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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中隐性营销法律风险,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司法实践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07 15:35:5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体育赛事中隐性营销法律风险,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司法实践 。



体育赛事中隐性营销法律风险


2008北京奥运会合作伙伴赞助协议将隐性市场(隐性营销)定义为:由个人或实体所进行的,可能明示或暗示其与北京奥组委、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奥运会、残疾人奥运会等之间,或者与上述机构组织的任何活动之间具有事实上并不存在的商业性关联的,或虽具有一定的关联但未经上述机构授权的广告、宣传、商业识别或其他活动。

笔者查询发现一些国外资料对隐性市场行为(也即隐性营销)介绍为:公司有意削弱或伏击通过赞助营销产生财产善意要求的竞争对手, 企图产生混淆使公众误认为该公司拥有赞助权。

还有一些国外文章将隐性营销定义为:公司未经相关组织允许且没有为成为官方赞助商而支付对价的情况下,通过将自己与某一活动建立关联,试图利用该活动的普及程度及商誉赚取利益。

上面几种对隐性营销的定义并不相同,这也反映目前对该类行为尚未形成统一认识。

通常,体育赛事中隐性营销包含如下特征:1。 隐性营销行为人为非赛事赞助商或未经过赛事举办方的授权;2。行为方式是利用赛事进行宣传营销;3。 行为的目的和效果是使公众认为行为人与体育赛事主办方之间存在某种关联。

根据是否使用体育赛事标志,隐性营销可以分为两类行为:第一类是未经授权或许可直接使用体育赛事标志或近似标志进行市场开发的行为;第二类是利用体育赛事标志以外的手段,通过明示或暗示其与体育赛事之间具有某种关联,从而进行市场开发行为。

与第一类行为相比,第二类行为并不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其既没有擅自使用受相关法律保护的体育赛事标志,也没有从事任何诋毁、诽谤作为赛事赞助商的竞争对手的商誉或产品,而仅是“巧妙”地借助天时、地利等客观因素,通过各种宣传手段,使受众自然而然地认为其与体育赛事存在着某种关联,并基于该种关联而更易于接受或信任该品牌或产品,最终使得隐性市场行为人获得商业利益。

由于该行为具有更大的隐蔽性,对其定性目前存在较大争议。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司法实践


1、司法实践中的通行做法 实践中用于证明是否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证据主要有两种:第一,原告依法提供的自己品种以及被控侵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经过质证原告和被告双方对属于同一品种(或不相同)没有异议时,这些繁殖材料就属于能够作为认定案件的物证;第二,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

以2022年10月在北大法宝上的案例检索结果为例,在收录的77件涉及检测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中,无论是当事人单方委托检测,还是鉴定机构委托检测,采取的检测方式基本上都是基因指纹图谱检测。

这一点在《品种权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也得到了印证。

并且法院无一例外地仅基于指纹图谱证据定案。

例如在敦煌种业先锋良种有限公司、新疆新特丽种苗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四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5]中,检测中心以法院保全的种子为待比品种与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保藏的“先玉335”繁殖材料进行DNA指纹图谱对比,鉴定报告显示差异位点数为0,结论为无明显差异。

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就此认定本案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成立。

在为数不多的3件典型案件中,被告对作为定案依据的指纹图谱结果存疑,要求复检,法院均以不同的理由不予接受或不予支持。

例如在河南省豫玉种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6]中,法院认为,采取田间小区种植的鉴定方法受种植周期时间长、权利样品需求量大难以供应等因素的限制,在诉讼中采用不现实,也不利案件的及时审理;鉴定单位采用了科学的DNA鉴定技术,鉴定程序合法,被告虽对鉴定结论不予认可,但没有相反的证据支持其观点;原审采信检测报告的DNA鉴定结论有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在山西北方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奥瑞金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7]中,法院认为,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并不禁止DNA指纹图谱技术作为玉米种子真实性鉴定手段。

被告亦未举证禁止DNA指纹图谱技术作为玉米种子真实性鉴定。

被告要求重新取样进行田间种植鉴定的申请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应重新鉴定的法定事由,法院不予准许。

2。 最高院的新做法 在山东登海先锋种业有限公司与山西大丰种业有限公司、陕西农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8](以下简称“先锋案”)中,最高院采取了与上述通行做法不同的新做法。

本案中,品种权人主张扣押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为“大丰30”,而实际为“先玉335”的玉米种,侵犯了“先玉335”植物新品种权,并提交了DNA指纹图谱检测结论证明扣押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品种“先玉335”是同一品种。

被诉侵权方对此有异议,提交了案发前“大丰30”在品种审定时作出的DUS测试报告,证明“大丰30”与“先玉335”相比具有特异性。

与通常的仅基于指纹图谱证据定案,不另行进行田间种植鉴定的做法不同,最高院以该DUS测试报告作为定案依据,推翻品种权人的DNA指纹图谱检测结论。


一场离奇域名投诉是如何逆转的


不同于技术疑难的专利案件和经常引发话题的商标案件,域名案在知识产权领域一直处于不温不火的状态。

前段时间藉由火爆的“weixin。com”案方将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带入了公众视野。

域名案的低调与其固有的争议解决机制有关。

由于域名的投诉基础为比较宽泛的民事权益,同时其具有特别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域名投诉方的胜率通常较高。

然而笔者曾经手的一个域名案件,最后虽然胜诉了,但因为抢注者“狡兔三窟”的伎俩,其中的过程让笔者吃了不少苦头。

因此,笔者觉得有必要写出来,希望能对同行有所帮助。

剧情 该案是针对自然人于某某注册的“XX。cn”域名。

“XX”是笔者代理的美国XX公司的著名品牌名称,九十年代起就已经在中国取得了商标注册,2013年起更多次被认定为第3类婴儿洗护用品上的驰名商标。

第一幕:投诉方胜券在握 被投诉人于某某于2014年8月27日注册了争议域名“XX。cn”,并且在网上公开出售。

同时,笔者检索发现于某某名下注册有达三百多个域名,其中包括“中超。cn”、“松下。cn”、“中国旅行社。cn”、“华联。中国”、“土豆。中国”等域名,应该说抢注的恶意非常明显。

投诉之前,笔者专门对上述恶意证据进行了网页公证保全,并对XX公司的权利证据和驰名证据进行了充分准备,本以为胜券在握。

2022年9月26日,笔者代理XX针对争议域名提起投诉,当时WHOIS域名数据库查询信息显示:域名注册人为于某某,注册期限至2022年8月27日。

第二幕:抢注人釜底抽薪 按照程序,贸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CIETAC中心)收到域名投诉后,要向该域名的域名注册商发函,确认域名注册信息。

域名注册信息以域名注册商回函确认的信息为准,但通常与投诉人通过WHOIS工具查询到的信息不会有太大出入,因为WHOIS信息也是来自于域名注册商公布的信息。

出乎意料的是,在CIETAC中心于2022年10月15日向争议域名注册商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后,注册商给出的回复却是争议域名已注销。

当CIETAC将这一情况反馈给我们时,我们不禁既莫名其妙,又难以置信。

一个原本2022年8月27日到期的域名,怎么会突然变成注销状态呢?!更匪夷所思的是,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向CIETAC中心反馈的信息,争议域名恰是在10月15日,也就是CIETAC向争议域名注册商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的当天,才被注销的。

第三幕:抢注人分身突入 无论原因如何,如果该域名已注销,我们就需要尽快注册,以防再被他人抢注。

但当笔者再次查询“XX。cn”域名的注册信息时,却发现该域名在2022年10月16日,即注销后的第二天,又已经被秦皇岛某某网络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重新注册了。

带着疑惑的心情,笔者不得不在2022年10月27日通知CIETAC中心,将被投诉人信息更改为该秦皇岛公司。

在该秦皇岛公司的网站上,我们发现了该公司在出售各类域名,并发布有“行业中文域名升值潜力大”,“抢注指导篇:域名投资并非包赚不赔 应谨慎”、“最新推出域名抢注 域名停放个人网站制作等个性服务”等文章。

我们全面收集并提交了这些证据,以证明新的被投诉人仍然是出于恶意注册争议域名。

虽然这些恶意证据不如于某某的相关证据那样明显、有力,但也具有一定的说服力。

第四幕:抢注人蹊跷三变 笔者这次特别在更正被投诉人信息的当天再次查询争议域名的WHOIS信息,确认“XX。cn”域名的注册人仍为该秦皇岛公司。

CIETAC中心收到更正邮件后,再次向注册商发出注册信息确认函。

根据规则,注册商收到通知后应该立即冻结争议域名,然而,注册商的答复确是:争议域名已被转让给另一自然人唐某,被投诉人信息再次错误。

收到这一消息后我们开始强烈怀疑,争议域名这一连串的非正常变化,是域名抢注者为破坏域名争议解决程序有意为之。

我们就此与CIETAC中心进行了沟通,但苦于缺乏证据,最后CIETAC中心还是建议我们再次更改被投诉人信息。

关于受让争议域名的唐某,我们在网上检索,已经无法找到任何恶意方面的证据。

在第二次修改的域名投诉书中,我们强调了该域名的前手秦皇岛公司的恶意证据,指出争议域名的注册显属恶意,而唐某在该域名注册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即从秦皇岛公司受让该域名,明显与该公司具有密切关联。

另外,XX作为驰名商标,唐某理应知道该商标的归属,亦可见其受让争议域名系出于恶意。

第五幕:投诉方窝火败诉 大约两个月后,我们收到了裁定我方败诉的CND-2022000055号域名裁定(下称“败诉裁定”)。

裁定认为:

“投诉人所提供的证据显示争议域名的原持有人秦皇岛某某网络科技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官方网站上关于域名抢注的文章,结合争议域名识别部分‘XX’为驰名商标的事实,可推断争议域名的原持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行为符合恶意注册域名的情形。

然而,争议域名的所有人已经过变更,争议解决时该域名的所有人为‘唐某’。

” “投诉人并未举证证明争议域名的现持有人向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发出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的邀约,投诉人虽主张争议域名现在的持有人与原持有人具有密切关联,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专家组认为,客观事实表明,在争议域名注册前投诉人有充分的时间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但却长时间内并未注册使用争议域名,且一直使用与争议域名完全不同的域名。

在此种情况下,他人可以注册并使用争议域名。

进一步而言,即使争议域名原持有人存在注册的恶意,但不能合理推定现持有人获得并持有争议域名也同样具有恶意。

” 第六幕:抢注人大意轻敌 虽然我们的域名投诉败诉,但我们并未就此放弃,仍在积极研究后续方案,同时也在密切关注争议域名的状态。

这时,一个关键的情况变化给我们的案件带来了转机。

域名抢注人在取得胜诉后,随后便将争议域名的注册人信息再次变更回初始的“于某某”名下。

其在如此短的时间内将域名所有人变更为原来的于某某,无疑以行动承认了之前的域名提前到期、非正常转让等等都是他们耍的花招。

同时,也给了我们一个可以再次就争议域名发起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理由。

如果争议域名的状态没有变化,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我们应该无法再就相同域名提起域名投诉。

但是若争议域名的注册人发生了变更,而且是变回到我们有充足证据证明其恶意的于某某,则属于与败诉裁定所基于的事实不同,不再构成一事不再理。

第七幕:投诉方柳暗花明 为确保再次投诉成功,我们认真分析了域名注册人的这种花招,最后得出,关键在于CIETAC中心向域名注册商发出域名信息确认函与冻结域名的时间。

根据CIETAC一贯的做法,是于同一天向域名注册商发出域名信息确认函,并向CNNIC发出冻结域名的请求。

CNNIC往往会在收到请求后第二天才对域名进行冻结操作,这样域名注册商如果跟抢注人串通合谋,就可以在域名冻结之前将域名提前到期或转让给他人,从而达到干扰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目的。

这次投诉之前,我们向CIETAC中心充分说明了情况,CIETAC中心也表示是首次遇见这种情况,并认同于某某等很可能存在一些非正常的域名操作,同意我们再次提交投诉。

为防止被投诉人故技重施,CIETAC中心特别提前请求CNNIC冻结争议域名,之后才向域名注册商发出域名信息确认函。

在这一系列举措之下,第二次域名投诉进行得很顺利,没有再发生域名离奇到期或转让的情况。

第八幕:投诉方一雪前耻 最终,重新成立的专家组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第二份“XX。cn”域名争议裁决CND-2022000008号,认定:

“关于被投诉人是否存在恶意,投诉人提交的证据表明,投诉人的‘XX’商标经过投诉人的多年使用、经营和宣传,在中国以及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被投诉人理应知晓投诉人的该商标;同时,被投诉人在对‘XX’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仍注册了识别部分文字与投诉人商标完全一致的本案争议域名‘XX。cn’,且不进行实质性的使用。

专家组认为,由于网络域名具有的唯一性的技术特点, 被投诉人注册本案争议域名必然阻止投诉人注册和使用该域名开展 网上宣传和业务,对投诉人行使正当权利构成妨害;被投诉人的行为不仅会破坏投诉人的正常业务活动,也会误导相关公众混淆与投诉人的区别,其目的就是获取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因此,专家组认定:被投诉人注册本案域名的目的明显是利用投诉人及‘XX’标志商誉,故意混淆,误导公众,其行为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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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