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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发布,《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发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43:4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发布,《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发布 。



《商标一般违法判断标准》发布


《商标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将加强商标管理作为其立法的目的之一,并专章对商标使用的管理作出规定。

《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2-2035年)》提出“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水平”。

围绕规范商标管理秩序制定《标准》,既是加强商标管理,强化商标执法业务指导的现实需要,也是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具体举措。

《标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商标管理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聚焦执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为商标执法部门提供针对性较强的指引,为市场主体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商标管理规则。

《标准》共三十五条,对现行商标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而未使用,使用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驰名商标”字样,商标被许可人未依法标明其名称和商品产地,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未履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义务,未履行商标印制管理义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等九类违反商标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细化规定。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加强《标准》的解读宣贯工作,加大培训力度,推进《标准》的实施。

同时,继续做好指导案例、典型案例发布及行政答复等工作,不断完善业务指导体系,提升执法保护水平,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力度,持续优化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发布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 第一条 为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提升执法水平,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在处理、查处商标侵权案件时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 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一般需要判断涉嫌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服务场所以及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行为。

第四条 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二)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第五条 商标用于服务场所以及服务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介绍手册、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名片、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相关物品上; (二)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票据、收据、汇款单据、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第六条 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媒体中,或者使用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上,或者使用在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载体上; (二)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商标的印刷品、展台照片、参展证明及其他资料; (三)商标使用在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社交网络平台、应用程序等载体上; (四)商标使用在二维码等信息载体上; (五)商标使用在店铺招牌、店堂装饰装潢上。

第七条 判断是否为商标的使用应当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意图、使用方式、宣传方式、行业惯例、消费者认知等因素。

第八条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的情形包括未获得许可或者超出许可的商品或者服务的类别、期限、数量等。

第九条 同一种商品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的商品,或者二者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

同一种服务是指涉嫌侵权人实际提供的服务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名称相同的服务,或者二者服务名称不同但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服务。

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注册工作中对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的名称,包括《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下简称区分表)中列出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和未在区分表中列出但在商标注册中接受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

第十条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生产部门、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商品。

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提供者、对象、场所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的服务。

第十一条 判断是否属于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应当在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与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之间进行比对。

第十二条 判断涉嫌侵权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同一种服务、类似商品或者类似服务,参照现行区分表进行认定。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的三大亮点


近日,《商标侵权判断标准》(下称《标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发布并实施,该《标准》有如下三个具有创新意义的亮点:

一、明确了商标侵权判断的方法 《标准》中对商标侵权的判断明确了以“商标使用”为前提,以“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为要件,以“是否构成混淆”为后置条件的方法,并且对“商标使用”“同一种商品、服务”“类似商品、服务”“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等名词进行了定义,对商标的使用行为、相同商标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列举,对判断是否是“商标的使用”、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相同或近似商标”以及“容易混淆”的方法和考虑因素进行了明确。

这一系列的条款在总结归纳了多年来商标侵权判断方法的基础上,针对新形势下商标侵权的特点,首次在官方层面上对商标侵权判断方法建立了一个完整、科学的理论标准,为实践中商标侵权案件的办理指明了道路和方向。

二、完善了商标法律法规的细节 目前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中的一些条款在实践运用中出现了一些争议,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困扰。

《标准》针对这些痛点,对相关条文中的细节进行了明确。

对“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情况进行了限制,明确了五种情况下应当认定当事人为明知或应知,不得适用“不知情销售”进行免责,同时明确对于因涉嫌侵权人提供虚假或者无法核实的信息导致不能找到提供者的,不视为“说明提供者”,也不能适用免责,这样有效地防止了销售侵权商品者滥用法律漏洞、逃避行政责任,更好地保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利益。

在保护合法在先权利方面,明确了若注册商标的申请日先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或者有证据证明的该著作权作品创作完成日,商标执法相关部门可以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查处,防止了部分侵权人滥用在先权利,阻碍、拖延商标侵权执法工作程序的情况。

对在先使用的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中“有一定影响力”的定义和判断方法进行了明确,并且对该类商标的使用进行了限制,更好地厘清了保护在先使用商标和保护在后注册商标的界限。

三、解决了基层执法中的疑难问题 当前商标侵权人不断转化侵权手段,通过一些貌似合法的“打擦边球”手段掩盖商标侵权的实质行为,对基层执法造成了困扰。

《标准》通过大量调研基层执法人员,总结了一些非常规的侵权手段,并明确这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应当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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