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舌尖上的感觉受版权保护吗?苏宁易购“苏鲜生”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54:20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舌尖上的感觉受版权保护吗?苏宁易购6件“苏鲜生”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
舌尖上的感觉受版权保护吗?
荷兰奶酪制造商Levola公司向荷兰法院起诉另一家当地奶酪公司Smilde,称其抄袭了自己一款奶酪的味道,侵犯了“食物味道版权”,要求法院下令禁止Smilde出售“山寨”奶酪。
荷兰法院将该案呈交给了欧盟法院,请求欧盟作出裁决,判定食物味道是否受到欧盟《版权指令》(Copyright Directive)的保护。
欧盟法院于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判决认为,一种食物的味道要想受到《版权指令》的保护,必须符合法案中关于“作品”的两条规定,一条是“原创智力创造”,另一条是“拥有精确、客观的表达形式”。
就食物味道来说,与文学、图片、电影或音乐作品这些精确客观的表达方式不同,需要基于味觉感受和体验来识别,这种辨认是主观的,而且因人而异,食物品尝者的年龄、口味偏好、消费习惯以及外界环境等各种因素都会影响味道的判定,即食品的味道无法准确和客观地被识别,因此食物的味道不能被认定为“作品”,因而无法受到《版权指令》的保护。
苏宁易购6件“苏鲜生”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
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苏宁易购)推出“Su Fresh苏鲜生”精品超市,加码布局生鲜零售市场。
同年11月,苏宁易购提出“苏鲜生”商标的注册申请,却因遭遇他人在先确权的“苏先生”商标而注册受阻。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苏宁易购申请注册的6件“苏鲜生”商标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苏先生”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判决驳回苏宁易购上诉,维持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驳回苏宁易购6件“苏鲜生”商标注册申请的复审决定。
早在2022年3月,苏宁易购就在旗下的苏宁超市开售自营生鲜产品时使用“苏鲜生”一词。
2022年4月,苏宁易购在徐州推出了全国首家“Su Fresh苏鲜生”精品超市,走“线上配送+线下体验”的经营模式,打造“生鲜+餐饮+超市”的消费体验。
目前,苏宁易购已经在全国开设了10余家“Su Fresh苏鲜生”门店,分布在北京、广州、南京、徐州等地。
2022年11月,苏宁易购提出第27349766号、第27356264号、第27809191号、第27818022号、第27818042号、第27819520号“苏鲜生”商标(下统称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分别指定使用在啤酒等第32类商品、葡萄酒等第33类商品、冰柜等第11类商品、牙刷等第21类商品、服装等第25类商品、化妆品等第3类商品上。
中国商标网显示,除诉争商标外,苏宁易购还申请注册了43件“苏鲜生”商标,其中大部分均已被核准注册,涵盖与“Su Fresh苏鲜生”精品超市主营业务相关的替他人推销、自助餐厅等服务及新鲜水果与蔬菜、活动物等商品。
针对诉争商标,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原商标局)经审查认为,诉争商标分别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第18691996号、第21743996号、第20890600号、第20890466号、第22869699号、第1378689号“苏先生”商标(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据此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苏宁易购不服原商标局所作驳回决定,随后向原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读音等方面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诉争商标经该公司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
综上,苏宁易购请求对诉争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2022年12月16日,原商评委作出决定,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综上,原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苏宁易购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据此,原商评委裁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苏宁易购不服原商评委所作决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和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经过苏宁易购的长期使用,已获得较高知名度;多件类似的案外商标已经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诉争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
综上,苏宁易购请求法院撤销原商评委所作驳回复审决定,并判令原商评委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苏鲜生”与引证商标“苏先生”均为文字商标,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同时,引证商标的权利人并未参与诉讼,苏宁易购在商标评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经使用已具有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知名度,而且商标应否核准注册采取个案审查原则,苏宁易购所主张的其他在先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该案诉争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2年4月2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苏宁易购的诉讼请求。
苏州知识产权法庭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苏州知识产权法庭于2022年1月19日正式揭牌成立,在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审判理念的指导下,苏州知识产权法庭持续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审判及各项司法延伸工作,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积极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及省、市委相关决策部署,致力通过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和同保护,全方位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护航数字经济,更好服务和保障创新。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从法庭成立五年以来审结的近一万起知识产权案件中评选出了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发布。
01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天象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苏中知民初字第201号】 案情简介:
《太极熊猫》是一款由蜗牛公司研发的动作类RPG手机游戏,最早版本于2014年10月31日上线。
天象公司、爱奇艺公司开发的手机游戏《花千骨》最早版本于2022年6月19日上线。
2022年8月5日,蜗牛公司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花千骨》手机游戏“换皮”抄袭了《太极熊猫》游戏,即仅更换了《花千骨》游戏中的角色图片形象、配音配乐等,而在游戏的玩法规则、数值策划、技能体系、操作界面等方面与《太极熊猫》游戏完全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
法院依法认定《太极熊猫》游戏运行动态画面整体构成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其游戏整体画面中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两被告开发、运营的《花千骨》游戏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改编权,遂全额支持蜗牛公司30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判决首次明确游戏玩法规则的特定呈现方式构成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并明确游戏玩法规则表达内容和表达形式进行比对的侵权比对方法,认为在表达内容和表达形式上均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构成侵权。
本案判决受到了相关行业的高度关注和肯定,获评2022年度中国版权行业十大热点案件和2022年度中国十大最具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入选2022年度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2022年度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获评2022年度江苏法院优秀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特等奖。
02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郑某忠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苏05民初537号】 案情简介:
新百伦中国公司经合法授权取得“NEW BALANCE”商标在中国境内的非独占使用权,其鞋类商品两侧使用英文字母“N”的装潢设计。
郑某忠通过设立境外公司授权深圳新平衡公司大量生产带有“图片”标识、两侧使用“N”字母装潢的运动鞋,线上线下推广销售。
新钮佰伦鞋厂在阿里巴巴旺铺推广和销售被控侵权运动鞋,对外宣称其为被控侵权运动鞋的生产厂家。
搏斯达克公司负责被控侵权运动鞋的研发和生产。
深圳新平衡公司官网登载有大量冒用New Balance运动鞋的荣誉实施虚假宣传的文章。
新百伦中国公司据此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法院依申请依法作出诉中禁令裁定,但几被告拒绝履行生效裁定,并在法院送达法律文书时,当众将法律文书丢弃至警车旁。
法院决定对几被告处以10万元至100万元的罚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深圳新平衡公司、新钮佰伦鞋厂、搏斯达克公司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全额支持新百伦中国公司10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江苏省首例涉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出具禁令及首例从禁止生产、销售到禁止虚假宣传全链条覆盖诉中禁令的案件。
后又对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诉中禁令的行为进行了司法罚款。
在实体部分对精细化计算权利人实际损失作出有益探索,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原告1000万元诉讼请求。
本案入选首届全国法院“百篇优秀裁判文书”、2022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二等奖、全省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裁判文书特等奖等。
03曹某华诉濮某娟、第三人王某贺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苏05民初557号】 案情简介:
曹某华笔名为曹某枫,2005年6月出版《曹某枫画集》,该画集收录了工笔画《华清浴妃图》。
濮某娟在受第三人王某贺的委托代其加工刺绣过程中,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华清浴妃图》并制成两幅苏绣,获得金奖并出售,其中140cm×360cm作品售价170万元,70cm×170cm作品售价86万元。
曹某华据此诉至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濮某娟侵犯了曹某华对《华清浴妃图》享有的改编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2万元的法律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既充分保护了底稿作品著作权,又保障了刺绣艺人的创作需求,为刺绣艺人使用底稿作品明确规则。
承认了传承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中的创造性劳动,鼓励传统文化的推陈出新与跨越式发展,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现代著作权制度的和谐共赢。
本案入选2022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22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获评全国法院系统2022年度优秀案例分析三等奖、全省法院第十五届金法槌杯优秀案例二等奖、全省法院系统2022年度“百篇优秀裁判文书”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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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如何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