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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PO称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与技术发展保持一致,知识产权关键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41:5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WIPO称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与技术发展保持一致,“两会”知识产权关键词 。



WIPO称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与技术发展保持一致


在近期举行的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会议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Francis Gurry)强调了推动菲律宾等国家知识产权制度现代化的必要性,从而使这些国家在先进技术领域保持竞争优势。

弗朗西斯·高锐在菲律宾庆祝世界知识产权日活动(这是菲律宾加入WIPO 38年以来该组织首次在该国庆祝该节日)并强调了全球知识产权制度的新兴趋势以及这些趋势是如何借助新技术(例如机器人技术与人工智能)得以发展的。

高锐在其主旨演讲中指出,“众所周知,技术正变得日益复杂,而各国政府也身处此种复杂的环境中。

在这种经济形势下,竞争越来越集中于技术与知识产权领域。

” 除了此种技术趋势之外,他还列举了知识产权领域的其他两种新兴趋势。

第一种趋势是知识产权的需求正在超越世界经济的增长,表明了全球知识经济的重要性。

第二种趋势是亚洲在不断崛起,成为了全球最大的知识产权生产者。

在全球的知识产权申请中,有60%的申请来自该区域。

高锐指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已成为亚洲在特定行业中竞争的基础,因此,菲律宾迫切需要与邻国保持步调一致。

高锐称,“对于菲律宾这样的中等收入国家而言,由于其身处于这种不断变化的格局之中,该国所处的环境无疑充满了激烈的竞争,需要本国政府已经落实或有待落实的一系列战略。

”他还强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研发投资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由发达国家的研发所支持的技术已经改变了菲律宾等发展中国家以及其他亚洲国家参与不同行业(例如制造业)的全球价值链的方式。

鉴于发展中国家为适应发达经济体所取得的技术进步而面临着一系列的政策挑战,高锐称WIPO正鼓励利益相关方调整知识产权制度从而对这些变化做出迅速回应。

高锐还补充,“尽管技术在快速发展,但许多问题仍有待解决。

由于政策制定的过程跟不上技术发展的步伐,因此,议会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处理此类问题。

这体现出技术的迅速发展与政策制定的相对缓慢过程之间的紧张状态。

因此,我们对此高度关注,第一次不仅着眼于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还考虑到知识产权的司法管理问题。

” 参与该讨论的人员包括菲律宾知识产权局(IPOPHL)局长约瑟芬。圣地亚哥(Josephine R。Santiago)、菲律宾驻联合国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的常驻代表、大使埃文。加西亚(Evan Garcia)、贸易与工业部副部长罗伟尔。巴尔巴(Rowel Barba)和科技部副部长卡罗尔(Carol Yorobe)。

高锐还见证了IPOPHL知识产权奖的启动,该奖项旨在对菲律宾以及该国的经济发展产生有利影响的优秀创意或知识产权成就进行表彰。

在此次短暂的访问之旅结束之际,高锐还对菲律宾进行了一次礼节性拜访。

在此次拜访中,其与菲律宾外交部部长何塞。路易斯。蒙塔莱(JoseLuis G。 Montales)进行了交流,主要集中于知识产权对菲律宾(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重要性以及菲律宾与WIPO未来的发展关系。


知识产权关键词


董明珠:  建议应尽快组建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实现从“知识产权法庭”到“知识产权法院”的跨越,独立审理知识产权终审案件的专门法院,充分保障知识产权审判的专业性和专门性。

对统一高效司法有特殊需求的特定类型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和垄断上诉案件。

商标恶意注册  设立恶意注册负面清单   樊芸:  建议要完善商标法律制度,在商标法总则中规定商标使用原则,在商标注册申请程序、商标注册满三年时、商标转让和续展等诸多环节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商标使用证据。

加大对恶意注册商标异议、无效力度。

设立恶意注册负面清单。

增加恶意注册的违法成本。

放宽对“恶意”的认定标准   严琦: 建议建立、完善事前商标注册申请审查的机制;建立相关数据库和警示名单;在具体案件中,建议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放宽对“恶意”的认定标准;降低企业维权成本。

设立黑名单  冻结碰瓷者商标申请权   胡成中:  建议制定恶意注册的公示制度,具体而言:一是建立恶意注册黑名单;二是黑名单系统应覆盖到全国各省市,如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一样向全国公开,免费查询;三是黑名单的公布与复核由商标局在其官方网站上设立专区;四是被列入黑名单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有为期一年考察期,若其间无再次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可向商标局申请将其从黑名单中撤除,并对撤除行为加以公示。

商标专利申请费  推动商标专利收费结构性调整   齐成喜:  建议适当提高商标注册申请费,增加商标恶意抢注和囤积注册成本,引导申请人以使用为目的申请注册商标;适当降低商标后续业务费用,进一步降低企业负担;增加“商标分割费”收费项目,完善“一标多类”商标分割制度;适当提高专利申请费,打击非正常申请;适当降低专利维持费标准,且延长维持费缴费周期至2到3年,减轻企业维持高价值专利的负担;合并精简部分专利收费项目,进一步便利申请人。

地理标志立法  加快推进地理标志专门立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何志敏:  建议将地方政府指定的行业协会作为地理标志持有人,代表地方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监督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推动地理标志产品市场运用;强化专门保护措施,列举地域范围外生产的产品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使用地理标志等侵权行为类型,明确具体的行政处罚措施,发挥行政保护便捷高效的特点,为地理标志保护实践提供法律支撑。

加快制定地理标志保护专门法   广东知识产权局局长麦教猛:建议我国应加快制定地理标志保护专门法。

通过制定出台行政法规或法律,统一原产地地理标志名称,统一规范地理标志授权、管理和保护工作。

明确地理标志的保护范围、侵权行为的构成、侵权判定、侵权法律责任、撤销及无效程序等,全面加强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

同时,在国家层面建立统一的地理标志授权、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和保护制度,建立地理标志联合认定机制,提升地理标志认定质量,统一规范新版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加强我国地理标志在海外市场的保护工作。

知识产权融资  完善知识产权融资体系   张天任:  建议完善知识产权融资的法律法规;健全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体系;建立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机制。

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发展,就必须化解金融机构承担的风险。

推广知识产权证券化“深圳模式”   樊庆峰:  建议未来可以继续加大知识产权证券化“深圳模式”在全国范围内的复制推广力度,并持续深化各级政府对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专项政策性支持,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模式惠及更多中小微科技型企业;不断拓宽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并积极引导更多社会资本参与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

同时建议有条件的省市,借鉴深圳模式,强化“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梯队。

科技成果转化  将技术经纪人纳几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周世虹:  建议将技术经纪人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建立技术转移人才职称评定制度。

探素科技成果证券化   刘中民: 建议探索建立科技成果证券化交易平台,引导资本介入科技创新全过程:建立完善的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与认证体系。

在高校院所设立科技成果  转移转化办公室  九三学社建议在高校院所设立相对独立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公室,聘请高水平的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合规风控、综合保障等人员:鼓励和支持科研人员进行成果转化、赋予科研人员对科技成果转化更多自主权、决策权、定价权,调动成果完成人的转化积极性和主动性。

知识产权人才  加快培养知识产权高端人才   赵雯:  建议健全顶层设计。

一要成立国家知识产权研究院,荟萃现有高层次研究力量,建设世界一流的知识产权智库;二要将知识产权明确为一级学科,下分知识产权保护、运用、服务、国际化与基础五个二级学科,细化培养方向;三要逐步增加知识产权硕士点、博士点,扩大培养规模。

在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导下,选择有条件的高校开展知识产权一级学科建设试点。

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以分级分类培养复合型、专业型人才为出发点,规范学科培养体系及相应的知识体系、教学内容、实务要求。

坚持优增量与强存量并重。

借鉴培养工商管理硕士的成功经验,支持高等院校在知识产权高端人才培养中引入实务师资、增加实务教学、提高实务能力。

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国际合作。

深化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提升向国际知识产权机构输送中国人才的能力,推动构建开放包容、平衡普惠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

推进“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合作。

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罪应将市场竞争秩序作为认定要素   才华:  建议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后续起草、颁行立法解释或重新立法时应着重考量对“情节严重”内涵的合理界定等内容,剔除犯罪行为类型中与市场竞争秩序无关的因素。

加强商业秘密刑事保护   黄立:  建议由最高检、公安部牵头制定明晰的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标准,提出具体措施改善立案难的问题,并开展专项行动,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进行受理立案。


“好声音”系列商标无效案有果双方达成共存协议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浙江蓝巨星国际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蓝巨星公司)因“中国好声音”等19件相关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

在案件审理期间,蓝巨星公司与荷兰塔尔帕容量有限公司(下称塔尔帕公司)达成商标共存协议,法院认为,基于已经变化的事实基础,蓝巨星公司的相关商标注册使用已经克服了易致公众混淆的缺陷。

2012年,塔尔帕公司就“The Voice of 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领土延伸保护,并于当年4月26日经核准注册。

以19起纠纷中“蓝巨星好声音”商标(下称诉争商标)案为例,该诉争商标由蓝巨星公司于2012年10月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

2014年3月,该商标被核准注册。

2022年3月,塔尔帕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经过审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随后,蓝巨星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该案诉讼期间,蓝巨星公司与荷兰塔尔帕公司达成协议:后者同意前者持有“好声音”或包含“好声音”的中文商标。

塔尔帕公司将继续持有“The Voice of”英文及手势图形商标,双方确认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

同时,塔尔帕公司将放弃在中国使用“中国好声音”标识,也不再在中国就“The Voice of…”节目模式寻求新的授权合作。

至此,围绕“好声音”系列商标各自归属的19起纠纷终于落下了帷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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