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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书的分解组合式撰写法,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扩展的空间和风险考虑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3 10:15:1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权利要求书的分解组合式撰写法,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扩展的空间和风险考虑 。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扩展的空间和风险考虑


一 权利要求扩展的必要性 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对于一项技术方案,授予其对应的专利权,实际上是以权利要求的文字本身形成保护边界,界定出清楚的保护范围。

而说明书及附图仅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一定程度的理解、澄清和特殊情况下的修正,不得用于限定权利要求。

但是,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也就是说,这种尽可能扩大的保护范围,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说明书中基于清楚、完整的记载,描述权利要求实现的可能性和必然性。

例如,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文字内容表面上具有较宽的含义,但说明书中没有对该全部含义加以披露,应当使用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解释,也就是说,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应该与说明书记载的相关内容相匹配,以使得权利要求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对于一项技术方案,一般而言是针对某个特定技术问题所产生的最优技术方案,仅对于方案本身进行保护,难以体现方案的价值。

例如,一个控制系统,采用一个控制阀,该控制阀设置一个弹性件,其形变范围在75-90度最佳。

如果仅仅针对该方案进行保护,会有控制系统内阀的替换方案,弹性件的替换方案,形变参数的变劣方案。

如果仅保护方案本身就难以准确保护到真正的技术构思,也就无法限定出应有的保护范围。

二 权利要求扩展的可能性 对于单一的一个技术方案而言,为了扩大保护范围,首先要考虑其最小技术方案,其次要考虑最优技术方案,然后考虑最优技术方案中要素劣化方案、要素替代方案,之后,还要进一步显性设置应用场景,从应用场景考虑其方案的显性表现,最后,围绕要素或者产品本身,从产业链的角度考虑上下游的变化。

首先,考虑方案的最小实施可能性,一个技术方案包含多个技术特征,侵权判断首先考虑的是全面覆盖原则,那么足够少的特征,侵权比对更容易,且侵权可能性更高。

那么在权利要求设置的时候,就需要将方案的技术特征逐个进行删减,在方案具有独立解决技术问题的前提下,保留最少的技术特征,通常还会涉及到保护主题、技术效果的相应变化。

其次,考虑方案中技术要素的可能性,在最小技术方案构建完成后,要考虑方案中技术特征或者技术要素的变更可能性或者替换可能性,这时不仅要考虑技术要素等同替换,还要考虑技术要素劣化替换。

在等同替换时考虑是否可以上位概括,或者不能等同替换时使用并列方式保护。

再次,考虑其应用场景的可能性,尤其对于方法类专利,在侵权比对的时候一般不方便通过其内部运行流程来进行特征比对,但是从每个步骤的外部处理流程来确认,或者从输入输出的接口来确认,更为容易些。

另外,在不同应用场景下,方法的输入输出并不仅仅是方法原理所表达的情况,那么就要根据具体场景调整特征,也就是将普遍特征根据场景构建特定特征,以便于在具体场景中进行侵权比对。

此外,还要考虑上下游变化的可能性,对于很多方案,不论改变的是方法,还是改变的是结构,经常会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发生改变,例如最小技术方案确定之后,那么包含最小技术方案的未来应用产品就会更多,也就是最小技术方案的下游应用产品会有多种,该产品的显性表现更为明显,也需要将这种下游产品进行保护。

同时,最小技术方案,也会引发例如上游材料变化,引发上游部件结构的细微变化等,这些都会给最小技术方案本身产生障碍,所以需要尽早布局,进行排除。

其次,考虑方案中技术要素的可能性,对于该方案,具体特征就是输入和算法两者,输入是交通状况,此外,输入还可以是路况、天气、乘客的身体因素、乘客的行走习惯、车行驶方向、终点方向,同时对应的确认的算法都会有不同的调整和变化,这样就会产生多个接待位置的选择方法的技术方案。

再次,考虑其应用场景的可能性,基于单边撰写原则的角度考虑,先考虑乘客端的运行流程变化,然后考虑司机端的运行流程变化,然后考虑一个综合应用流程,另外还要区别于保护的最小技术方案,设定一个中心处理方法。

此外,还要考虑上下游变化的可能性,首先是打车应用,其次是租车应用,另外可以扩展到所有的寻址应用上。

同时,引申到基于不同的条件,如何进行时间节省、或者体验增强的智能方法。

三 权利要求扩展的风险性 首先,从一个方案尤其是最小技术方案,省略多个特征,这样在判断创造性的时候进行特征组合评判的难度就要更低一点,会增加包含现有技术、不被授予专利权,甚至被最终无效掉的风险,此时,一定要根据检索情况,确认某些特征包含的必要性。

其次,在引入等同特征进行上位的时候,一定要考虑等同特征的效果等同程度,若将现有技术的特征引入,而没有技术效果的显著变化,由于该特征的常规性,而容易引发整个方案中其他技术特征变为常规特征的技术启示,破坏整个方案的创造性。

同时,在进行场景构建的时候,由于简化或者缺乏解决技术问题的具体技术特征,单纯的描述技术效果,极其容易在方案中丢失表达方案创新的特征,而使得方案看上去是效果描述或者没有创新。


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的确定


“必要技术特征”的识别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中,又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范进行指导,将必要技术特征划分为,记载在前序部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及记载在特征部分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区别的技术特征。

由此,在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中,应当充分了解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确定必要技术特征的具体类型,并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进行布局。

与此同时,在权利要求的撰写过程中,还应综合统筹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可根据对技术问题所划分的优先级而确定必要技术特征。

在此,应注意“必要技术特征”与专利中出现的“技术特征”、“非必要技术特征”、“特定技术特征”及“区别技术特征”的区别之处。

显然,对独立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而言,它为所有必要技术特征的最小集合,不应包含非必要技术特征,在撰写中对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有效地识别,不仅在于确保技术方案的简明、扼要性,还在于争取适宜的保护范围。

然而,在撰写实践中,往往因为对现有技术缺乏认知或对技术问题把握不准确及其它原因,导致不能通过较好地确定必要技术特征,以清楚、简要地描述独立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或者不能以此清楚且适宜地界定独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下面结合撰写与审查意见答复中所遇到的实例,对如何较好地确定必要技术特征进行举例说明。

“必要技术特征”的实例分析 在基于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确定必要技术特征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要充分考虑到客户的行业特性,以满足客户对方案的保护需求为前提,提取的必要技术特征不能范围过大、也不能范围过小,还要便于整体技术方案能够较好地实施,防止出现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的问题。

(2)应充分掌握技术方案所涉及行业的发展现况,既要站位在代理师的角度,基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对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提炼与汇总,还应站位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对公知的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有选择地删减,从而在确保整体技术方案清楚、简要的同时,获取适宜的保护范围; (3)在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对必要技术特征进行扩展说明,提供至少两种以上的可实施方式,并以此提炼相应技术方案所取得的技术效果,从而使得技术方案在得到说明书支持的同时,还获得有效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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