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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霍尼韦尔在沪维权,一企业仿冒商标,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27 01:07:1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美国霍尼韦尔在沪维权,一企业仿冒商标,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美国霍尼韦尔在沪维权,一企业仿冒商标



“Autolite”和“AUTOLITE”,字母一个不差,读音、含义完全相同,这仅有小写和大写之别的两个商标在公众看来难分彼此。

温州一家企业因此而被原告美国霍尼韦尔国际公司告上法庭。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温州市五机化医外贸有限公司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

美国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是世界五百强企业,其部分产品用于美国的太空计划,在业内享有良好的声誉。

该公司是“AUTOLITE”商标注册人,该品牌的火花塞是公司旗下知名品牌商品。

1998年9月,该商标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

2007年3月,上海海关扣留了温州市五机化医公司申报出口尼日利亚的火花塞,并经调查认定该批火花塞侵犯霍尼韦尔公司“AUTOLITE”商标专用权。

此后,海关作出没收上述火花塞,并对被告处以罚款63000元的决定。

经法院至海关调取火花塞实物,确认被告申报出口的火花塞外包装盒及火花塞产品上均标有“Autolite”商标。

法院审理认为,霍尼韦尔公司是“AUTOLITE”商标注册人,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温州市五机化医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Autolite”标识,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被告申报出口的火花塞商品已被海关查获扣押并予以没收,其销售行为未实施完成,故未造成原告因市场份额减少所遭受的损失,亦未使被告从中获利,故依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损失8万元。

一审判决后,温州市五机化医公司没有提出上诉。



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分离



[案情]画家张甲与图画爱好者杨乙是挚友,杨是张家的常客,茶余饭后,张常乘兴作画相赠。

积年累月,杨收藏张的赠画50余幅。

1992年6月张甲因病去逝,杨十分悲痛。

1997年6月,时值张逝世五周年,为表示对亡友的哀悼之情,杨乙从张的生前赠画中精选了30幅,以长甲的名义出版发行。

张的子女得知后,认为杨擅扑克出版张的绘画,侵犯了他们及其你的著作权,遂与杨进行交涉。

杨则认为,画既已赠送给自己,自己便取得了包括权在内的所有权,绘画是以张的名义发表的,自己没有其世盗名,不发生侵犯著作权问题。

双方相持不下,张的子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杨乙的行为是否侵犯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为什么? [答案与分们]杨乙的行为侵犯了张及其子女的著作权。

理由如下:(1)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8条的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

因此,张田将画赠与杨乙,只是将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给杨乙,扬只享有对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著作权中的其他权利仍由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享有。

(2)根根《著作权法》第20条和21条的规定: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由作者终身享有,作者死亡后,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或有关主管行政部门予以保护;著作权中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及其死亡后50年。

根据《继承法》第3条第6款的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继承。

因此,著作权中的使用权、获得报酬权在作者死亡后可由作者的合法继承人予以继承,而发表权作为一项人身权在作者死亡后习由其继承人予以保护。

本案中,张甲去世后,杨乙未经张的继承人同意或授权,擅自将张的作品出版,既侵犯了张的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又侵犯户张的继承人(包括其子女)依法继承的财产权。



美韩律师的知识产权论战



今日,由市知识产权局主办、高新区知识产权局和美国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承办,成都商报、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专题论坛在蓉举行。

昨日,美国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和韩国KBK特许法律事务所参加论坛的律师抵达成都。

成都商报记者对他们进行了专访,他们均坦言十分看重、看好四川和成都市场,并认为拥有强大制造业的中国产品,完全具备占领国际市场的能力。

但也提出,中国企业在新能源、材料、医药等技术领域已经走到了世界前列,要加强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在国外的注册、保护,避免被抢注、被侵权的命运。

昨日,不少读者打进成都商报热线提出涉外经贸的一些疑问。

今日,成都商报记者整理后将带进现场,请国内外知识产权专家解答。

成都商报:在你眼中,中国企业将产品推向国际市场时,优势和劣势分别是什么? Robert J。Gaybrick:中国作为“世界制造工厂”,拥有丰富的产品加工经验和扎实的技术人员素质。

这为中国企业进行产品的升级换代奠定了一个有力的基础。

因为拥有一个强大的制造业,中国企业的产品完全具备占领国际市场的能力。

但现实情况是,太多“Made in China(中国制造)”的产品贴的却是外国公司的品牌。

这一现象所凸显出来的是,中国企业在创新能力方面有待加强。

成都商报:从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角度看,中国企业如何在进行对外贸易时,少碰壁、少吃“哑巴亏”? 孙亚雷: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已经或正在摆脱过去的低成本、低收益的加工业模式。

但要想向高端行业领域开拓,直接从先进国家的企业那里争夺市场,就必须学会一套新的“游戏规则”。

知识产权保护就是这套游戏规则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学会使用法律这把“双刃剑”来为自己的产品推广保驾护航。

针对“哑巴亏”的存在,也许应该更多地对自身的应对策略进行检讨。

在没有实力改造这套游戏规则之前,也许应该把重点放在怎样适应这套游戏规则上。

成都商报:中国企业对外贸易需要克服什么? 刘莉婕:也许中国企业过去比较看重政府在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对来说产生了一些依赖的心理。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成熟,企业应该学会自己解决一些具体问题。

而政府的角色应该是在宏观领域提供一些必要的辅导和帮助,不应该期望总是由政府出面来解决企业所遭遇到的具体问题。

成都商报:KBK对于中国企业到韩国去有什么建议? 金容仁:中韩之间的贸易非常频繁,中国商品在韩国也很受欢迎,比如不少韩国家庭买了海尔冰箱和洗衣机,韩国人聚会时也喝中国白酒,如茅台、五粮液。

中国企业在通讯电子技术领域方面有很多创新,而且在新能源、材料、医药等技术领域已走到了世界前列。

中国的新技术和商标在韩国被抄袭和复制的可能性非常高。

成都商报: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KBK认为中国企业进入韩国存在什么问题? 金容仁:日本、美国和欧洲企业每年在韩国的专利商标申请量均以万计数。

中国企业在韩国的申请量虽然增长很快,但总量还是很少,而且在申请阶段因为翻译和代理机构的选择问题,导致授权率不高,而商标则遭遇被抢注的命运。

现在中国企业的国内专利商标申请量很大,但还需要进一步加强比如在韩国等相邻国家的知识产权的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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