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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不产生误认的网络实名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公共艺术品录制成广告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27 00:55:1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公众不产生误认的网络实名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公共艺术品录制成广告不属合理使用侵权案

公众不产生误认的网络实名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基本案情 210月,亿房公司取得亿房文字及图形(指定颜色)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为1955752,核定服务项目第38类即电信类。

2003年9月,亿房公司委托被告三七二一公司的指定代理商劲捷公司在3721网站注册了企业实名亿房,使用期限为两年,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

其中亿房公司即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为:甲方同意并愿意遵守《网络实名服务条款》,甲方申请注册的实名应符合《网络实名注册规范》。

亿房网站提供的服务为房地产动态、新房信息、二手楼市等。

2003年10月,王俊通过劲捷公司向3721网站注册了亿房网网络实名。

并与其www。027house。com网站链接,该网站提供的服务为房屋信息等。

原告起诉后,王俊收到三七二一公司的暂停服务的通知。

亿房网网络实名已暂停使用。

三七二一公司《网络实名服务条款》第1-2条载明,网络实名是由三七二一公司提供的一种互联网服务,即上网用户输入的一个名称,将该用户直接引导到一个与之对应的网站、网页、URL或e-mail地址;或是注册者注册的在网络实名服务中实现直达的关键词。

《网络实名注册规范》载明,注册网络实名仅表示申请者通过申请注册享受一段时期的网络服务,并不意味着申请者将因此获得此名称在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

当上网用户输入亿房实名时,浏览器将在一个单独的窗口中直达亿房WWW。FDC。COM。CN 网站/网页(原告开办),同时还在另一个窗口中显示带有“亿”字的关联网络实名的列表,并在列表的第一行显示该网站实名。

当上网用户点击亿房网网络实名时,浏览器只显示亿房网网络实名所指向的www。027house。com网站。

另外,王俊的www。027。house。com网站使用的图标与亿房公司注册的亿房商标所保护的图标在图形设计、颜色上有明显区别。

原告亿房公司以被告三七二一公司、被告王俊注册亿房网网络实名,利用原告亿房商标和所经营的“亿房网”的知名度,误导用户进入王俊经营的武汉房屋信息网www。027house。com的行为共同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原告客户资源的流失,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为由,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判令被告三七二一公司注销被告王俊在其网站注册的亿房网网络实名;判令王俊停止使用亿房网网络实名,终断武汉房屋信息网www。027house。com与该网络实名的链接;判令两被告在3721网站显著版面登载向原告的致歉声明,说明注册使用亿房网网络实名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0元。

本案是一起新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值得探讨的法律问题有三:1、什么是网络实名,以何种规范来界定网络实名的性质和作用;2、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究竟商标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3、以何种标准判断两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裁判要旨 (一)关于网络实名的性质和作用的问题。

我们认为,网络实名是由三七二一公司在中国大陆首次向公众提供的一种互联网服务,本案的原被告均是三七二一公司的客户。

因此,在国家没有统一标准和规范的情况下,对网络实名的涵义及其性质的认定,只能依照三七二一公司向公众包括亿房公司和王俊在内的网络用户提供的《网络实名注册规范》进行解释。

这是审理本案的基础。

根据该注册规范,网络实名是申请网络实名注册者实现直达其网站的关键词,仅是网上服务,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

互联网上的浏览器也只有在安装了三七二一公司的插件(网络实名软件),缴纳服务费后,网络实名的关键词搜索服务功能才能实现。

网络实名的申请者在获取3721网站的网络实名服务后,就意味着接受了该公司的《网络实名服务条款》和《网络实名注册规范》。

按上述文件所载明的解决争议方式,即当申请注册唯一网络实名时,为了验证其唯一性;或者他人已对注册的网络实名产生争议并要求复议时,三七二一公司有权要求申请者/注册者或争议双方提供能够证明自己拥有该名称合法使用权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商标注册受理证明、网站名称注册证书等。

任何一方如果不能在七个工作日内提供此类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完整、不真实,将被视为不拥有此名称的合法使用权,3721网站有权拒绝向其提供该网络实名服务。

三七二一公司根据其规则,已函告王俊,要求其修改网络实名或放弃该网络实名的使用权,王俊选择了放弃亿房网网络实名。

三七二一公司已按包括亿房公司及王俊认可的相关规则履行了义务。

(二)关于本案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

原告亿房公司认为三七二一公司向王俊出售亿房网网络实名及王俊在互联网上使用亿房网网络实名,共同侵犯了原告亿房公司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认为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竟合。

庭审中,亿房公司主张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它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这就限定了本案的法律适用。

从法律规定和法理上讲,本案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竟合问题,值得探讨。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法律,在西方国家有“经济宪法”之称。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违反该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共有11类23种。

笼统地讲,任何商标侵权行为都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但不是任何商标侵权行为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必须用上述11类23种行为进行界定。

在我国,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是市场交易中损害竞争对手的法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它是经营者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擅自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引起他人误解,从中获取利益的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侵权认定上与商标法有所不同。

对于商标侵权,被控方在相同或者类似产品所使用的标志,只要与权利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就可认定为侵权。

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侵权认定上要复杂一些。

一般来说,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并不是某项特定的权利,它所保护的是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只有在权利人确实因行为人的不当行为使自己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实际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侵权才能构成。

具体到本案,就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而言,要受到商标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双重规制,是一种并存式的法条竟合。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是同时适用。

但在商标侵权法律关系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般法,商标法是特别法。

因此应优先适用特别法即商标法的规定来调整本案的法律关系。

即使本案原告不主张适用商标法,而是主张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本案的法律关系,法院也应适用商标法来解决本案争议。



公共艺术品录制成广告不属合理使用侵权案



「案情」 原告:自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被告:自贡市五星广告灯饰公司。

原告自贡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自贡公交公司)自筹资金,采用电动、声控技术,自行设计、制作完成了题名为《希望之光》的立体造型大型艺术灯组。

原告以此灯组参加了1988年第二届中国自贡国际恐龙灯会展出,并被自贡市人民政府于同年6月评为一等奖,选送到北京参加了北海公园龙年灯会展出,展出结束后,该灯组运回原告处存放。

被告自贡市五星广告灯饰公司(以下简称五星广告公司)未经原告自贡公交公司许可,将《希望之光》灯组录像镜头自制成电视广告,作为本公司“五星”版霓虹灯产品的广告片,同时在自贡市及市辖区的电视台上播放。

该广告片中未指明所用灯组的名称和作者姓名,五星广告公司亦未向自贡公交公司支付报酬。

自贡公交公司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五星广告公司为推销自己产品的营利目的,未经本公司许可,也未向本公司支付报酬,擅自将《希望之光》灯组复制在自己的商业广告中,在市、区电视台上长期播放,此行为侵害了本公司对该灯组享有的著作权。

要求法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令五星广告公司承担停止侵害、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被告五星广告公司答辩称:原告自贡公交公司制作的《希望之光》灯组是设置在室外公共场所的美术作品。

我公司自制的广告片中,只是录下了原告公开展出的该灯组镜头,灯组名称和作者名称也赫然在目。

我公司的这种行为应属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项所指的合理使用行为,故“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该行为并不侵犯原告对灯组享有的著作权。

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贡公交公司设计、制作的《希望之光》大型灯组,是以线条、色彩、灯光等要素表达主题并具有独创性的美术作品。

该作品是专门为参加灯会创作的,灯会结束后即运回存放,不另在公共场所设置或陈列。

被告五星广告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自制的商业性电视广告中使用《希望之光》美术作品,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2月15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五星广告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并公开向原告自贡公交公司赔礼道歉。

二、被告五星广告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自贡公交公司损失1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宣判后,双方均服判,未上诉。



公司专利战略实践的几点意见



公司专利战略是公司管理战略的一部分。

专利战略在高科技公司的管理经营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专利领域里,公司一般要面对三个主要方面的问题,专利申请,专利授权许可, 和专利诉讼。

从长远来讲,专利申请是公司专利战略的基础。

本文主要从专利申请的角度来讨论公司在选择和从事专利申请过程中,应采取哪些战略措施。

---在中国大量申请专利, 增强全球专利战略地位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禁止他人非经许可而实施其专利技术的权力。

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可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

随着公司企业生产销售的全球化,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选择在中国生产产品。

很多跨国公司有近80%的产品在中国制造。

在中国申请专利,不仅是为保护中国市场,同时还可禁止竞争对手, 如跨国公司,在中国生产制造产品,这种后果将会波及到竞争对手在全球范围的利益。

最近几年,由于中国公司出口到美国的有科技含量产品增多,越来越多的中国公司被竞争对手在美国法院或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专利侵权。

如果中国公司在中国有一定数量的专利,中国公司可以“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找到合适的专利,在中国反诉竞争对手。

由于文化,地域的区别,国外公司多数不愿在中国应诉,而是追求和解。

此时,中国公司则增加了谈判的砝码,迫使国外公司同时和解在美国的专利诉讼。

在中国申请专利的费用,相对于在国外申请专利的费用要少得多。

中国公司应该在中国多申请专利,从各方面增加专利产权,这样,会极大提高公司的国际专利领域里的地位。

公司专利申请一般还可以帮助公司激励创新, 占领市场,阻止其他公司利用专利技术或生产专利产品,同时为将来公司间的技术许可做准备。

专利本身没有激励创新,而是市场的优胜劣汰在激励创新。

专利保护了创新。

把创新的想法转化成产品和服务,转化成提高客户工作效率的解决方案,是激发创新的因素。

但是,获得专利对保护这些创新,防止别人抄袭产品和技术和服务具有极其的重要性。

专利还可以帮助公司占领市场,阻止其他公司制造和销售和本公司的产品类似的产品。

最为明显的用专利的手段控制市场的案例是在制药行业。

一种新药的配方,很难用其他非专利技术取代。

制药公司申请了专利保护后,在专利有效期内,其他公司都不能生产相同的药物。

在其他领域,专利也有阻止竞争对手进入某地区市场的作用。

大量的专利申请,还可以为将来公司间的技术许可作准备。

现代高科技产品需要融合多项技术,一个公司往往不可能开发所有的技术,必须通过公司之间交叉相互许可,某一公司才能建成一个大型产品组合。

如果某公司没有专利,那么其他公司就不会与它进行交叉许可,公司就不会得到提高产品性能的必要的专利技术。

公司的产品可能最终被市场淘汰。

另外,有些公司开发许多领域的技术,该公司可能并不会应用这些技术到产品上,比如IBM在很多领域做研发,申请很多专利。

它申请这么多专利的目的,一方面是阻止竞争对手采用这种技术,另一方面,是为了将来用这些专利作技术许可, 收取专利许可费用。

IBM每年在技术许可上收入高达十亿美元以上。

--产品走向国际,专利需先行 公司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的主要目的是在其他国家争取市场准入,保护公司的技术,占领市场。

曾经在美国做过这样一个案例,帮助一中国公司作专利和商标方面的咨询。

这个公司生产一种设备,大概在几年以前,公司改造了设备的参数显示的设计。

公司认为是非常简单的技术,没有在中国申请专利。

当时,公司没有在美国销售产品,当然也不会在美国申请专利。

几年以后,公司有新设计显示方案的产品非常受欢迎。

公司认识到产品在世界各国都有很大市场,决定首先打开美国市场。

刚在美国作了一次展览,收到了一封一个德国竞争对手的来信,宣称中国公司侵犯德国公司在美国的专利和注册的商标,信中附带德国公司在美国申请的专利和商标。

中国公司发现,德国公司把中国公司开发出来的显示设计方案在国际范围内申请了专利,把中国公司的商标,在美国和其他西方国家申请了商标注册。

中国公司认为该专利无效,商标注册无效。

但是,要想在美国解决这个专利和商标纠纷,最少可能要花费十万美元以上,多则可能几百万美元,可能要花几年时间。

在这几年时间内,中国公司的产品可能不能在美国上市。

为了避免类似的问题发生,中国公司,第一,应提高专利意识,认识到专利不是高科技的代名词,任何对现有产品的改进,包括设计上的改进,都可以在国际范围内申请专利;第二,专利有二十年有效期,如果公司的产品可能在二十年之内进入某国场,那么公司就应该在那个国家申请专利和商标保护。

公司在选择国际专利申请时,必然要选择进入哪个国家。

选择国家的时候,主要要考虑公司的产品将会在哪个国家销售,或是竞争对手将会在哪个国家生产和销售产品。

---培养专利人才 二十一世纪是人才争夺的世纪。

在知识产权领域也是一样。

日本公司非常注重跨国型知识产权人才的培养。

松下公司总部有三百多员工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工作,每个分部还有几十个专门从事知识产权的员工,总部加几十个分部,共有近一千个员工在知识产权部工作。

松下每年派很多员工在美国,欧洲的知识产权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到三年。

这些员工,在实习期间,学习美国和欧洲的专利制度,专利知识和技能,英语也得到很大提高。

松下的经验证明,这些员工回到松下之后,在海外专利申请,专利诉讼,和专利技术授权许可,海外专利技术检索与学习方面成为公司骨干,为公司做出巨大贡献。

在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初,日本公司大量电子产品涌入美国,美国公司包括德州仪器,IBM等在美国大量起诉日本公司专利侵权,日本公司频频被判败诉,赔偿金额高达上亿美元,许多产品被禁止进口到美国。

日本公司所交的学费是昂贵的,现在轮到中国公司往美国出口大量有科技含量的产品,为避免付那么高昂的学费, 中国公司应吸取日本公司的经验,积极学习,制定并实施有效的专利战略,为公司走向国际化作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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