请人网站下载的资料;
4.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
5.申请人在Interbrand网站、《Brandchannel》排名调查结果;
6.申请人的广告宣传材料;
7.申请人财务审计报告;
8.国家图书馆关于“IKEA”、“宜家”的检索报告;
9.申请人所获荣誉;
10.相关法院判决、行政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11.其他证据材料。
经审理:
我委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已体现在《商标法》的规定之中,我委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中汉字“宜家”与引证商标一“宜家”文字构成相同;英文“EIKA”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显著识别部分“IKEA”字母构成相同,仅排名顺序略有区别,且呼叫相近,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标识。
尤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表明,其“宜家”、“IKEA”商标在家具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合理出处。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
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主张的“宜家”、“IKEA”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根据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宜家”、“IKEA”商标在家具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之在汉字、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十分接近。
被申请人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也未能提供其商标的合理出处,且多数商标与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相同或十分接近,其中部分商标或已在审查、异议程序中被驳回或不予注册,或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其行为难谓正当。
综上,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
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故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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