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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接权和著作权的关系,邻接权的保护期限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14:25:2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邻接权和著作权的关系,邻接权的保护期限

邻接权和著作权的关系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依照法律规定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在传播作品时所享有的权利,因为它与著作权紧密相连,故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

邻接权与著作权一样同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两者关系密切,邻接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但是两者是有区别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第一,主体不同。

著作权的主体是智力作品的创作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而邻接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传播者,即图书、期刊的出版者;音乐、戏剧等表演者;录音、录像的制作者以及广播电视组织等,除表演者外几乎都是法人。

第二,保护的客体不同。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邻接权保护的客体是用以传播的作品,即演绎作品,它是以原作品为前提,根据传播形式的需要加工而成,如戏剧、音乐演奏、诗朗诵、相声等。

前者体现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后者体现传播者的创造性劳动。

第三,内容不同。

著作权的内容包括:人身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已发表的作品权等;财产权,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改编、翻译、汇编权等。

而邻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的权利、表演者对表演的权利,音像制作者对其音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对其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和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的权利等。

第四,保护的前提不同。

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经产生就可获得著作权保护;而邻接权的获得须以著作权人的授权及对作品的再利用为前提。

第五,保护期限不同。

著作权保护期限除了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受限制,永远归作者所有以外,其余权利保护期限的计算兼采用死亡起算法和发行起算法。

如公民个人的作品,其发表权、著作权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作品和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而邻接权的保护期限,除了表演者其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不受限制外,其余权利的保护期限均采用发行起算法,即截止于表演发生后、首次出版或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邻接权的保护期限



一、 邻接权的保护期限除了表演者其表明表演者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不受限制外,其余权利的保护期限均采用发行起算法,即截止于表演发生后、首次出版或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 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二、 邻接权属于广义的著作权,原意是相邻、相关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邻接权称之为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包括表演者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广播信号以及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邻接权人除表演者以外,仅享有财产性权利。

邻接权包含表演者权、广播组织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版式设计者权。

三、 (一)权利产生的原因不同。

狭义著作权的产生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邻接权的产生一方面是基于对作品的传播,另一方面,基于对一些尚未达到独创性要求但具有保护价值的客体提供保护。

(二)权利主体不同。

狭义著作权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而邻接权的主体除表演者外通常是社会组织。

(三)权利客体不同。

狭义著作权的客体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产生的劳动成果,不要求其具有“独创性”。

(四)权利内容不同。

狭义著作权的内容包括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而邻接权中除表演者外,不包括人身权利。



邻接权的保护期限怎么规定



关于邻接权的保护期,我国《著作权法》有这样一些规定: 《著作权法》第38条规定,表演者的人身权不受限制,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

作者死亡后,其保护期以作者死亡后次年的1月1日开始计算,第50年的12月31日保护期届满。

《著作权法》第41条规定,音像制作者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至该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节目首次播放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对于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权的保护期,《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保护期为10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10年的12月31日。

邻接权,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付出的创造性劳动依法享有的特定的专有权利的统称。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或者说,是指作者及其他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著作从本质上讲,是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虽然不是著作权,但是与著作权相邻、相近或类似的权利。

两者同属于知识产权范围。

邻接权与著作权关系密切,它是由著作权衍变转化而来的,是从属于著作权的一种权利。

(一)、出版者权 出版者权,是指书刊出版者与著作权人通过合同的约定或者经著作权人许可,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出版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

出版者权包括: 1、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是指出版者经著作权人的授权,在合同约定期限和地区,享有并排除他人出版某一作品的权利,又叫独占出版权。

出版者对某部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即意味着:对于著作权人,在其授权出版者出版其作品后,在合同许可期限和地区内,不得再次授权他人出版;对于出版该作品的出版者,在其享有出版权的期限内,只能自己出版,不能许可他人出版;其他人均不得复制发行该作品,不得侵犯出版者的专有出版权。

在各类出版者中,只有图书出版者对其所出版的作品拥有法定的专有出版权。

报纸、期刊出版者能否对其出版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则取决于与作者的合同约定。

出版者所享有的专有出版权还受到版本的限制。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对作品某一种文字版本的专有出版权只能限于该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和缩编本,著作权人许可其他出版者以其他版本形式出版该作品的,不构成侵犯专有出版权。

2、出版者的义务。

(1)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书面的出版合同。

(2)按期、按质出版作品。

(3)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时,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

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4)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邻接权和著作权的关系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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