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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商标申请量跻身世界前五,印度竞争委员会:平衡知识产权相关案件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48:0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印度商标申请量跻身世界前五,印度竞争委员会:需要仔细平衡知识产权相关案件 。



印度商标申请量跻身世界前五


印度政府工业与内部贸易部特别秘书Sumita Dawra在出席上周举行的第八届国际知识产权会议上表示,目前印度的商标申请量位居全世界第五,年均专利申请量居世界第七。

本次大会为表彰大中小型企业及初创企业,把设立的知识产权奖分别授予了23个组织。

与会代表包括科学和工业研究理事会(CSIR)总干事R。A。 Mashelkar博士、印度工业联合会(CII)主席Daren Tang、日本特许厅副局长Masanori Katsura等。

印度政府工业与内部贸易部特别秘书Sumita Dawra在会上强调,专利在技术全球化进程中愈来愈重要。

正如科学和工业研究理事会(CSIR)总干事R。A。 Mashelkar博士在会上提到的,根据欧洲研究数据显示,仅2014年至2022年间,欧洲知识产权产业驱动了当地30%的就业率,对欧洲国内生产总值(GDP)贡献率高达44.8%。

有鉴于此,印度政府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政策改革,助力印度成为全球贸易国,譬如通过精简知识产权相关申请认定所需的合规证明来实现印度知识产权局的现代化。

印度作为GDP超过3.2万亿美元的世界第五大经济体,近年来,与日本在空间技术、人工智能、生物科技、纳米技术等新兴领域有着紧密的创新合作联系,譬如双方业已通过的印度-日本专利申请高速公路(PPH)协定;另外,WIPO一直以来对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融资支持。

日本特许厅副局长Masanori Katsura提到,本次会议为与会者提供了进一步加强全球伙伴关系的机会。

尤其是本次会议所延伸的第二届印度-日本绿色技术研讨会,是CII与新德里JETRO合作的一部分。


印度竞争委员会:需要仔细平衡知识产权相关案件


印度竞争委员会(CCI)主席阿绍克·查瓦拉(Ashok Chawla)近日表示,该委员会在调查知识产权相关案件时,其介入应“小心而不失偏颇”,以确保激励创新的机制不受到损害。

查瓦拉说:“在干预知识产权相关市场时,仔细平衡以确保不损害创新激励措施是很重要的。

” CCI主席还强调其介入应当小心而不失偏颇,如此一来,知识领域的企业才能保持其创新动力。

CCI正在处理一些与知识产权问题有关的涉嫌侵犯竞争法规的案件。

查瓦拉在印度产业机构“工商联合会”(Assocham)组织的“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的衔接——发明、增长和新挑战”会议上发表了演讲。

他补充说,由于许可可能会促进竞争,许多许可协议需要根据合理框架进行评估。

他说,定义市场的挑战更多来自创新驱动的市场,该市场产生于快速变化的环境以及产品及其属性的复杂性。

他指出,标明知识产权的确切范围可能会造成分析上的困难。

“我可能准确知道我工厂围墙的起止点,但可能不那么确定知识产权保护对我的工厂使用的技术的限制程度。

这种模棱两可让人很难分辨出竞争者是在利用受保护的知识产权合法竞争亦或他就是一个非法的竞争者,”查瓦拉说。

关于所谓的飞机票垄断问题,查瓦拉说调查正在进行中,并补充说这需要时间。

同时,他说对不动产公司Jaypee Greens的一个住宅项目的调查的最终决定可能要在未来两到三个星期内作出。

在问及查瓦拉对提议赋予CCI更多权力的《印度金融法》草案的观点时,他说他不清楚这部法律。

他说:“除了通过媒体获知的,我不知道《印度金融法》的框架,我不知道它最终将是什么样子……这部法律还在进展中。

” 查瓦拉说:“我们将看看任何新的立法会给我们什么权力,但就现在而言,我们已拥有足够的权力,而且我们认为我们在以应有的方式行使这些权力。

” 当被问及CCI是否会对《印度金融法》草案置评时,他说现在还没有做出决定。

有报道指出,当会议的合作机构或主办方在接受CCI调查时,CCI官员参会会有利益冲突,对此,查瓦拉说这么讲是不理性的。

他说:“我并不觉得参加一个重大会议并在为期一天的研讨会上发表主旨演讲会产生利益冲突。

怎么说呢,谈论利益冲突是不理性的。

支持他们是我们要遵守的法定义务。

” 有报道指出此次会议的一个合作机构在接受CCI的调查。

关于这个问题,印度工商联合会秘书长D S Rawat说该协会既不会站在A这边,也不会站在B这边。

他说:“这是一个拥有96年历史的知名论坛,从未听说我们会站在这边或那边。


历时4年,锂电池专利权终被维持有效


一起涉及锂电池的发明专利纠纷历时4年终审有果。

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针对上诉人湖南华慧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下称华慧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力源电池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下称力源公司)以及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之间的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

成立于2010年的华慧公司主要从事锂电池研发、生产和销售。

2010年6月11日,华慧公司提交了一件名为“一种圆柱形铝壳束腰封口正负极同向引出的锂离子电池”的发明专利申请,并于2012年1月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ZL201010197892.0)。

目前,采用上述专利技术的锂电产品已经广泛应用于电动玩具、个人护理产品、家用电器、通讯产品等消费类电子产品。

华慧公司与力源公司的纠纷源于多年前的一起专利侵权诉讼。

2012年,华慧公司以力源公司侵犯涉案专利权为由,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力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等。

此后,在法院调解下,双方签署和解协议,力源公司停止专利侵权行为,赔偿华慧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并承诺撤回针对涉案专利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及相关的行政诉讼。

2022年12月,力源公司针对涉案专利向原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权利要求1至4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4无效。

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审查决定。

随后,力源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涉案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得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故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诉审查决定,原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华慧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北京高院经审理后认为,无论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的相关区别特征是否已被其他对比文件所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均不宜认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证据1的基础上可以获得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启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至4具备创造性。

据此,北京高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持原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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