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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等企业有效推动了人工智能落地应用,华为诉康文森案一审宣判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47:59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华为等为代表的我国企业有效推动了人工智能技术落地应用,华为诉康文森案一审宣判 。
华为等为代表的我国企业有效推动了人工智能技术落地应用
知识产权在推进人工智能新基建高质量发展方面意义重大:一是人工智能本身属于知识产权密集型技术,知识产权在人工智能关键技术创新和产业应用中具有强烈的关联性和控制力;二是人工智能是新基建的核心领域,也是未来融合传统行业的颠覆性技术,知识产权将为人工智能新基建及衍生行业应用发展提供基本保障;三是掌握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实现人工智能新基建自主安全可控发展,必须依靠知识产权作为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深耕技术为新基建创造有利条件一是人工智能本身属于知识产权密集型技术,知识产权在人工智能关键技术创新和产业应用中具有强烈的关联性和控制力;二是人工智能是新基建的核心领域,也是未来融合传统行业的颠覆性技术,知识产权将为人工智能新基建及衍生行业应用发展提供基本保障;三是掌握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实现人工智能新基建自主安全可控发展,必须依靠知识产权作为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深耕技术为新基建创造有利条件 一是人工智能是第四次工业革命的核心组成部分,是推动传统产业向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升级、实现科技经济现代化建设目标的必由之路;二是人工智能是新一轮全球科技竞赛的制高点,是加快突破国外技术封锁垄断、提升综合竞争实力、培育形成新动能新优势的重要途径;三是人工智能垂直领域应用将极大改变人类生产生活方式,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进人类文明进程、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方式。
报告认为,知识产权在推进人工智能新基建高质量发展方面意义重大:一是人工智能本身属于知识产权密集型技术,知识产权在人工智能关键技术创新和产业应用中具有强烈的关联性和控制力;二是人工智能是新基建的核心领域,也是未来融合传统行业的颠覆性技术,知识产权将为人工智能新基建及衍生行业应用发展提供基本保障;三是掌握人工智能关键核心技术、实现人工智能新基建自主安全可控发展,必须依靠知识产权作为强有力的制度支撑。
深耕技术为新基建创造有利条件 报告还对人工智能典型应用的中国发明专利状况分别进行了研究,结果显示:在以智能客服、智慧医疗、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智慧金融、智能制造为代表的典型应用中,人工智能相关语音技术、智能问答、智慧医疗、汽车自动驾驶、知识图谱、大数据处理、智能地图、图像识别、智能视频分析等关键技术中国发明专利申请近十年来均呈现迅猛增长的态势,国内企业创新能力和专利布局不断得到提升。
报告显示,以百度、国家电网、腾讯、平安科技、华为等为代表的我国企业有效推动了人工智能技术落地应用,其中百度在语音技术(1334件)、智能问答(370件)、汽车自动驾驶(973件)、知识图谱(673件)、智能地图(1433件)等多个技术领域的发明专利申请量均排名国内企业首位,在智能客服、智能交通、智慧能源、智慧城市、智慧医疗等应用场景具有明显的知识产权优势,是人工智能新基建领域的重要创新力量。
国家电网、腾讯、平安科技等其他创新主体在大数据处理(国家电网1387件)、智能视频分析(国家电网305件)、图像识别(平安科技519件)、智慧医疗(平安科技1163件、腾讯767件)等不同领域和应用场景也具备一定实力。
华为诉康文森案一审宣判
9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南京中院)就合并审理的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华为公司)起诉康文森无线许可公司(下称康文森公司)确认不侵犯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纠纷三案作出一审判决,对华为公司与康文森公司所涉及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予以确认:单模2G或3G移动终端产品中,中国专利包即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为0;单模4G移动终端产品中,中国专利包即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为0.00225%;多模2G/3G/4G移动终端产品中,中国专利包即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为0.0018%,并且华为公司仅需就一件专利技术方案(专利号:ZL200380102135.9)的4G移动终端产品向被告康文森公司支付上述许可费率。
与此同时,法院对许可专利、许可产品、许可行为进行明确。
首先,在许可专利上,法院确认康文森公司所有以及有权做出许可的、声称并实际满足2G、3G、4G标准或技术规范且为原告华为公司所实际实施的全部中国必要专利;其次,许可产品为华为公司的移动终端产品,即手机和有蜂窝通信功能的平板电脑;再次,许可行为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许可产品,以及在许可产品上使用许可专利。
对华为公司请求确认在中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移动终端产品的行为不侵犯康文森公司享有的3件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00819208.1、ZL200580038621.8、ZL200680014086.7)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据悉,被告康文森公司于2012年通过购买,获得了诺基亚公司持有的部分涉及无线通信技术的专利包,包括在欧洲、美国、中国等申请并获得授权的专利。
2014年4月,康文森公司通过邮件致函原告华为技术公司,告知其通过购买获得了原属于诺基亚公司的涉及2G、3G、4G等通信标准的部分标准必要专利,且主张多件华为移动终端产品涉及侵犯该专利包的专利权,并向华为公司提供了10件美国专利及其技术比对资料作为双方技术谈判的样本,但要求华为技术公司获得其专利包的全球打包许可。
2022年7月,康文森公司因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将华为公司起诉至英国法院。
此后,华为公司在南京、深圳针对康文森公司发起确认不侵权诉讼,以及请求确定专利许可费率,同时针对康文森公司所有的多件中国专利发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
2022年,华为公司因认为康文森公司怠于针对其中国专利在中国行使诉权的行为,导致其制造销售华为移动终端产品的行为是否存在侵权处于不明确的状态,使商业经营决策和计划受到严重影响、经营困境和损失的发生;康文森公司的涉案专利权等已被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且不属于3GPP技术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康文森公司未能遵从其FRAND义务提供足够的信息,三原告无法判断被告所声称的标准必要专利的价值等原因,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三原告在中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移动终端产品的行为不侵犯被告享有的涉案发明专利权;就被告所有以及有权做出许可的、声称并实际满足2G、3G、4G标准或技术规范且为原告所实际实施的全部中国必要专利,判令确认符合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的对原告产品的许可条件,包括费率。
对于华为的诉求,康文森公司主张采用相似许可比较法来计算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比如对于无线通信终端产品其主张的许可费率应当是:2G手机为0.032%、3G多模手机为0.181%、4G多模手机是0.13%。
同时,康文森公司辩称,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与标准必要专利使用费之诉是两个没有关联的诉,不应当在一个案件中审理;三案中确认不侵权之诉所涉及的专利,目前暂时被原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为无效,由于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没有最终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法院应当驳回三原告的起诉;三原告提交的相关报告和补充报告没有事实依据。
在该案审理中,双方争议的核心为许可费率。
法院经审理,最终采用了自上而下计算FRAND许可费率法,确定标准必要专利的中国费率的计算公式为:单族专利的中国费率=标准在中国的行业累积费率×单族专利的贡献占比,并以此作出前述判决。
华彬广东红牛工厂及销售公司一审被判停止生产销售红牛饮料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河法院)就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公司)针对广东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珠海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广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称为华彬三被告,均由华彬集团全资控股)和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于2022年5月7日作出(2022)粤0106民初15728号一审判决:华彬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同时判决华彬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天丝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19109003元。
天河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法于2022年12月21日作出的终审判决 (2022)最高法民终394号判决,明确天丝公司享有红牛系列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案的再审审查程序并不影响原判决的效力。
深圳国际仲裁院受理的涉及“红牛”商标权属问题的仲裁案、以及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五十年协议等案件的审理结果,对本案审理均不具有约束力。
经过商标局备案的最后一份《商标许可合同》约定的天丝公司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的商标许可使用期限至2022年10月6日止。
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已无权继续使用涉案红牛系列注册商标。
法院认定,自2022年10月7日起,华彬广东红牛公司在其生产的红牛饮料罐体、包装箱以及生产厂区依然使用红牛商标标识,华彬三被告销售上述红牛饮料行为,已构成对天丝公司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华彬三被告在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红牛”字号已非善意,且客观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该行为已违反公平、诚信原则,天河法院认定华彬三被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广东红牛公司与广州红牛公司均由华彬中国公司直接或间接全资控股,珠海红牛公司与华彬中国公司均由华彬国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控股,三被告存在关联关系。
在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后,珠海红牛公司、广州红牛公司仍销售广东红牛公司生产的红牛饮料且存在密切的合作关系。
珠海红牛公司、广州红牛公司与广东红牛公司主观上存在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三被告基于分工合作、共同经营行为导致被诉侵权产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在市场上流通,造成同一损害结果,天河法院认定三被告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华彬三被告因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被诉侵权产品“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仍在持续销售,法院对于天丝公司主张三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权商品,停止使用含有“红牛” 字样的企业名称并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均予以支持。
鉴于法院已认定华彬三被告自商标许可使用期限届满之后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本案侵权赔偿期间应为 2022年10月7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法院参照相关情况及商标许可使用费率,最终判定由华彬三被告连带赔偿天丝经济损失人民币219109003元。
天河一审判决不是华彬方的第一次败诉,在不久之前华彬江苏红牛同样被判侵权。
2022年12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红牛维他命饮料(江苏)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杭州红牛饮料有限公司(以上三公司也均由华彬集团全资控股)等,侵害天丝公司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华彬前述三被告和杭州联华华商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并判决华彬三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含有“红牛”字样的企业名称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同时,连带赔偿原告天丝公司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
此次天河法院的判决,是继华彬江苏红牛工厂之后的又一高额赔偿判决,逾2亿的赔偿金额也是华彬集团自红牛系列商标纠纷持续6年多以来收到的最大判罚金额。
在多个法院均认为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资公司)自2022年10月7日之后便无权使用红牛商标后,那么依托合资公司名义上委托加工实为自产自销的华彬系各工厂以及各销售公司均无权再生产销售红牛饮料。
同时,全国市场监管部门也陆续对销售未经授权的“红牛维生素功能饮料”产品的商户也进行了查扣、下架、风险提示、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等措施,出具各类法律文书多达3000余份,以保护市场正常的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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