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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设备方法专利侵权案件讲解,注册制IPO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4-02 19:01:1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没有产品实物证据也能认定专利侵权,工业设备方法专利侵权案件讲解,注册制创新型企业IPO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介绍。



没有产品实物证据也能认定专利侵权,工业设备方法专利侵权案件讲解


举证难一直是专利权人面临的一大难题。

特别是对于涉及工业设备的专利而言,由于工业设备具有技术复杂、重量大、体积大、购买成本高、销售渠道单一等特点,权利人成功购买并向法院提交实物进行演示的困难极大。

如果专利还涉及设备内部使用的方法,则对于专利权人的举证难度而言更是雪上加霜。

在难以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实物的情况下,原告以被告自己发布的介绍被诉侵权产品的书面证据为基础,请求法院进行技术比对并认定设备制造商构成侵权,最终原告的侵权主张以及全额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得到了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

该案为不方便举证实物的大型工业设备使用的方法专利的侵权认定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新诉讼思路,同时也体现了中国法院为权利人解决举证难问题的决心。

本案原告德国西门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工业、基础设施、交通和医疗健康行业的科技公司。

西门子公司在其变频器产品中使用了称为“中性点漂移”的创新技术,该技术曾在许多国家受西门子公司的专利保护,包括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专利(“涉案专利”)。

该技术适用于每个支路串联多个功率单元的多相电源,当某支路的某功率单元出现故障时,“中性点漂移”技术能够充分利用每个无故障功率单元的输出能力,使得电源输出的线间电压最大化。

被告苏州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国内规模较大的变频器制造商。

2022年年末,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官网的文章及产品手册中宣传,其被诉侵权的高压变频器产品采用了“中性点飘移”技术(被告称之为“非对称旁路技术”),并强调其带来的技术优势。

在描述“非对称旁路技术”时,被告使用了与涉案专利说明书附图5a完全相同的示意图。

因此,原告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中所使用的“非对称旁路技术”很有可能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在协商解决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于2022年3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下称“本案”)。

本案被诉侵权的高压变频器属于典型的工业产品,通常使用于工业的高端应用中,例如钢铁、电气、煤炭和化工等行业的企业。

这些变频器价格高(单价为数十万至一百来万人民币)并且销售目标特定。

因此,它们不会像低压变频器一样在市场大量地销售,使得原告在本案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并向法院提交实物的举证难度极大。

因此,在本案中,原告只能从公开渠道收集书面证据,包括被诉侵权产品的产品手册、被告在官网以及期刊上发表的文章等,通过被告自己对被诉侵权产品的描述,证明被诉侵权产品具有很高的可能性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相应地,在缺少实物证据的情形下,是否能仅依据书面证据进行侵权认定就成为了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之一。

被告在本案中主张,原告提交的文章和产品手册只是被告的商业宣传,而不能如实、完整地反映被诉侵权产品实际采用的技术方案,因此不能作为侵权比对的基础。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现行法律并未明确限定必须以被诉侵权产品的实物为要件进行侵权判定,即便在缺少实物产品验证的情况下,只要现有证据材料能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诉侵权产品所实际实施的具体方法,就可以之作为被诉的技术方案用于进行侵权与否的判定。

被告在其官网和公开媒体上对被诉侵权产品及其技术方案的描述,应当推定其真实反映了相关产品的具体技术方案。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而依据原告提交的被告的产品手册和网页文章等书面证据,对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主张的权利要求进行了比对。

特别是,由于被告在描述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时使用了与涉案专利图5a实施例完全相同的附图,一审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并全额支持了原告的损害赔偿诉讼请求。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2年年底作出二审判决[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一般的专利侵权民事案件中,作为权利人的原告需要向法院出示被诉侵权产品的实物,通过实物向法院演示并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具备对于应其所主张的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从而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在中国司法实践中,获得被诉侵权产品的实物并提交法院作为证据的最常用方式为公证购买。

在实物难以购买的情形下,通常有一些可替代的方案可以用于固定与实物相关的证据。

第一种替代方案是,通过公证的方式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拍照、录像,以照片、录像作为基础进行技术比对。

例如,在李兆聚与山东尚亿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中[2],法院以原告通过“公证云”APP固定的被告厂房内的收板机产品的照片和视频作为比对依据认定侵权成立。

第二种方案是,原告在掌握被诉侵权产品的准确位置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现场勘验或证据保全。

例如,在广东粤山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联信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中[3],应原告申请,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对被告处的被诉侵权产品实物进行了现场勘验,并以此为基础进行技术比对。

在实践中,还有一些权利人会尝试通过专利行政查处程序固定侵权证据。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则进一步直接明确指出,实物相关的证据在专利侵权案件中也不必然是必须的:对被诉侵权产品、设备等实物进行勘验仅是查明其实施的技术方案并进行侵权比对的有效手段之一。

言外之意,实物并非是进行侵权技术比对的唯一手段。

即便在缺少实物进行验证的情况下,只要现有证据材料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诉侵权产品所实际实施的技术方案,就可以之作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并用于进行侵权与否的判定。

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被诉侵权人在产品手册和官网上发布的内容等书面证据可以作为侵权比对的基础。


法国设计师申请专利保护的口红在中国早就被山寨了怎么办?


克里斯提·鲁布托,法国设计师,无数中外明星都脚踏其红底鞋出席各种盛会。

然而这位国际一流设计师在中国遭遇了山寨,他设计的独特造型的口红产品,还未在中国推出,就被模仿并以极其低廉的价格在网上进行销售。

克里斯提·鲁布托在中国就其独特的口红造型早已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且山寨产品基本属于简单复制,案件胜诉几乎不成疑问,但长达半年至一年的诉讼程序却会导致这种迟来的正义丧失其意义,对于一个被低端仿冒品阻击和包围的尚未进入中国的新产品,时间将决定设计的价值。

因此,从一开始就以时间优先因素作为最根本考量,直接向涉嫌侵权者住所地法院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前禁令的请求。

在未经实体审理的情况下,说服法院下达禁令,就必须解决法官最可能纠结的法律问题。

本案中,被控侵权的9款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高度近似,而被控侵权者的行为又都以公证方式固定,因此,侵权的可能性已经不是案件的难点。

但外观设计专利未经实质审查,专利有效性是否稳定可靠?如何确定权利人遭受了不可弥补的损害? “不可弥补的损害”是禁令颁发的第二个难关。

一般而言,凡能以金钱弥补的损害,即无须以禁令作为救济形式,故很多诉讼禁令的请求在此折戟沉沙。

如何破解这一难题,必须找寻到案件中非金钱的损害因素以及急迫性问题。

我们在听证中重点论证了:外观设计专利承载的设计师的个人声誉和设计美誉度,即本案中有无法以金钱弥补的声誉损害;产品尚未在中国面市即被仿冒,导致正品进入中国的实质困难无法以金钱衡量;以及正品售价(600元)和山寨仿品的价格差导致了权利人正在考虑的中国市场的销售计划难于实施等。

以上诸因素均得到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认可,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对于当事人合法权益是否造成难以弥补损害的具体判断方法”(注:本案入选广东高院2022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的评注),即:一、权利人声誉被损害;二、侵权人没有足够的能力支付赔偿;三、损害赔偿无法计算。

就损害赔偿无法计算,又进一步细化为产品价格被侵蚀和市场份额的丧失所共同造成的损害难以计算;权利人将难于把因与侵权者竞争而把降下来的产品价格重新提升到原来的水平。


注册制创新型企业IPO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介绍


通过梳理分析创新型企业上市状况及上市审核要点,结合上交所发布的《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以及两张“自查表”, 上市过程中的知识产权风险点大致可以分为六大类35小类。

注册制下审核的底层逻辑是拟上市企业须“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上市审核的目的在于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拟上市创新型企业面临的共性的知识产权风险点,抑或知识产权问询的核心始终指向发行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集中体现在知识产权匹配度、核心技术先进性、核心技术人员认定和知识产权纠纷风险四个方面。

创新型企业既包括硬科技(科创型), 包括软科技(文创型)。

更进一步的,以科创板为例,硬科技企业又分为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和生物医药六大行业。

不同行业问询的问题侧重点也体现出了行业差异。

例 ,半导体芯片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审核部门最为关注的发行人的核心技术先进性和自主研发能力,以及核心技术人员的竞业限制义务。

而生物医药企业在上市过程中,审核部门对于发行人的专利到期失效或被挑战无效的风险会非常关注。

(1)知识产权资产化:梳理主营产品-核心技术-知识产权对应关系,将无形的知识产权具象化为有形的产品,进而延伸至资产的价值。

这可以说是科创板必答题之一,前期准备充分方可从容应对。

(2)可诉知识产权梳理:知识产权诉讼已经成为阻击竞争对手上市的重要手段,亦有因遭遇知识产权诉讼被迫终止上市的案例。

拟上市科技企业可以提前准备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在全面排查知识产权风险的基础上梳理可诉知识产权,即可以诉讼的武器。

这种武器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己方计划取得许可的第三人的。

(3)知识产权权属梳理:知识产权权属关系到拟上市主体是否具备自主研发能力,是否存在较大程度的技术依赖,由此也会直接影响到监管层对于申报主体的科创属性的认定,可能引发监管层对于申报主体的无形资产完整性,以及可持续发展能力产生质疑。

拟上市科技企业可以提前梳理与员工之间的知识产权权属条款,包括但不限于职务发明约定、竞业限制约定、承诺不侵犯第三方权利约定以及保密约定等,初步核实自有知识产权的权属完整性。

(1)在审知识产权:对于企业认定有保护价值的在审知识产权,加快授权进度,优化其保护范围。

(2)诉中知识产权:对于正处在诉讼无效纠纷中的知识产权,评估裁判结果,综合并合理利用诉讼程序、行政程序、公关应对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向对方施加压力,减小对己方的不利影响,增强资本市场对己方的信任度。

(3)其他重要知识产权:对于发生权属转让、作价入股、授权使用、诉讼无效等的知识产权,评估相关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关注该等知识产权与主营业务的关联度与价值贡献度,以及对公司可持续经营能力和未来盈利能力的影响。

(1)“保护型”布局:以企业当前已开发或开发中的产品为基点,挖掘可专利的发明点。

结合全球专利检索,对细分领域内创新主体尤其是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进行全面了解,以侵权行为实施特点的视角对公司产品做到全方位、多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

(2)“扩张型”布局:研究产业发展趋势、产业链及供应链的知识产权布局动态,立足公司发展战略,制定符合公司发展阶段以及未来业务方向的“第二增长曲线”,在此基础上开展更具前瞻性的专利布局,向资本市场传递公司具备长期可持续的高成长性的信号。

专利分析是在全球专利及科技文献数据范围内,针对相关行业进行检索、标引、筛选、梳理以及分析,由此获得行业技术路线图、竞争对手研发动向、同行业创新主体的优劣势对比等。

拟上市企业可以利用专利分析作为有力的工具,为自身的科创属性以及科技创新能力提供很好的支撑依据。

FTO的本质即是对专利侵权风险进行分析,一般翻译为“自由实施”,是指实施人在不侵犯他人专利权的前提下可以对该技术自由地进行使用和开发。

FTO事实上是贯穿科技企业技术研发到产品上市全流程的。

对于拟上市企业而言,在申报上市前对公司全部已有产品和研发中产品进行自由实施调查(FTO),全面分析潜在侵权风险,可以向监管层传递公司具备自主研发能力并且未来遭受侵权纠纷可能性很小的积极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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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如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