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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行业如何适用“不可抗力”?知识产权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增长新引擎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53:2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知识产权行业如何适用“不可抗力”?,知识产权,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增长新引擎 。



知识产权行业如何适用“不可抗力”?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了《关于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受疫情影响相关期限事项的公告》,其后又陆续发布了系列相关解答,解决了行业迫切关注的因疫情问题引起的知识产权权利丧失和恢复的问题。

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规定的除外。

这对当前疫情是否是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具有指导意义。

同时,对“不可抗力”条款的认定,需要结合具体个案,综合判断不可抗力事件是否直接导致了合同或法律义务的履行不能。

不可抗力的含义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含义有三:

第一,不可抗力仅指客观情况,即独立于个体之外的事件,不包括单个民事主体的行为; 第二,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预见性,即合同的当事人以现有的技术水平、经验无法预知; 第三,不可抗力具有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性。

不可避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必然性,而且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避免;不可克服,是指不可抗力及其损害后果发生后,当事人虽尽最大努力,仍不能加以克服,因而无法履行或者适当履行合同义务。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及相关防治措施本身已具备了不可抗力的事件特征。

疫情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将产生何种法律后果,还需进一步分析合同履行障碍与疫情之间的关系。

知识产权行业不可抗力的认定 知识产权的对象就是“知识”本身。

在知识产权领域,知识是指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

知识产权的自然属性是“无体性”和“可复制性”。

复制,是知识产权最基本的实现手段。

不可抗力对知识产权行业影响的是知识产权获得或复制过程中本应享有的权利。

疫情影响主要表现在影片院线发行,演唱会等人员聚集活动被取消,新片录制被暂停,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的权属获得和使用因为疫情而受到影响。

这些是否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免责,需要结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疫情是否直接导致了合同的不能履行来判断。

如果因为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疫情又被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则可主张不可抗力的适用。

如果疫情原因没有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则不可主张不可抗力的使用。

同一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对一个合同关系可能构成不可抗力,造成合同的履行不能;对另外一个合同关系可能不是不可抗力,有时反而促进了合同的履行。

例如在当前疫情下,院线方受疫情影响关闭影院,无法履行疫情期间的新片发行义务,但是在线影视,却收到了比原来高出很多的收视率。

所以,只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了合同的不能履行,或不能达到合同目的,才可以适用“不可抗力”条款。

二者需要有直接必然的关系。

知识产权行业不可抗力的适用 在知识产权权利获得阶段,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导致专利等知识产权权利丧失的,根据前文提及的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50号文及系列解答,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请求恢复权利。

请求恢复权利的,需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在知识产权交易阶段,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是评估,首先应评估阻碍合同履行的事件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及该事件是否造成了合同的履行不能、影响的程度如何。

第二是证明,如果确定因不可抗力事件使合同履行不能,则应取得事实证据,可由相关机构给予不可抗力证明,并附上事实证据。

第三是通知,应将不可抗力证明和对自己造成的影响及时通知合同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留存通知等书面凭证。

第四是延期履行,如果因疫情暴发导致合同义务无法按期履行,延期履行也可以实现合同目的,应及时通知对方因不可抗力需要延期履行及需要延期履行的期间,取得对方的同意,达成新的补充协议。

第五是合同变更,如果因疫情暴发导致合同义务部分不能履行,可及时通知对方并与对方协商是否可以变更该部分不能履行的合同义务的履行方式,以减少损失。

尽量获得对方的认可,达成新的补充协议,以促进合同的履行。

第六是合同解除,如果因疫情暴发构成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司法实践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提出解约的,通常较为谨慎,通常会根据不可抗力事件是否足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来综合判断。

当事人如果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应及时解除合同,如果合同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间的,那么经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内仍不行使解除权,则解除权消灭。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遇不可抗力应履行及时减损的义务。

否则应对没有采取措施致使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责任。

当事人在解除合同后,如果没有及时履行减损的义务,同样也要承担扩大损失部分的责任。

当事人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当事人原本就已经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来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当事人仍具有过错,不能免责。


知识产权,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增长新引擎


融入400多件专利打造的港珠澳大桥正式通车运营,大桥创下6项世界之最,被誉为桥梁界的“珠穆朗玛峰”;一个月前,广深港高铁正式运营,粤港澳大湾区1小时生活圈变为现实。

2月18日,《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下称《纲要》)印发实施,在优化区域创新环境方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成为关键词,也成为引领大湾区创新发展的新的导向。

正在发展中的大湾区,其创新能力已步入新阶段。

近日,广州日报数据和数字化研究院(GDI智库)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协同创新发展报告》显示粤港澳大湾区发明专利总量由7.1037万件增加到25.8009万件,近5年年均增幅达33.10%,粤港澳大湾区发明专利增量达到近五年来最高值,增加6.43万件,在发明专利总量上也开始逐渐与旧金山湾区、纽约湾区、东京湾区三湾区拉开距离,领跑全球四大湾区。

“经过40年改革开放,粤港澳大湾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化程度和对外开放水平,均居全国前列。

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不仅为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发展注入了新活力,也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寻找发展新动力、开拓发展新空间、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提供了新机遇。

在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知识产权的作用变得更加重要,是创新驱动的 显示器。

此外,粤港澳大湾区的一些企业创新实力不断增强,也为大湾区今后的创新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李顺德表示。

鹏城深圳地处粤港交界,在这里,许多企业依托自主知识产权“鹏程万里”。

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量连年保持两位数增长的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大疆),是全球领先的无人飞行器控制系统及无人机解决方案的研发和生产商,其客户遍布全球100多个国家。

早在2014年,大疆就提交了170多件PCT国际专利申请,荣登我国年度PCT国际专利申请量前十榜单。

很难想象,这是一家当时仅仅成立8年的中小企业交出的成绩单。

“在大疆,知识产权管理与公司整体运营紧密联结在一起,贯穿始终。

知识产权部门负责人直接参与到公司整体运营中,对公司的整体运营规划等核心商业信息都有知情权,并直接向公司最高管理者负责。

”大疆知识产权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过这样的方式,知识产权工作就能融入到公司整体运营当中,为大疆未来发展形成有力的支撑。

近年来,随着一项项政策的落地开花,粤港澳地区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升,专利产出持续增长。

以广东为例,数据显示,去年1月至8月,该省专利授权量为31.43万件,同比增长54.5%。

其中,发明专利授权量达到3.58万件,同比增长25.3%。

作为创新的重要主体,广东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发展呈现一派生机盎然。

全省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数达到8288家,第二批8910家;高技术制造业实现增加值增长9.2%,增加值占全省规模以上工业的比重为30.9%。

粤澳交界的小城珠海,仅有160余万人口,GDP却高达2966亿元。

这里藏龙卧虎,一大批手握高价值知识产权的企业在政策激励下,不断迸发创新能量。

占据国内空调市场“半壁江山”、蜚声国际市场的珠海格力,正是珠海的一颗“明珠”。

最新数据显示,格力已累计获得授权专利2.4914万件,其中发明专利4891件,平均每天有超过30件专利诞生。

在第二十届中国专利奖评选中,格力电器荣获2项金奖、2项银奖和8项优秀奖。

格力电器总裁董明珠认为:“自主创新能让一个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持优势,而知识产权保护则考验着企业守护创新成果的能力。

”锻造自主创新的实力,完善知识产权的管理,“两条腿”同时发力,助推格力在自主创新之路上行稳致远,也为中国制造培育创新环境、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了重要借鉴。


福建高院认定“牧王”与“九牧王”构成近似,九牧王赢得商标保卫战


“九牧王男装:时尚生活,美好向往!”“牧王,一家主打性价比好货的男装!”不少消费者在看到这两则宣传语时都曾产生过疑惑,不知两者有何关联。

殊不知,这两个品牌的持有方因商标纠纷多次对簿公堂,并引发了一起判赔额高达200万元的商标诉讼。

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福建高院)就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牧王公司)起诉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凯撒皇公司)、上海紫敬贸易有限公司(下称紫敬公司)、池某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二公司使用“MUWANG牧王”“牧王及拼音”等商标的行为侵犯了九牧王公司对“九牧王及拼音”等系列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三被告需共同赔偿九牧王公司经济损失等200万元。

在此前的一审判决中,一审法院认定二公司在产品及包装上使用“MUWANG牧王”等商标的行为构成侵权,但其在塑料挂件使用“牧王”等标识的行为并不侵权。

对此,有专家表示,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注重自主研发和原创品牌的打造,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和特点等进行企业logo设计和商标注册等,切勿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或者将他人商标稍加改动后为己所用,否则一旦被法院认定侵权,不但需要支付赔偿金,还有可能需要更换企业字号等,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非常不利。

九牧王公司成立于2004年3月11日,其通过受让方式获得第1271023号“九牧王”文字及拼音、第1521308号“九牧王”文字、第3062459号“九牧王 JOE ONE”文字及图形等商标(以下统称权利商标)。

经过九牧王公司的持续大量宣传、推广和使用,权利商标具备了较高知名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凯撒皇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11日,其法定代表人为池某隆。

1995年12月21日,鄂尔多斯牧王服饰有限公司(下称鄂尔多斯牧王)经核准获得第801503号“牧王”文字及图形商标;2010年12月28日,鄂尔多斯牧王申请的第7702454号图形商标核准注册(该商标图形与第801503号商标中的图形一致)。

2022年1月,鄂尔多斯牧王将第801503号商标许可给凯撒皇公司使用。

紫敬公司则成立于2014年1月24日,其在天猫商城、京东商城等网络销售平台上开设了名为“牧王旗舰店”的店铺。

九牧王公司发现,凯撒皇公司在被控侵权的服装产品及包装袋上标注了“MUWANG牧王”标识,在塑料挂件上使用了“牧王”文字标识,在被控侵权产品合格证上标注了“品牌:牧王”字样;紫敬公司则在其天猫商城的“牧王旗舰店”的网页页面中使用了“牧王(MU WANG):一家主打性价比好货的男装”等标识。

九牧王公司认为,二公司的行为涉嫌侵犯了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九牧王公司将二公司及池某隆共同起诉至一审法院。

在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将被控侵权标识使用在其制造、销售的产品及包装上的行为问题上,一审法院认定二公司侵犯了九牧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但对于九牧王公司关于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塑料挂件使用“牧王”文字标识以及在合格证上使用“牧王”字样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主张,一审法院并未采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上的塑料挂件一体两面,一面使用“牧王”文字标识,另一面使用图形标识,使用方式系对第801503号商标的规范使用,并未侵犯九牧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外,一审法院还认为,被控侵权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的是“品牌:牧王”,由于品牌并非法律概念,而是对以注册商标为核心经营资源的统称,考虑到被告经授权许可使用的第801503号商标的中文部分即为“牧王”,以此指称品牌名称符合一般商业惯例,并不构成侵权。

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等因素后,酌情确定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的侵权赔偿数额为100万元。

一审判决后,九牧王公司与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池某隆均不服,都上诉至福建高院。

九牧王公司认为一审判赔额过低,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池某隆则认为其没有侵权。

凯撒皇公司、紫敬公司、池某隆上诉称,首先,“牧王”品牌远早于上诉人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其属于对“牧王”品牌的正当使用。

其次,“牧王:一家主打性价比好货的男装品牌”是公司一贯的广告用语,没有与九牧王公司的任何宣传标语相似。

再次,公司在京东、天猫开设牧王品牌旗舰店,也是对自有商标品牌的使用,而且也符合京东和天猫使用店铺的商业规则。

最后,赔偿数额过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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