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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假冒注册商标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27 00:55:01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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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和犯罪构成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

光盛自行车侵犯凤凰自行车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 自1991年9月8日起,海南光盛自行车翻新厂从河南郑州翻新自行车厂购买未注册的“金凤”商标标识200套(每套有24个商标图像及文字),从海口市物资回收公司综合商场购买各类旧自行车41部,从定安县定城镇收购站购买各类旧自行车及零件共694.5公斤,进行“金凤”自行车翻新生产。

1992年8月15日,琼山县工商局接到举报后派人前往该厂调查核实,当场查扣“金凤”牌翻新自行车16部(价值1280元),三角架150个(价值3000元),“金凤”商标标识1套。

琼山县工商局认为,海南光盛自行车翻新厂翻新生产金凤自行车,侵犯了上海凤凰自行车公司的“凤凰”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根据《商标法》第38条第(1)项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3条的规定,对海南光盛自行车翻新厂作出如下处理: 1。 责令立即停止生产翻新“金凤”自行车,并书面向上海凤凰自行车公司赔礼道歉; 2。 处以非法经营额(以被查扣的自行车和三角架的价值4280元计算)20%的罚款,计人民币856元; 3。 监督消除被查扣的16部翻新自行车和150个三角架上的“金凤”商标标识,同时销毁被查扣的1套“金凤”商标标识。

海南光盛自行车翻新厂对琼山县工商局处理决定不服,向海南省工商局申请复议。

海南省工商局经审理后认为,琼山县工商局的处理决定“定性准确、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42条第(1)项的规定,作出“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的复议决定。

海南光盛自行车翻新厂对海南省工商局的复议决定仍然不服,于1993年3月16日向琼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琼山县人民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海南光盛自行车翻新厂的经营范围是收购各类旧自行车进行翻新,应该是收购什么类型自行车就翻新成什么类型自行车,不能统一使用“金凤”商标,若统一使用一个商标,就侵犯了原厂在自己生产的自行车上使用的商标的专用权。

尤其是海南光盛自行车翻新厂收购各类自行车回厂翻新组装的16部自行车上统一使用的“金凤”商标,经海南省工商局鉴定后认为与上海凤凰自行车三厂注册的“凤凰”商标十分近似,并且“金凤”翻新自行车的链包、三角架上标有“中国上海”地名,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因此于1993年7月7日作出行政判决,维持琼山县工商局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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