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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 商标选择的法律底线是什么? |商标资讯

专利代理 咨询电话 18210958705 QQ 2101183472 发布时间:2020-07-08 00:05:10

 
 
企业选择的商标,在企业发展,品牌建设过程中,与企业一起成长。
 
如果商标选择得好,将非常有助于企业发展;如果选择不当,有可能使企业遭受时间和金钱上的重大损失甚至破产。
 
 
商标选择要注意:
 
第一,不能选择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一)国家名称、国旗、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国家机关所在地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三)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四)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五)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六)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七)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八)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二、慎重选择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作为企业商标。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如:“CPU”牌中央处理器。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及其他特点的;如:“抗摔”牌手机。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很多的标识由于过于简单,导致没有显著性。本来没有显著特征的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三、注意避让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所以,在商标选择的时候对当时的驰名商标应该尽可能避让,防止因为出现混淆情况被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第四、不选择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标志作为商标。
 
如果选择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将不能进行商标注册。
 
即使侥幸注册成功的情况下,也可能面临因为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被申请撤销的风险。
 
也有一些申请人并不是故意为之,而是在进行商标选择的时候没有进行商标查询。
 
 
以上是商标选择的底线,只有在满足这些法律要求的情况下,才能进一步谈到选择的商标是否符合企业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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