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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1 16:23:14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国家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基地(北京)发展规划》,《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
《国家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基地(北京)发展规划》
近日,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基地(北京)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包括基本情况、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五部分,以有效促进北京市知识产权首善之区建设、主动服务创新主体“走出去”等为主要建设目标,明确建立知识产权国际化信息发布机制、建立重点区域知识产权国际化沟通渠道、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国际热点与前沿问题研究等主要任务。
国家知识产权国际合作基地(北京)自建设以来,加强对北京创新主体知识产权国际化发展态势的分析研判,通过建立常态化知识产权国际化信息发布机制、加大知识产权国际化宣传力度、整合优质资源开展服务,实施知识产权海外纠纷法律费用保险试点等创新性工作,服务创新主体“走出去”,取得了良好成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制度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自2022年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司法部在全国大力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累计组织三批次包括北京、上海等23个省区市开展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持续提升全系统行政裁决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但同时,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仍存在法治保障相对滞后、制度作用发挥不够充分、体制机制尚不健全等突出问题。
今年6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强在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时指出,要在放宽市场准入、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知识产权等方面,分批次加快推出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政策措施,营造强有力推动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
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2023年重点工作提出印发实施推进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工作高水平发展意见。
按照国务院有关部署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重点工作安排,为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推动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发挥解决专利侵权民事纠纷积极作用,更好更快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司法部研究起草了《意见》。
二、总体要求 《意见》提出四条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服务大局,发挥制度优势,走好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保护创新、激发创造作用。
二是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法治保障,建设有力支持全面创新的行政裁决法治保障体系,全面推进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提高裁决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是坚持系统协同,突出便捷高效,健全行政裁决与调解、司法审判等的衔接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体系支撑,最大程度为创新主体和人民群众提供便利。
四是坚持改革引领,注重能力提升,推进行政裁决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路径创新,发挥改革试点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现代化行政裁决能力水平。
《意见》明确两个阶段主要目标。
到2025年,行政裁决法治保障不断完善,法定职责得到切实履行,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与调解、司法审判等的衔接协调更加顺畅,工作体系更加完备,行政裁决能力得到显著增强,行政裁决作用充分彰显。
到2030年,支持全面创新的行政裁决基础制度基本形成,体制机制运行顺畅,制度作用充分发挥,行政裁决能力全面提升,行政裁决工作法治化、便利化水平显著提高,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三、重点任务 《意见》着眼于推动解决当前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突出问题和加强新时代行政裁决工作需要,围绕6个方面15项重点任务提出56条具体举措,覆盖行政裁决工作全链条。
一是围绕强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提出健全行政裁决法律规范、细化行政裁决程序规定、完善行政裁决执行制度等3项重点任务,努力提升行政裁决工作法治化水平。
二是围绕严格履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定职责,提出明确行政裁决属地责任、切实履行行政裁决法定职责、落实行政裁决公开制度等3项重点任务,推动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全面落实行政裁决属地责任。
三是围绕加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力度,提出畅通案件受理渠道、优化案件审理模式、突出案件办理质效等3项重点任务,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创新主体保护需求,强化行政裁决案件办理。
四是围绕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支撑体系,提出健全专业技术支撑体系、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协同机制等2项重点任务,强化行政裁决技术支撑和办案协同。
五是围绕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改革试点,提出强化行政裁决改革创新、深化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等2项重点任务,鼓励各地改革创新大胆探索,不断推动完善行政裁决体制机制。
六是围绕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能力建设,提出强化行政裁决能力提升、加强行政裁决队伍建设等2项重点任务,推动各地更好更快提升行政裁决能力水平。
四、组织保障 为确保各项重点任务有力实施,《意见》从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宣传引导等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各地要切实加大人员配备、队伍建设、经费投入等保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顺利推进。
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共同推进落实各项任务。
二是加强对各地工作落实的督促、指导和检查,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通报表扬。
引导各地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和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指标体系,并作为正向指标予以加分。
将各地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绩效考核范围。
三是各地要将行政裁决工作纳入法治宣传教育计划,保障行政裁决普法工作有序推进。
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用法活动。
大力宣传行政裁决成效,为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意见》的出台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的有力举措,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携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的具体行动,对于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问答
问题:制定出台《规定》有哪些现实需求? 当前,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费用减缴等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仍然比较突出。
例如,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排查工作中发现,存在个人注册多家资本低、无联系方式、无参保人员、无实缴出资的公司,在提交大量非正常专利申请后,又通过快速撤回专利申请、注销公司等方式逃避处罚的行为;在商标审查审理工作中发现,存在商标权人通过提交伪造的发票、虚假的合同以及伪造的产品包装信息等企图证明商标使用的行为。
《规定》的制定出台具有紧迫的现实需要。
问题:《规定》将哪些行为列为失信行为? 《规定》第六条明确,依法依规将六种具体行为列为失信行为,分别是: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同时,《规定》进一步明确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但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可以不被认定为失信行为,以进一步引导非正常专利申请人积极纠错。
问题:《规定》将对失信主体采取哪些管理措施? 《规定》第九条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从信用管理角度出发,对失信主体实施不减损权益、不增加义务的六种具体管理措施,分别是: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对专利、商标有关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批,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规定》同时明确失信行为的认定程序、认定文书、公示程序、管理期限、管理措施解除等。
问题:《规定》采取哪些措施保障主体合法权益? 《规定》第十二条明确,认定失信行为所依据的文书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启动程序,解除管理措施、停止公示,当事人也可及时主动申请更正。
问题: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为鼓励失信主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消除后果,《规定》第十三条、十四条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既体现了对失信主体有效惩戒,又给予了主体重塑信用、弥补过失的机会。
《规定》明确,主体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满六个月,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消除有关后果,且没有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
同时,《规定》也对不予信用修复的情形予以明确。
通过信用修复程序,失信主体最短在被实施六个月管理措施后即可重塑信用。
问题:《规定》中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及管理部分的规定与《管理办法》之间的关系是怎么样的? 《管理办法》是在原工商、质检、食药和知识产权领域的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基础上整合形成的统一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制度,国家知识产权局立足自身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工作职责,在《规定》实施过程中做好与《管理办法》的衔接和落实。
问题:《规定》中关于守信激励、信用承诺及信用评价工作如何开展? 除对失信行为实施管理措施外,守信激励、信用承诺及信用评价工作都是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规定》明确信用激励、信用承诺以及信用评价的工作思路,继续推进相关工作探索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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