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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牛”商标权属纠纷,“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落槌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42:17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红牛”系列商标权属纠纷一审宣判,“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二审落槌 。
“红牛”系列商标权属纠纷一审宣判
横亘在中国与泰国红牛之间的纠葛已持续多年。
日前,双方围绕“红牛”系列商标展开的权属纷争有了新的进展。
11月2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红牛饮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认为红牛饮料公司关于确认其对涉案“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者合法权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请求法院判令泰国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天丝医药公司)支付广告宣传费用37.53亿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为1880.68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红牛饮料公司交纳。
双方在北京、重庆、佛山、深圳等地共有在审案件20余起,涉及商标许可纠纷、破产清算案、合同纠纷等多个案件类型。
此番纷争系红牛饮料公司于2022年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法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2022年8月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根据法院判决显示,红牛饮料公司请求法院确认“红牛”系列商标所有权为其单独享有,若不能对此予以确认,则确认由红牛饮料公司和天丝医药公司共同所有,并判令天丝医药公司向其支付广告宣传费用37.53亿元;天丝医药公司则主张红牛饮料公司提起该案诉讼属于滥用诉权和恶意诉讼,其诉讼目的在于企图通过诉讼不正当掠夺属于天丝医药公司所有的“红牛”系列商标所有权,同时人为制造诉讼,刻意阻碍其他法院正在审理的相关商标侵权案件,以便通过继续生产销售侵权产品获取巨额不法利益。
为了证明各自的诉求与主张,红牛饮料公司先后4次向法院提交了35份、4477页证据,天丝医药公司提交了共计8组、1886页证据。
1995年11月10日,天丝医药公司与中国深圳中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食品工业总公司及红牛维他命饮料(泰国)有限公司(下称红牛泰国公司)签订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共同投资设立红牛饮料公司,其中约定天丝医药公司“提供红牛饮料公司的产品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后续改进技术”及“红牛饮料公司的产品的商标是红牛饮料公司资产的一部分”。
1998年8月31日,红牛饮料公司当时的股东——天丝医药公司、泰国华彬国际集团公司(下称泰国华彬公司)、红牛泰国公司及北京怀柔县乡镇企业总公司(下称乡镇企业总公司)签订了《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合同》,其中约定天丝医药公司“提供红牛饮料公司的产品配方、工艺技术、商标和后续改进技术等”。
针对上述两份合资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内容,红牛饮料公司认为应理解为天丝医药公司同意将“红牛”系列商标归于红牛饮料公司所有,红牛饮料公司对相关商标享有独立或者共同的所有权;天丝医药公司则认为上述约定应理解为其同意将“红牛”系列商标许可给红牛饮料公司使用,并非针对所有权进行的约定。
基于对上述两份合资合同的相关条款约定内容的进行分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不能得出相关合同条款系对“红牛”系列商标所有权进行的约定、天丝医药公司负有转让“红牛”系列商标的合同义务,红牛饮料公司主张两份合资合同中的约定应当确认其对“红牛”系列商标享有所有权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红牛饮料公司还主张,该公司及相关红牛企业在“红牛”系列商标的设计、策划、申请、注册、商业价值的形成以及品牌维护中做出了巨大的、实质性的和决定性的贡献,依法应享有“红牛”系列商标所有者的相关合法权益;天丝医药公司则认为红牛饮料公司的主张违背客观历史和事实,而且无任何证据支持。
对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涉案“红牛”系列商标的权属状态是明确的,均归属于天丝医药公司所有,红牛饮料公司依据广告宣传的投入而认为其取得了商标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
同时,根据红牛饮料公司自行制作的审计报告,其已经在成本中扣除了相关广告宣传投入,作为其市场运营的成本,故红牛饮料公司的相关诉讼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红牛饮料公司还诉称,从公平原则出发,天丝医药公司在坐享“红牛”系列商标所带来收益的同时,应当合理承担红牛饮料公司对“红牛”系列商标进行广告宣传的费用;天丝医药公司则主张,红牛饮料公司以其所谓的基于“公平原则”的“贡献”为借口,试图掠夺天丝医药公司独立享有的商标所有权和要求赔偿广告宣传费的损失,缺乏法律依据。
“维多利亚的秘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二审落槌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全球著名女性内衣品牌“VICTORIA‘S SECRET”(中文名:维多利亚的秘密)的所有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诉上海麦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近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创立于20世纪70年代的“VICTORIA’S SECRET”定位中高档内衣、文胸等,一直深受全世界女性的喜爱。
该公司分别在“VICTORIA‘S SECRET”、“维多利亚的秘密”上注册了商品商标及服务商标。
然而,麦司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店铺大门招牌、员工胸牌和举办的内衣时装展览等多种场合,均突出使用了“VICTORIA’S SECRET”标识。
此外,在中国女装网、微博、 等网络平台,麦司公司还称其为维秘中国运营总公司、中国总部等,并开展特许加盟销售活动。
维秘公司认为,麦司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故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10万元并在《新民晚报》、中国女装网首页显著位置就其侵权行为发表书面声明,消除影响。
麦司公司则辩称其对原告商标的使用属于在商品销售过程中的合理使用,也未进行虚假宣传,因此不构成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告虽然没有获得原告的商标授权,但其经销从原告母公司处购进的库存产品,并无证据表明销售的商品为假冒,因此不存在侵犯原告商品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于服务商标,被告不仅在店铺大门招牌、店内墙面等处使用“VICTORIA‘S SECRET”标识,还在收银台、员工胸牌、VIP卡、时装展览等处使用,已超出为指示所销售商品而必需使用的范围。
而被告积极对外宣称其为维秘上海直营店、中国总部等,以表示服务来源,足以使公众产生原、被告存在商标许可的误解。
被告使用“VICTORIA’S SECRET”和“维多利亚的秘密”标识在中国女装网及微博、 上进行广告宣传,传达其为品牌经营者并开展加盟业务的信息,属于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因此,构成商标侵权。
同时,被告的虚假宣传使其不正当地获得竞争优势,而被告店铺的售价远高于原告官网上同类商品的售价,会对原告今后在中国境内的商业活动产生影响,应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证据不足,法院综合考虑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等,酌定判定被告赔偿损失50万元。
此外,被告在网站上发布虚假信息,在沪开设实体店铺,并在全国多地开展招商加盟,故原告要求被告在《新民晚报》、中国女装网首页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与被告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相适应,因此,对原告主张消除影响的请求,法院也予以准许。
“肝脏无创弹性诊断仪”发明专利侵权案一审有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3000万元
在肝病诊断的临床诊断中,无创诊断仪大大降低了患者诊断时的痛苦并提高了诊断效率,然而,正是这样一款产品引发了两家医疗器械企业多年来的知识产权对垒。
近日,内蒙古福瑞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福瑞股份)发布上市公告称,其于近日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在福瑞股份控股子公司起诉无锡海斯凯尔医学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海斯凯尔)侵犯其肝脏无创弹性诊断仪FibroScan发明专利侵权案中,法院一审判决海斯凯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FibroTouch-B、FibroTouch-C和FibroTouch-M型号的三款产品,并赔偿福瑞股份控股子公司法国Echosens公司(下称爱克森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法国弹性测量体系弹性推动公司(下称弹性推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166万余元。
肝病无创诊断仪涉及的主要核心技术是瞬时弹性成像,目前,国内掌握该技术的主要是福瑞股份、海斯凯尔和深圳市一体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深圳一体公司)。
其中,深圳一体公司在2014年同福瑞股份达成专利合作,福瑞股份和海斯凯尔则在近年来频频发生知识产权摩擦。
1999年3月,弹性推动公司在法国提交了一件名为“使用切变波的成像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专利号:00805083。X)。
爱克森公司在2001年成立后,成为弹性推动公司的全资控股公司,并成为该专利的专利权人。
爱克森公司在对该专利进行应用推广后,推出了肝脏无创弹性诊断仪FibroScan,经过多年的临床应用,FibroScan广受国内外医院和肝病患者的认可。
2007年,福瑞股份引进FibroScan,成为其中国区总代理。
2011年7月,福瑞股份完成对爱克森公司的收购,获得了FibroScan的核心技术,是爱克森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
海斯凯尔则在其官网上介绍,其成立于2010年,由是一家专注于高端医学技术研发和推广的高新技术企业,核心产品FibroTouch已为海内外患者提供服务。
弹性推动公司发现有多家医院使用了由海斯凯尔制造、销售的“FibroTouch无创肝纤维化诊断仪”系列产品,公司经比对后认为,海斯凯尔的上述产品涉嫌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沟通无果后,弹性推动公司于2022年以专利侵权为由,将中日友好医院以及海斯凯尔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对于弹性推动公司的指控,海斯凯尔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原告所主张的赔偿依据错误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结合在案证据,认为海斯凯尔制造、销售的FibroTouch-B、FibroTouch-C、FibroTouch-M三款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16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此外,法院在综合考虑涉案侵权产品数量、销售金额、持续侵权时间、侵权后果等因素后,判决海斯凯尔按照弹性推动公司专利实施许可费的3倍进行计算,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万元。
一审判决后,福瑞股份董事、总经理林欣表示,该案一审判决证明了国家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高度重视,是我国司法公正公平的体现。
本次判决将使中外企业对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更添信心。
海斯凯尔知识产权部经理鲍晓则表示,经过专家和团队比对,海斯凯尔坚信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构成专利侵权,公司将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事实上,此次诉讼并非两家公司的首次过招。
近年来,双方已发生20余起知识产权争议,涉及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和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以及相关行政诉讼等。
邓丽娟表示,在这些争议中,有多起案件由海斯凯尔发起,但后来其主动撤诉;也有几起商标权和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以及相应的行政诉讼正在进一步审理过中,其 起海斯凯尔二审胜诉的商标无效案件将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
鲍晓则表示,海斯凯尔则在多起诉讼二审中获胜,维护了公司的专利权、商标权等。
两家公司均在行业中均颇有较大影响力,为何频频发生争议?对此,林欣表示,福瑞股份是一家专注为肝病患者提供产品的研发、推广和销售的公司,在肝病治疗领域投入了大量的研发人员和经费。
福瑞股份是在发现海斯凯尔的产品涉嫌使用了福瑞股份的核心专利后,才将其起诉至法院的。
对此,鲍晓不予认可,在她看来,纠纷起因是因为海斯凯尔的快速成长和FibroTouch产品的快速推广,打破了竞争对手产品的市场独占性,重塑了无创肝纤维化诊断领域的市场格局,对方发起法律诉讼的目的是展开商战,打压竞争对手。
孰是孰非,有待法院的进一步审理查明。
不过,系列诉讼对医疗器械行业带来的启示意义值得关注。
同医药行业相比,医疗器械行业的相关从业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还有待提高,有些企业在推出相关产品后,都没想到提交专利申请;有的企业虽然提交了专利申请,但在专利保护、运用等方面所做的工作不足;业内也可能存在某些企业鲜有创新,靠侵犯知识产权谋取私利的现象。
医疗器械行业涉及到医药、机械、电子、塑料等多个行业和学科的交叉,为技术密集型产业,这就需要相关从业者具备较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相关案例表明,高科技含量医疗器械产品在蓬勃发展的同时,相关企业间的竞争也在加剧,以知识产权竞争为手段争夺市场份额已在所难免。
一方面,我国医疗器械行业应当不断加强技术创新,加强整个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相关企业要在知识产权保护方式、策略上提前做好战略规划,做到未雨绸缪。
此外,也有专家指出,医疗器械企业在技术研发起步阶段,就要聘请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法律顾问做好知识产权规划,比如何时提交专利申请、如何进行专利许可、如何防范专利风险等,当然也要及时进行专利检索,规避现有设计;其次,在遭遇专利被侵权时,企业应及时制定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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