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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在华商标注册屡挫屡战,英国最高法院拒绝审理Assos v. Asos商标争议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54:2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英国在华商标注册屡挫屡战,英国最高法院拒绝审理Assos v。 Asos商标争议案 。



英国在华商标注册屡挫屡战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英国国防部诉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这已是英国在我国第三次试图注册“ADMIRALTY”商标,但三次尝试均告失败,英国国防部开始求诸行政诉讼。

据悉,“ADMIRALTY”在海事领域尤其是在航海图、仪器、计算机软件等产品中有很高的国际知名度,英国2002年在其本国注册此商标后,开始在世界范围内申请注册该商标,已在欧美很多国家和地区注册成功。

三次申请失败 2013年4月17日,英国国防部向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三件商标,标识均为“ADMIRALTY”及图形,区别仅为指定使用商品不同。

商标局认为,三件商标中“ADMIRALTY”中文可译为“海军部”,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故驳回其注册申请。

英国国防部不服,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尚无证据表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航海图等商品上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但是,申请商标中“ADMIRALTY”可译为“海军部”,将其作为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使用在指定的航海图等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即便加上图形部分,申请商标亦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因此,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对复审请求予以驳回。

早在2005年初,英国国防部就曾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向中国申请注册商标“ADMIRALTY”,应用在9、16、42商品和服务类别,其商品/服务类型为:预测潮汐高度及潮汐运动用计算机软件、导航用计算机软件、航海数据的可下载电子数据库等。

此次商标注册申请未能成功。

2009年2月,英国国防部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第二次商标申请,提出商标申请注册的是英国国防部的一个下属部门,“ADMIRALTY”这个品牌的使用有很悠久的历史,在海事领域有着很高的知名度。

但此次申请也没能成功,商标局当时驳回的理由就是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和缺乏显著性。

“ADMIRALTY”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均已获得注册。

英国国防部在2013年向商标局提交的注册申请中,商标图样除英文单词“ADMIRALTY”外,还增加了英国水文局的官方徽章。

双方各执一词 英国国防部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起诉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庭审中,英国国防部认为,“ADMIRALTY”并非泛指“海军部”,而是“(英国)海军部”,这在朗文英汉词典中有明确的记载。

图形为英国水文局的官方徽章(英国海军部及水文局均为英国国防部的下属执行部门)。

因此,申请商标整体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

此外,申请商标已由原告及其下属执行部门英国水文局在全世界范围内使用在指定的商品及服务项目上,使用时间已有两百多年,已为全球相关消费者所熟知。

通过使用, “ADMIRALTY”品牌产品及服务已为中国相关消费者所熟知。

商标评审委员会则认为,商标仅是标识商品来源的众多方式中的一种,如果某一标志不能通过其本身直接发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而是需要通过其所传达的经营者的主体信息,间接地发挥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则不能认定该标志具备商标所应有的显著特征。

本案申请商标“ADMIRALTY”及图形恰恰属于这种主体识别性标识,而非商品来源识别标识。

庭审中,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于“ADMIRALTY”及图形能够指向原告英国国防部,并无太多异议。

因此,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具有“主体识别属性”的标识能否具备显著特征,进而能够获准注册。

目前,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英国最高法院拒绝审理Assos v。 Asos商标争议案


英国最高法院拒绝审理Assos v Asos商标争议案,理由是该案不涉及任何具有“公共重要性”的法律问题。

这意味着英国上诉法院在四月份作出的在线零售商ASos不侵犯瑞士服装公司Assos拥有的欧盟商标(CTM)的裁决得到了维持。

上诉法院裁定,ASos使用近似名称的行为对Assos的 “显著特征造成了损害”,并存在与Assos造成混淆的可能性。

但它承认了Asos的“自有名称”抗辩,裁定其不侵权。

“自有名称”抗辩是指一方有权使用自己的名称,只要这种使用是诚实的。

ASOS原来只是公司名称As Seen on Screen的缩写,21世纪初开始作为品牌使用。

瑞士服装公司Assos不服裁定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但上诉于7月28日被驳回。

最高法院在其网站上发表了一则简短声明说:“上诉申请中未能提出涉及普遍公共利益的具有争议的法律问题。

引起争论的并不是有关原则,而只是这些原则针对本案案情的适用。

” 最高法院的结论是,“关于所谓上诉申请中提到的欧盟法律的问题,没有必要请求欧盟法院作出任何裁决,因为本院现有之法已经给予了充分的回答。

” Assos于2011年向英国高等法院提起诉讼,指控Asos侵权。

2013,罗丝法官裁定两品牌间并无在消费者当中引起“混淆的可能性”,驳回原告主张。

Assos对该裁定提起了上诉。

今年早些时候,英国高级法院尽管不同意原审法官对于“混淆的可能性”的观点,仍然维持了原审裁定。

原告自2005年便将其名称注册为欧盟商标,也以“混淆性近似”为由对Asos提出的包含“Asos”的欧盟商标申请提出了异议。

2010年,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接受了Assos的异议,驳回了Asos的商标申请。

该驳回决定至今经过两次审查,均得维持。

Taylor Wessing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克·欧文说,他认为最高法院的不审理决定并不出人意料。

“那些基于欧盟商标法的案件,现在都有大量的来自欧盟法院的法理指导。

“案件中的问题对当事人双方来说当然都很重要,但是我不认为这个案件中的问题比其他那些商标案件有更重大的意义。

提出的法律问题并不新鲜,也并非不同寻常——只不过是针对具体案情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而审查具体案情并不是最高法院的任务。

” Ashurst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克·鲁伯克进一步指出:“在这个案子当中,上诉法院在根据多数意见作出裁决前已经非常仔细地审查了案件,最高法院似乎认为本案中已经不存在需要其或者欧盟法院进一步审查的涉及公共重要性的法律问题。


英特尔将其近5000项专利交由IPValue向第三方授权


英特尔宣布已与IPValueManagement Group 签订协议,将其近5000 项专利转让给该集团旗下一家新成立的公司——Tahoe Research Limited,该公司将寻求将这些专利许可给第三方。

据IPValue的知识产权经理表示,新协议扩展了公司与英特尔的原有许可安排,并将进一步的专利组合纳入其职权范围。

据介绍,该专利组合包括与英特尔发明相关的专利,涵盖了如“微处理器、逻辑设备、计算系统、内存以及存储、连接和通信、封装、半导体架构和设计以及半导体制造”等广泛的领域。

IPValue 表示,它打算将 Tahoe 投资组合授权给其“已建立且不断增长的被许可人网络”,并将继续从其他来源获取和许可投资组合。

这不是英特尔第一次将大量 IP 转让给另一家公司。

早在 2022 年,英特尔就同意将其智能手机调制解调器业务出售给苹果,此前苹果与高通之间发生了法律纠纷,导致苹果签订了为期六年的全球许可协议,可以使用高通芯片而不是英特尔芯片。

此举不仅将英特尔的相关知识产权转让给了苹果公司,而且还以价值约 10 亿美元的交易将英特尔的 2000 多名员工和设备等各种资产转让给了苹果。

英特尔还在2022 年以 90 亿美元的价格将其 NAND 闪存和 SSD 业务出售给了韩国的 SK海力士,不过这笔交易要到 2025 年才能完全完成,届时英特尔也将转让部分与 NAND 闪存晶圆制造和设计相关的 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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