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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批指导性案例8个案例涉知识产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1 16:23:2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关于知识产权法庭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39批指导性案例:8个案例均涉知识产权 。



《关于知识产权法庭 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一、修改后的《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是指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有关案件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2023年11月1日以后作出裁判的、不属于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类型的案件,以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为上诉法院。

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尾部对此作出准确指引。

三、对于属于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类型的案件,一审人民法院在2023年11月1日以后作出有关行为保全裁定的,应当在尾部写明“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通过原审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的,原审法院应当在五日内检齐有关案卷并移送至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

四、各高级人民法院要认真做好有关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以及涉及行政裁决等的外观设计专利行政上诉案件审理工作,为本院知识产权审判部门及时调配专业审判人才,同时加强对相关类型案件的对下审判业务指导监督,确保裁判标准统一,不断提升审判质效。


第39批指导性案例:8个案例均涉知识产权


最高人民法院遴选确定八件知识产权专题指导性案例,涵盖专利、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等知识产权与竞争各个领域。

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满足创新主体司法保护需求。

其中,指导性案例217号《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明确了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申请反向行为保全和提供担保的司法审查规则。

指导性案例218号《苏州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裕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明确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行为的性质和有关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的认定规则。

指导性案例219号《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明确了判断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认定规则。

指导性案例220号《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有限公司诉王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明确了使用全部技术秘密的认定规则及故意侵权时的损害赔偿数额计算规则。

指导性案例221号《张某勋诉宜宾恒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垄断纠纷案》明确了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参与和履行协议期间的损失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则。

指导性案例222号《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明确了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义务的适用规则。

指导性案例223号《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明确了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确定管辖的规则。

指导性案例224号《某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诉河南某庐蜂业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明确了著作权权属存在争议的情况下,不能仅凭水印或权利声明认定作品著作权权属的举证证明规则。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服务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中国一级大法官贺荣以视频方式出席第3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并作专题发言表示,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对内外资企业、中外权利人一视同仁、平等保护,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和开放、公平、公正、非歧视的科技发展环境。

贺荣指出,中国法院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出台涉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等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和北京、上海、广州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改革,健全行政执法和司法衔接机制,深度参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框架下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

贯彻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尊重国际营商惯例,严格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到中国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中国正逐渐成为值得信赖的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

贺荣强调,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蓬勃兴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合作愈发重要。

中国法院将秉持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继续严格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知识产权,加强国际司法交流合作,为区域科技创新、文化繁荣、公平竞争和更高水平经贸往来提供司法保障。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最高法院大法官拉赫米。穆尔娅媞,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商事审判庭庭长檀纱麦。萨姆妮缇,缅甸联邦共和国最高法院国际关系与研究部副主任莫祖乌,泰王国大理院研究室首席法官查乐林。包帕坦。阿蒙塞围绕“加强知识产权合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水平”主题发言表示,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将更有效优化营商环境,希望有更多机会分享知识产权保护的司法实践,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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