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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朋”异议同音商标,《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10 15:56:1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雷朋”异议同音商标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



“雷朋”异议同音商标


案件摘录“雷朋”异议同音商标作为汽车隔热膜行业的知名品牌,“雷朋”于1996年进入中国市场,一直专注于隔热膜行业,致力于提供隔热膜产品及相关售后服务,在高、中、低端产品领域维持品牌价值。

发展至今,“雷朋”已在我国设立了29家直营经销服务网络,全国4000多家授权专营店。

“雷朋”曾被评为福建省著名商标,并被认定为我国内汽车隔热膜行业首件驰名商标。

然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核准被异议商标“雷彭”在汽车隔热纸之外商品上予以注册。

商标近似之争持续多年,“雷朋”在第17类主营商品上还是偏失一隅。

被异议商标为第4622178号“雷彭”商标,由广东省番禹市自然人王翠微于2005年4月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7类绝缘材料、废包装用塑料膜等商品上。

法定期限内,新泰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新泰公司)提出异议申请,其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雷朋”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为第1104030号“雷朋”文字商标,于1996年8月申请注册,1997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申请注册人为新泰公司,2009年该商标转让至厦门彰泰隔热膜有限公司(下称彰泰公司)名下。

经续展专用权期限延至2022年9月,核准使用在第17类隔热纸、滤光防热片、汽车隔热纸商品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为,虽然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于部分类似商品上构成近似,但新泰公司称被异议商标系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的证据不足,据此裁定被异议商标在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

随后,彰泰公司提起异议复审申请,在异议复审裁定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认可引证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在汽车隔热纸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但鉴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隔热纸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在绝缘材料、密封环等商品上予以核准注册。

彰泰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彰泰公司表示,在商标的构成要素和呼叫上,被异议商标“雷彭”与引证商标“雷朋”几近相同,两商标在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细分上虽有区别,但商品原料、形态基本相同,在用途上存在重合。

同时引证商标“雷朋”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傍名牌恶意明显。

法院一审认可被异议商标“雷彭”与引证商标“雷朋”在读音上相同,构成近似商标,但认为两者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并不构成类似商品,据此维持了商评委的异议复审裁定。

而提起“雷朋”,消费者熟悉的还是意大利罗萨奥蒂卡集团(Luxottica Group)旗下的雷朋(Ray-Ban)眼镜。

作为眼镜行业全球主要提供商,该公司在北美、亚太地区和欧洲共设有超过6200家光学眼镜和太阳眼镜零售商店,并拥有强大的品牌阵容,旗下的品牌“雷朋(Ray-Ban)”是世界知名的太阳眼镜和光学眼镜品牌。

记者在中国商标网上看到,作为旗下的主推品牌,罗萨奥蒂卡集团在多达45类的商品上分别注册了“雷朋”商标,其中就包括已于2007年在中国获得商标专用权的国际商标注册号为G962784的“雷朋”文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7类的塞缝、填充用材料。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 专利法》和《 专利法实施细则》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一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

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二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二)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 (三)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五)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六)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关注知识产权保护


国家保障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获取人力资源、资金、土地使用权和自然资源等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依法保障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在政府资金投向、土地供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职称评定等方面的公平待遇,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各类所有制和不同地区市场主体平等对待,不得以不合理条件进行限制或者排斥。

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依法严厉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对同等申请条件下各类所有制市场主体的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应当保持一致,不得对不同所有制市场主体设置贷款审批歧视性规定。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市场主体、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附则7章,共6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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