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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与经济发展,专利制度与遗传资源的保护问题研究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27 00:51:37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制度与经济发展,专利制度与遗传资源的保护问题研究
专利制度与经济发展
一、专利制度的起源 专利制度起源很早,可以上溯到公元前六世纪。
英国人认为十三世纪时,英皇爱德华三世对于前来英伦传授新技术、制造新产品的外国技术人员,所赐予的保护令(letter of protection),就是专利制度的滥觞。
一般人则公认,十五世纪,威尼斯政府对于发明人所授予之专卖权办法,是现代专利制度的嚆矢。
获颁专卖权的发明人可以不受基尔特的管制,自由地经营贩卖其发明品。
一四二一年,意大利人取得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
一四七四年威尼斯制订世界最早的专利法,比英国专利法的前身一六二四年的独占法(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还早了一百五十年。
由于威尼斯滨临地中海,经营欧亚的贸易,世界各地商人汇集于此,因此商业非常发达,同时因威尼斯的玻璃水晶等工艺技术也是执世界之牛耳,而其技术人员为英、德、法等其它欧洲国家争相聘请,所以威尼斯的专利制度也随着各国商人的活动与威尼斯技术人员的外流而传遍欧洲各地。
英国也受其影响。
不过由于英国国王滥用颁赐特许权的君权,作为笼络人心之工具,甚至对一般商品也给予独占权,以增加皇室收入,所以民怨四起,而招致国会干预,遂于一六二四年制订独占法,明文禁止国王特许权的行使,该法第6条是唯一的例外,该条规定英国国王祇能对新发明给予独占特许权。
专利制度制度随着移民,飘洋过海到北美新大陆。
一六七四年麻省仿英国法,制订第一部专利法。
美国独立后,其宪法第1条第8项第8款即特别赋予国会权力,订定法律,授予作家与发明者于一定期间内之专卖权,以促进美国之科学与技艺之进步。
一七九○年美国国会据此制订专利法与著作权法。
而法国大革命后,法国国会秉持人权宣言所揭橥的天赋人权思想,在一七九一年时,制定法国第一部专利法。
自工业革命后,随着宗教与政治的改革,科技和交通的进步,经济开放,自由贸易的需要日亟,因独占不利于自由贸易,反专利独占的声浪四起。
于是德国全国在经济会议中,一致决议通过废除专利制度。
英国朝野也一致批判,要求修改一六二四年独占法的专利制度,并于一八三五年制定第一部专利法。
瑞士、奥地利等国则延缓实施专利制度。
荷兰则于一八九六年完全废止专利制度。
十九世纪中叶,欧洲一片反对专利制度的声浪几乎使专利制度毁于一旦。
惟因经济不景气,各国纷纷采取经济贸易保护措施,限制贸易自由。
因专利制度的独占性,有利于保护主义,所以才得幸免于被废止的命运。
不但如此,专利制度更随着工业国家间国际贸易的发达,而日渐普遍与盛行。
二、专利制度的环境 从专利制度的发展史可以知道,专利制度的形成,基本上是政府与基尔特争夺产业控制权的过程。
盖政府给予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发明人独占权,即让发明人的新发明品不受基尔特的控制,并将之,移归政府管理。
随着科技的进步,时间的推移,新产品或新技术最终会全面取代旧产品,政府自然而然取代 各行业的基尔特,进而掌控国家产业。
因为专利权的核准影响到基尔特的权益,所以基尔特要求政府在核准专利前,准许基尔特就”发明”是否为真的发明 有异议权,这就是异议举发制度(公开审查制度)的由来。
另外英国议会于一六二四年制定独占法,插足专利制度,虽如前所述是因为国王的滥权,但从另 一角度观察,其实也是皇室与国会(贵族)间的政治权力分配问题。
总之专利制度起源于重商主义(mercantilism)的社会在竞争对抗的过程(in the adversarial process)发展。
所以专利制度与社会的经济环境、政治 制度、社会背景有密切的关系。
没有类似的环境制度背景,要建立专利制度是 很耗力费时的,维持专利制度的运作更是一项艰苦且困难的工作。
以专利制度在中国的起源为例,传统观念对士大夫的遵敬,对知识的重视,但却视发明为 雕虫小技,置商人于四民之末;美国依据辛丑条约(一九0一年),于一九0三年与中国清政府订定续议通商行船条约,要求中国制订专利法,设立专利局保护美国政府核准的专利并在我国销售的专利发明品。
同年,清政府于 商会简明章程第二十六条明示要给予能出版新着,发明制造新产品之商人专卖之权。
而后虽以行政命令等便宜措施,给予美国专利品保护,但迄清朝亡覆仍未制订 专利法,设立专利局。
三、专利制度的理论 专利制度的争议在十九世纪中叶最激烈。
参与论战的人想尽办法自圆其说,因而发展了许多学说与理论。
支持专利制度比较重要的有自然权利说、独占报酬说、独占奖励说与正义公平说等,但没有一个学说能够完全解释专利制 度。
有些经济学者,则以经济学阐释知识的生产与行销。
认为知识 (knowledge)有很强的公共财特性,容易造成供给过少的市场失灵。
详细地说,知识有不可分性(indivisibility)、无法取得性(inappropriatbility)与不确定性(uncertainty);而且生产成本高但传递与使用的成本近乎,知识产品一旦生产上市,不会因使用而消耗,同时也不会妨碍他人使用;又因其无形,无从得知他人是否正在使用,所以很难收取使用代价。
总之,生产者决定资源投入时无 法预测其产出,因风险过大可能不愿投入生产,对整体社会而言,会有供给过少的损害。
为了解决供给过少的市场失灵,才由政府出面干涉,给予发明人独 占权,排除他人制造、销售、使用,使投资者能取得消费者赋予知识的价值,得以回收其投资报酬。
然而,一旦要求利用者付费,则依经济学上价格法则,一般使用者对该产品的需求将因而减少,如此反而妨害知识的流通。
因此从经济的观点看知识的 生产与行销,将陷于两难的困境。
如何维持生产者的投资利益与普遍使用而增 加的社会公益,永远是智能财产权制度无法解决的问题,也是所有冲突包括国 际间争执的源头。
四、专利制度的目的 从经济学的角度观察,智能财产权制度之功能在于引导社会资源(大小与方向)投入于知识的生产。
知识是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所以智能财产权制度 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专利制度的历史也可以印证专利制度的目的在发展国家的科技与经济。
十三世纪英皇爱德华三世的保护令,旨在吸引外国技术人员到英国从事制造,以发达英国产业;而获颁保护令的外国人,除自行制造外,尚须教导当地人,因此另一方面,也是提高英国的工业技术。
而一六二四年独占法所赋予的专利权,初期大部分是给予引进新技术(相对于英国而言)且在英国制造生产的人,而非外国的技术发明人,这就是英国的进口专 利(import patent)。
从专利制度的起源可以看出,专利制度的原来目的是促进国家工业化。
当英国的产业技术迎头赶上欧陆各国后,英国自然成为世界各地发明家竞相前来实施其发明,一展其抱负的乐园,英国遂取消进口专利制度,但严格要求发明必须在英国实施。
产业革命后,资本主义形成,英国挟其军事力量向外寻求原料与市场。
为了保护其工业产品的国外市场,自然先从废除专利法强制实施的规定着手,以要求外国政府给予其国民之发明专利权,而勿庸在当地国实施发明,自此专利制度的目的超越了原始促进国家工业化的目的,更成为工业发达国家发展经济的重要工具。
[page] 五、专利制度与开发中国家 专利制度诉求之目的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阶段不同而有异。
但专利制度运作的基本方法仍然不变--以奖励”发明”为中心,即给予发明人有控制其发明市场的力量。
而发明的定义也随着经济发展的阶段而变迁,发明初期祇以实用性(utility)定义,而后要求相对的新颖性(指对核准专利的国家是否新颖,也称国家主义),现在则要求绝对的新颖性(世界主义)。
就现行专利制度而言,在技术后进国家(开发中国家)是否能达到鼓励研究发展的目的值得怀疑,因为无论就科学学术水准、产业技术能力、人力及财力等研究资源各方面,开发中国家都远远落后工业化国家;而新产品的产生,或依需求拉引,或依技术推动,或依产品生命周期决定,新产品均不可能来自开发中国家,反而绝大部份源自所得高且需求大的美国。
新产品在先进国家一旦成功上市,其它开发国家的竞争者,自然加入竞争,造成利润下降,而当产品日趋标准化,生产技术逐渐机械化,生产所需的技术不若初期的高,开发中国家才有机会在外人投资、技术移转、进口机械与关键零件等方式下加工制造。
现今通讯与交通科技精进,跨国公司盛行,各国经济相互影响密不可分。
市场已被整合为超越国家疆界,形成数个区域市场甚至一个国际市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与行销,自然以国际市场为目标。
在此情况下,产品生命周期自然无法完全解释产品,资金与技术的国际贸易,而被宣告终止 (ending)。
然而已 开发国家努力建立维持的国际分工的产业结构却仍然存在。
产品的开发仍然依国际分工的原则进行。
产品被支解为技术密集、资本密集、与劳力密集三部分,依各国的比较利益寻找策略联盟,在世界各地加工制造,当然核心部分的研究开发或制造,仍然在已开发国家,至于外围零组件的研究发展或许由新兴工业国家竞争。
因此不论在二次大战前,或战后,甚至新兴工业国家兴起后,开发中国家的科技或产业政策似乎不在追求”发明”,而在追求世界已有的,但自己国家没有的产业技术的开发,即建立自主技术能力。
国家自主技术的培养与建立,仍然必须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发展等系列的研究发展工作。
依专利法对发明的定义,一般而言,自主技术似乎很少称得上发明,当然偶而也会有些世界性的发明,但毕竟是少数,此少数的发明是否值得国家建立与维持专利制度(成本的考量)实值思考。
有了专利制度就无法不给予外国发明专利,而一旦给予外国发明专利,就影响国人对新进技术的利用,轻者增加成本如计算机电子业化;重者被禁止使用如LED技术。
而且已开发国家或为了保护其国外市场或为了彻底从来源禁止仿冒,以各种理由或藉各种政治经济力量威胁(例如GATT、301条款、不予技术移转或投资),要求开发中国家制定专利法。
但专利制度的建立与维持需要依赖庞大的人力与财力,使原本资源不足的开发中国家无法负担专利制度的运作,以台湾为例,目前外汇存底虽然丰富,但因应专利审查所需的理工人才以及法律专家却不足)。
在国际分工的世界经济结构下,如上所述,台湾早期经济发展祇需进口机械或关键零组件,有时辅以技术移转,即可为美、日代工,赚取相当丰厚利润,产业进入市场容易,取得技术不难,且在代工成本比自行研究的成本低的环境下,若非有坚强的决心,无比的毅力,加上丰富的资源,实在很虽说服国人自行研究发展。
过去产品与技术依产品生命周期在世界市场流通从发明产生,经历商业化,再输至开发中国家,一般而言约十余年以上,几已超越专利的年限,所以台湾过去并没有像现在常被欧美日大厂指控、羞辱或威胁。
六、专利制度与台湾科技发展
专利制度与遗传资源的保护问题研究
【摘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生物技术和遗传资源方面各有所长,但因种种原因,二者在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时有冲突。
为了国际社会的和谐发展与南北经济的共同繁荣,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价值取向应该重新定位,生物技术知识产权保护应有合理尺度。
发达国家应善意
专利合作条约
专利合作条约 【分类号】 Y8108197002 【标题】 专利合作条约 【时效性】 有效 【签订地点】 华盛顿 【签订日期】 19700619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有效期限】 【名称】 专利合作条约 【题注】 1970年6月19日订于华盛顿本条约曾于1979年10月2日和1984年2月3日两次修改,我国务院于1993年8月2日加入经修改的文本。
【章名】 条约 缔约各国 有志于对科学和技术的进步作出贡献,有志于改善对发明的法律保护使之完备,有志于为要求在几个国家取得保护的发明,简化取得保护的手续并使之更加经济,有志于便利并加速公众获得有关所发明的资料中的技术情报,有志于通过采取旨在提高发展中国家为保护发明而建立的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效率的措施,来促进和加速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其办法是,对适合它们特殊需要的技术资料提供方便易查的线索,以及为汲取数量日益膨胀的现代技术提供便利条件。
深信各国之间进行合作将大大促进达到这些目的。
兹订立本条约如下: 【章名】 通 则 第一条 建立联盟 (1)本条约当事各国(下称缔约各国)组成联盟,对保护发明申请的提出、检索和审查进行合作和提供特殊的技术服务。
此联盟应称为国际专利合作联盟。
(2)本条约的条款不应解释为削减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的该公约任何当事国的任何国民或居民的权利。
第二条 定义 除另有明确规定者外,在本条约及其规则中: (i)“申请”是指要求保护一项发明的申请,凡提及“申请”时,其含义指请求颁发专利证书、发明人证书、实用证书、实用型式、增补专利证书或补充证书、增补发明人证书和增补实用证书等的申请;
专利制度与经济发展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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