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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实施细则最新修订正式发布,专利法第二条第2款在电学领域的应用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05 16:18:4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专利法实施细则最新修订于2023年12月21日正式发布 ,专利法第二条第2款在电学领域的应用分析 。



专利法实施细则最新修订于2023年12月21日正式发布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最新修订于2023年12月21日正式发布,这标志着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法规体系的再次重要调整。

此次修订全面完善并响应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涵盖了例如局部外观设计专利、本国外观设计优先权、专利权期限补偿、开放许可制度等多个方面。

除了本次实施细则的修改外,国家知识产权在实施细则发布之后,立即公布了最新的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法和实施细则中的相关修改在可操作的层面上进一步细化,为促进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更为明确和全面的指导,同时为专利权人提供更全面的保护,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实施和转化。

一、细化新增制度 本次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修改中,对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程序、相关条件,以及所需提交的视图等事项以及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详细规范。

此外,还明确了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提出、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情形、药品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的具体要求和计算标准等。

同时,对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内容、撤回手续、不予公告的情形、备案等重要细节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另外还规定了国知局应当提升专利信息公共服务能力,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促进专利相关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互联互通。

1、局部外观设计制度(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针对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新增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明确了局部外观设计在申请文件中的表达方式:提交整体产品的视图,标明其中申请保护部分,必要时在简要说明中写明请求保护的局部。

此制度通过允许对产品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扩大了外观设计专利的可保护范围,同时结合整体产品结构,旨在防止申请人通过申请产品局部外观设计而获得过度的保护范围。

2、外观设计的本国优先权(第三十五条) 对应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内容,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也给出了相关的具体实施规定。

特别是明确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附图可以作为外观设计的优先权基础。

此制度的实施意味着权利人可以灵活地运用并保护其技术创新成果,不仅通过发明或实用新型保护其产品内部或外部结构特征,还可以借助外观设计对其外在设计特征进行保护。

为权利人针对某项发明创造实现更全面、多维度的专利布局提供了便利以及更多可能性。

3、专利权期限补偿(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四条) 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引入的专利权期限补偿制度是对当前中国专利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完善。

该制度涵盖两方面,一是对因专利局审查导致的实际专利保护期缩短进行合理的补偿,另一方面是对新药上市审查引起的实际保护期缩短进行补偿。

这一制度旨在更好地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同时促进创新成果的充分发挥。

4、开放许可制度(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 专利法第四次修正案引入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为推动专利的实施和转化注入激励。

这一机制通过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呈现专利技术方案,降低沟通环节和机会成本。

这种开放的模式为企业提供了更为广泛的获取专利技术的途径,有望在中小型企业之间推广和流通专利技术方面发挥关键作用。

可预见的是,这一制度既能够为这些企业提供了更为灵活和可行的途径,以获取和应用新颖的专利技术,也将有助于推动行业内知识和技术的共享,促进创新合作,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广阔的发展平台。

二、衔接国际条约 1、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第一百三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 随着《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海牙协定》于2022年5月5日在中国正式生效,为适应中国加入《海牙协定》后的相关要求,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新增第十二章用于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特别规定。

这一新增章节不仅是对加入国际条约的积极回应,更是对我国外观设计专利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和国际化发展的有力推动。

新增的第十二章明确了外观设计国际申请的一系列具体内容,包括申请条件、审查程序以及优先权事项等相关问题。

通过这些规定,我们为外观设计专利的国际申请提供了更为明晰和有序的指引。

在全球创新竞争加剧的背景下,我国通过加入相关国际协定和不断完善国内法规,不仅展现了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更有望在全球专利体系中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2、发明、实用新型优先权办理手续(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为进一步便利国际间的专利事务的合作,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还放宽了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优先权办理手续的要求。

具体包括优先权的恢复、增加和改正等相关规定。

三、其他重要修改 1、电子文件接收及送达日期的确认(第四条)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各种期限的确认,对于文件的电子递交,以进入国知局指定的特定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递交日;而对于电子文件的送达,以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

这一调整对于适应电子提交系统、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日期确认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具有重要意义。

特别需要关注的是送达日期的变化。

在过去,原有送达日期的计算方式是基于纸件送达的情形,送达日为收文日加15天再加实际期限,而修改后实施细则适应新的电子提交系统,送达日为进入当事人认可的电子系统的日期。

对于专利代理师和权利人而言,这些日期的明确定义对日常申请事务具有直接的实际意义。

2、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审查标准(第五十条) 新修改的实施细则明确了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申请采取更为严格的审查标准。

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范围,由修改前的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扩大至第二十二条的全部条款,即强调了不仅要关注新颖性,还需考察是否明显不符合创造性标准。

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范围,除了原有的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要求外,还扩大至第二款,即外观设计申请还需“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提高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审查标准将显著有助于提升专利质量。

这一举措有助于确保专利的独创性和创新性,从而有效地防止低质量或过于相似的专利的授予。

3、专利权评价报告(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明确了申请评价报告的主体为专利权人、利害关系人、被控侵权人,并增加申请人可以在办理登记手续时同时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的规定,基于这一规定,权利人无需等待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即可申请作出评价报告。

在2022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倾向于将评价报告的请求主体扩大至任何人,但此次修改的最终版本中未予以采纳。

4、复审程序(第六十七条)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删除了原细则中第六十二条,即有关前置审查的规定。

虽然在实施细则中删除了这一条款,但该项制度仍然存在,并在随后公布的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中有详细的说明。

值得注意的是,2023版专利审查指南中,将“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调整为“专利审查部门审查”,即前置审查将不再由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而是更换另外的审查员负责审查。

这一调整意味着前置审查的责任主体发生了变化,为审查过程带来了更为明确和精细的管理,对于提高专利审查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有着积极的意义。


专利法第二条第2款在电学领域的应用


一 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二 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专利法第二条2款的记载 在2022年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第2节,针对专利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了:

专利法所称的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这是对可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客体的一般性定义,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具体审查标准。

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客体。

气味或者诸如声、光、电、磁、波等信号或者能量也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客体。

但利用其性质解决技术问题的,则不属此列。

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它源于人的思维,经过推理、分析和判断产生出抽象的结果,或者必须经过人的思维运动作为媒介,间接地作用于自然产生结果。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

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

它既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又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1款第(2)项规定的情形。

三 电学领域案件分析 在电学领域中,我们经常遇到有关算法和程序的案件。

例如,如果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显示要求保护的是专利意义上的产品,但是,除主题名称为技术特征外,其余全部特征都是人为定义的规则,若该规则仅仅依赖于人的思维活动,则不属于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该方案没有解决技术问题,并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

电学领域具体案例 发明名称:用于传感器数据融合和重构的系统、方法和介质 1、原始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 1)。一种用于传感器数据融合和重构的系统,所述系统包括:一个或更多个处理器;以及非暂时性计算机可读介质,在所述非暂时性计算机可读介质上编码有可执行指令,使得当执行所述可执行指令时,所述一个或更多个处理器执行以下操作:

(a)从具有多个张量模式的张量中提取切片,其中,各个张量模式表示不完整的传感器信号的不同传感器数据流; (b)将张量切片处理成解混合输出; (c)将所述解混合输出转换回张量切片,并且使用矩阵分解将所述张量切片分解成模式因子; 重复操作(a)到(c),直到针对所有张量模式确定了模式因子为止; 通过匹配两个或更多个解混合共有的模式因子来将所述模式因子分配给张量因子; 使用所分配的模式因子来确定张量因子权重值; 使用所述张量因子权重值来组合所述张量因子以进行传感器数据重构; 基于所述传感器数据重构来提取隐藏传感器数据; 以及基于所提取的隐藏传感器数据来对装置进行控制。

2、审查意见 3、答复思路 专利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审查指南》对第二条第二款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技术方案是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专利法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客体”。

为了答复上述审查意见,我们需要找出本案所属技术领域、所要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以及采用了符合自然规律的何种技术手段。

技术领域:本文描述的发明的另一应用是用于人类活动和状况的多个身体上安装的传感器的融合。

技术问题:如何通过提取的隐藏数据中检测到的活动与生物测量相结合推断人类的健康状况。

技术效果:本申请的技术方案能够对人类的健康状况进行准确地推断,并且及时发出警报。


美国迈图化工集团发明专利侵权纠纷案讲解


美国迈图化工集团(以下简称迈图集团)是世界上最大的石油化工公司之一,涉案发明专利涉及一种Versatic酸衍生物的制备方法,该专利方法获得的产品可用作汽车、工业维护、船舶、塑料等领域的高性能涂料,迈图集团是Versatic酸及其衍生物的全球最大供应商。

河北四友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四友公司)利用自主研发技术生产的新癸酸缩水甘油酯品质优秀,从而引起了迈图集团的高度警觉。

2011年9月,迈图集团的两家子公司,即荷兰解决方案研究有限公司、迈图化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在经过长期周密的准备后,向中国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

目前,案件正在一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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