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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知识产权重点工作,2025年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知识产权鉴定标准体系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6 13:41:19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2023年知识产权重点工作,2025年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知识产权鉴定标准体系 。
2023年知识产权重点工作
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深入实施《纲要》和《规划》,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效果、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大力度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扎实推动知识产权事业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以中国式现代化为指引加快建设中国特色、世界水平的知识产权强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一)强化知识产权法治保障。
完善保护和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配合完成《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
推进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
加快推动地理标志立法,修改完善地理标志条例草案。
完成《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修改。
做好《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的贯彻实施。
加快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制度修订和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建,加快探索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制度。
支持地方开展知识产权立法。
提高知识产权审查授权质量和效率。
完成《专利审查指南》适应性修改,完善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专利审查政策标准。
做好我国加入《海牙协定》的业务衔接。
在实用新型审查中正式引入明显创造性审查,加强审查质量保障和业务指导的统筹管理,强化内外部审查质量评价,提升审查工作智能化水平。
更好规范专利、商标申请秩序。
强化专利申请源头治理和商标恶意注册打击力度,制定特定领域的商标注册申请和使用系列指引,强化部门协同,实现央地贯通,前移打击关口,从严审核把关。
(二)深入落实国家战略部署。
全面落实《纲要》和《规划》。
制定《纲要》和《规划》年度推进计划,开展《纲要》实施情况年度监测和《规划》实施中期评估,推广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二批典型案例,加强指标数据的动态监测和发布工作。
做好中央知识产权保护检查考核和国务院督查激励。
制定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配合做好国家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有力服务国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
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强链护链行动,促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性。
系统推进国家专利导航综合服务平台、产业服务基地和支撑服务平台建设。
强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和信息资源供给。
更好支撑国家区域和行业发展战略实施。
围绕国家区域战略部署,打造区域知识产权高地,加强与国家行业战略的协同。
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工作,“一省一策”共建知识产权强省,启动新一批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促进东中西部知识产权工作协调发展,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强项、打造特色。
加强知识产权与质量管理、标准化、反垄断、药品监管等工作的协调配合。
(三)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效能。
加强保护工作体系建设。
制定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做好第二批示范区遴选工作。
高水平建设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体系,持续完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全国一张网”,深入开展纠纷快速处理试点,优化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流程,加强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实施商品交易市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国家标准。
深化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
深入实施《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加强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的工作协同,促进行政、司法、仲裁、调解工作衔接;持续加强执法指导,出台相关标准、规范和工作指南,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专业技术支撑。
加强地理标志、官方标志、特殊标志、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稳步推进地理标志统一认定,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程,持续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
强化知识产权安全保障能力。
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建设,优化海外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切实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
(四)促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提升创新主体知识产权综合运用能力。
落实知识产权助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政策,深入推进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培育。
启动实施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专利声明制度试点,开展新一轮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建设。
开展《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国际标准实施试点,发布实施《企业知识产权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国家标准。
完善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托管,打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组合拳。
完善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机制。
推动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全面落地,出台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政策,推广《专利评估指引》国家标准,做好专利许可费率统计发布。
深入实施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升级知识产权运营平台体系,建设新一批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大力培育和发展专利密集型产业,推进专利密集型产品备案认定工作。
启动实施“千企百城”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编制发布中国商标品牌发展指数报告。
深入开展地理标志助力乡村振兴行动,推动实施“地理标志品牌+”专项计划,助推特色产业发展。
以效益为导向做好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
(五)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
深化“放管服”改革。
认真落实国务院营商环境创新试点任务部署,积极配合做好世界银行全球营商环境评价相关工作。
全面实识产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推动更多事项“网上办”“掌上查”。
深入开展“减证便民”工作,编制知识产权证明事项清单,扩大电子证照共享应用和告知承诺实施范围。
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普惠工程。
持续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健全分级分类管理机制。
丰富公共服务产品供给,建设开放一批知识产权专题数据库。
推动建立中西部地区公共服务帮扶机制。
推进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城市。
发挥专利商标审查协作中心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职能作用。
继续举办专利检索分析大赛,打造公共服务能力提升品牌活动。
强化公共服务数字化支撑。
加快建立全国一体化知识产权数字服务平台。
优化知识产权数据资源和外观设计专利检索公共服务系统,升级公共服务网,拓展“一网通办”应用场景。
完善知识产权数据资源目录,强化数据安全保障,建立常态化、清单式知识产权数据供给模式。
加强专利权评价报告电商平台共享试点工作。
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监管和自律力度。
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持续加大对代理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健全代理行业监管长效机制,推进实施信用评价管理。
做好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换届工作。
持续开展行风建设活动。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健康发展。
落实《关于加快推动知识产权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实施知识产权高质量服务市场主体培育行动,培育专业化、高端化、品牌化服务机构,加快知识产权服务业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
(六)统筹推进知识产权国际合作与竞争。
进一步提升在多边平台的影响力。
办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50周年系列活动。
积极推动外观设计法条约、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相关法律文件的磋商和外交会议筹备。
主动参与国际规则制修订。
继续深度参与多边框架下专利、商标、工业品外观设计、地理标志等国际规则完善,开展新兴技术领域审查业务规则国际交流,推动落实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推动第二批产品互认互保。
稳步推进新形势下的国际交往。
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稳妥有序开展线下交流,加强“一带一路”知识产权合作,深度参与中美欧日韩、金砖国家、中国—东盟、中非等小多边合作,深化与各方交流。
支持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参与知识产权国际交往。
(七)加强知识产权基础建设。
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完善知识产权人才评价体系,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知识产权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
积极开展知识产权专业学位建设,推动建立知识产权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制定指导性培养方案。
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加大对基层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人员的轮训。
加大文化宣传力度。
完善知识产权大宣传工作格局,建设全方位、多层次传播矩阵,广泛宣传、深入普及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意识。
办好世界知识产权日、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等大型活动,打造宣传文化精品,提升传播力影响力。
加强理论研究。
围绕支持全面创新,加快推进知识产权新型智库建设,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知识产权研究机构和战略研究基地作用,做好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换届工作,强化知识产权业务领域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提升理论研究对科学决策和政策制定的支撑服务能力。
2025年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知识产权鉴定标准体系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消息,该局近日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力争到2025年,形成较为完善的知识产权鉴定工作管理机制,建立多层次多类型的知识产权鉴定标准体系,知识产权鉴定机构规模合理、技术领域覆盖面广、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明显提升,知识产权鉴定的应用范围更加广泛,对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技术支撑作用更加突出。
《意见》提出,推动出台知识产权鉴定相关国家标准、团体标准。
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鉴定术语规范等基础标准,以及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鉴定专业标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鉴定标准体系。
加强知识产权鉴定活动中对鉴定人适用标准工作的指导,支持地方开展知识产权鉴定标准贯彻和实施工作,推进各类知识产权鉴定工作规范化开展。
《意见》明确,支持符合知识产权鉴定相关国家标准、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人开展知识产权鉴定活动,运用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对知识产权相关专门性事实问题进行鉴别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重点做好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各类知识产权鉴定工作,主要协助解决知识产权争议中的专门性事实问题。
知识产权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同时,《意见》表示,将推动成立全国性行业自律组织,研究制定知识产权鉴定机构管理评价制度,统一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等知识产权鉴定质量管理制度。
构建知识产权鉴定机构遴选荐用机制,建立全国统一的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实现名录库动态调整。
将通过贯彻知识产权鉴定标准的鉴定机构纳入名录库并予以公开,供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仲裁调解组织等选择使用。
鼓励支持地方成立知识产权鉴定行业自律组织。
此外,还将开展行业评价。
支持行业自律组织探索制定知识产权鉴定行业等级评价办法,督促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法合规执业。
支持制定实施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执业公约。
推动开展质量监管、执业考核等第三方评价和知识产权鉴定满意度评价,并及时公开评价结果。
鼓励行业自律组织加强行业诚信建设,依法依规对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加强信用监管。
20年前提交注册申请的“安踏及图”商标引纠纷
创立于1991年的安踏(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安踏公司)是一家从事设计、生产、销售运动鞋服、配饰等运动装备的企业,经过近30年发展,“安踏”品牌赢得了消费者的广泛认可。
围绕着一件20年前提交注册申请的“安踏及图”商标,安踏公司与该商标申请人李某某展开了激烈的纷争。
近日,双方纠纷有了新的进展。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李某某在眼镜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第1602550号“安踏及图”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前,安踏公司的“安踏 ANTA”商标已构成运动鞋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的注册存在恶意,可能致使安踏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据此撤销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评委)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的裁定。
2022年12月,安踏公司针对诉争商标向原商评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安踏”商标已是运动鞋商品上的驰名商标,其于1990年至1999年间在鞋、服装、童装等第25类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547903号“安踏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33427号“安踏 ANTA”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87242号“安踏 ANTA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三)应被认定为运动鞋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诉争商标与3件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恶意复制和摹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予以无效宣告。
李某某辩称,诉争商标于2001年7月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眼镜等第9类商品上。
诉争商标获准注册16年后,安踏公司才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显然已超过诉争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规定时效,且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3件引证商标并未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与3件引证商标均存在差别,指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也不相同,即便共存也不会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诉争商标的注册应予维持。
据了解,安踏公司向原商评委提交了1999年至2002年“安踏ANTA”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李某某将诉争商标许可他人使用后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李某某2022年再次申请注册第20807486号“安踏”商标等证据材料,其中第20807486号“安踏”商标不予注册决定中认定李某某构成对安踏公司在先驰名商标的摹仿,有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诉争商标的被许可人因在生产、销售的眼镜上使用了“安踏”标识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商评委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中的“安踏”文字本身所表示内容并无任何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安踏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诉争商标为李某某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而取得注册,也不能证明李某某存在注册恶意,安踏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日期距诉争商标注册日已超过5年。
综上,原商评委裁定驳回安踏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
安踏公司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安踏公司依据商标法有关驰名商标保护条款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必须满足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构成驰名商标、诉争商标系恶意注册两个条件,但安踏公司提交的证据多产生于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后,且其在鞋类商品上持有多件含“安踏”文字的商标,相关广告等证据无法体现与引证商标形成对应关系,故不足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3件引证商标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构成驰名商标,也不足以证明李某某属于恶意注册。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安踏公司的诉讼请求。
安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3件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被核准注册,引证商标二与引证商标三因承继引证商标一的商标权益并持续使用,结合其提交的市场排名、广告宣传、销售量、商标获保护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二与引证商标三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构成驰名商标;此外,一审法院以3件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未构成驰名商标为由,直接推定李某某申请注册诉争商标不具有恶意,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对于安踏公司有关驰名商标的诉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安踏公司在无效宣告及行政诉讼程序中提交的市场销售及排名情况、广告宣传情况、“安踏”品牌获得的相关商誉、“安踏”品牌知名度及保护情况等证据,可以证明在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后,引证商标二在核定使用的运动鞋商品上经过大量宣传、销售以及相关社会活动的开展,已为公众广泛知晓,构成使用在运动鞋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基于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同时考虑到在案证据体现的商标实际使用形式多为引证商标二,安踏公司请求将3件引证商标均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
针对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损害了安踏公司主张的驰名商标权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引证商标二中的“安踏”为臆造词,显著性较强,诉争商标也包含“安踏”二字,且李某某不能对诉争商标的构思及文字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故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摹仿。
同时,考虑到诉争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后引证商标二的知名度已经及于李某某,且诉争商标存在不规范、傍靠他人商誉及李某某在相关案件中被判定侵犯安踏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等情形,可推定其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存在恶意,安踏公司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应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
据此,法院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诉争商标与已驰名的引证商标二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减弱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正当利用引证商标二的市场声誉,致使安踏公司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诉争商标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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