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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绑牢大学与企业合作的政府之手,美报告称中国科技竞争力与美平分秋色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7-19 14:01:0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美国:绑牢大学与企业合作的政府之手,美报告称中国科技竞争力与美平分秋色

美国:绑牢大学与企业合作的政府之手



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美国联邦政府和立法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研发成果管理制度创新,以1980年《斯蒂文森惠德勒技术创新法》和《专利商标修正案》的颁布为标志,一直到2000年《技术转移商业化法》的出台,为研发成果技术转移创造了宽松的政策环境。

深入了解美国政策演变及政策实施细节,有助于对完善我国技术转移相关政策提供借鉴。

大学与产业衔接的历史演进 1980年是美国历史上国家技术政策发生重大转折的一年,这一年美国国会制定了两项旨在充分挖掘联邦政府研发成果商业潜力的法律:《技术创新法》和《拜杜法案》。

《拜杜法案》统一规范了联邦专利制度,从根本上改变了利用政府资助进行研发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标准,把研发成果的所有权从政府手中转移到与政府签订合同或授权协议的大学、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和小企业手中。

科学基金会拨专款开展技术转让 《技术创新法》明确指出需制定强有力的国家政策以支持国内的技术转移和促进联邦政府科学技术资源的开发利用。

这项法律规定,凡是年预算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联邦实验室,必须设立专门的研究和技术应用办公室,从事研发成果的技术转移,同时规定,各联邦机构至少将其研发预算的0.5%用于支持下属研究与技术应用办公室的技术转移工作《技术创新法》奠定了政府实验室技术转移的基础。

1988年,美国颁布《综合贸易和竞争力法》,将所属美国商务部的国家标准局改名为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NIST),委托其主管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盟,扩大其在技术转移工作中的作用。

1995年《国家技术转移促进法》颁布。

法案保证参与“合作研发协议”的公司可以获得充分的知识产权,以尽快促进研发成果商业化,保证厂商有权拥有“合作研发协议”的发明,并授权国家标准与技术研究院将美国科学基金会每年预算的0.008%作为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盟的工作经费。

实验室人员可以从事自己发明的产业化,发明人在联邦政府放弃发明权时可以获得发明权。

大额预算联邦研究实验室有义务资助小企业 1982年,美国政府通过《小企业创新发展法》,“小企业创新研究项目计划”应运而生,增加了政府对具有潜在商业化价值的高技术小企业研究项目的资助。

此计划虽未新增拨款,但是通过立法规定,每个研究经费预算超过一亿美元的政府机构和联邦研究实验室,都要从经费中拨2.5%的资金,按照竞争方式资助小企业,鼓励小企业技术创新。

《小企业创新发展法》通过鼓励小企业技术创新,参与联邦实验室的项目研究,使小企业成为促进联邦科研成果转化的主要力量之一,达到利用企业的技术力量满足联邦政府研究开发工作及商业市场的目标。

1992年出台的《小企业技术转移法》要求国防部、能源部、卫生保健部、国家航空航天局、全国科学基金会制定为期三年的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TTR),资助小企业、大学研究人员、联邦政府资助的研发中心以及非营利研发机构的合作研发项目。

预算超过10亿的联邦机构都要将其预算的0.15%(2004年增加到0.3%)单独用于管理STTR项目。

2000年,美国又通过《技术转让商业化法》,赋予联邦机构就拥有的发明进行专有或部分专有的许可权限。

增加了中小企业的优先条款,技术转移申请人若为中小企业,且其技术商业化能力等于或优于其它企业者,联邦机构需优先将研发成果授权给中小企业,并特别赋予白宫科技政策办公室审查技术转让程序的权限。

[1][2][3] 鼓励企业联合研发 随着科学技术的跨学科发展趋势,技术开发活动越来越多变和复杂,技术开发费用日益高昂,使单个企业难以单独承担新技术开发的费用和风险。

有相似技术需求的企业之间进行合作研究和开发,利于分担费用和减小风险,这使得美国《反托拉斯法》限制企业之间合作的传统规定阻碍了技术创新。

因此,1984年颁布的《国家合作研究法》允许企业之间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合作生产,以增强企业研究开发能力,消除了产业界合作研究的反托拉斯障碍,并因此形成了半导体研究公司、微电子和计算机技术公司等大企业集团。

针对《拜杜法案》没有对联邦实验室是否可以参与专利等知识产权转移做出规定及其他问题,1984年美国出台了《拜杜法修正案》,允许联邦实验室自行决定其专利的对外许可,允许委托机构收取专利权使用费,并规定大企业与小企业一样,可以获得政府资金支持研究所产生专利的排他性许可,在一定限制范围内,允许大学和非营利机构运行联邦实验室所有的发明权。

1989年出台了《国家竞争技术转移法》,允许联邦实验室从事与大学和产业界的合作研究活动。

随后成立了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由威灵耶稣大学运行(经费主要来自国家航空航天局、能源部和联邦小企业管理局等政府部门),进一步促进联邦政府资助的科研成果向产业界转移。

技术转移工作是联邦实验室人事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198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技术转移法》,鼓励国家实验室与工业界合作建立联盟,促进技术转移。

法案规定,联邦实验室技术转让联盟作为全国性的技术转移机构,提供资助机制保证其开展工作。

该法明确技术转移工作是所有联邦实验室雇员的职责,并作为人事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该法案修正了《技术创新法》,明确授权联邦实验室可以同其他机构签订合作研发协议,为联邦实验室和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建立了基本框架。

为大学向产业界技术转移全面供氧,美国各大学制定明确激励制度保障个体权益。

大学技术转移收入的分配办法,大体可归类为两种情况: 一是固定比例制,即发明人按照固定比例分享专利许可净收入。

通常是在扣除专利申请与技术转让成本后,净收入的1/3归发明者,1/3归发明者所在系,1/3归大学研究基金。

例如康奈尔大学就是采用这样的分配办法。

而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规定则是:35%归发明人,15%归发明人所在系,42%归伯克利分校,8%归加州大学。



美报告称中国科技竞争力与美平分秋色



据阿根廷《21世纪趋势》周刊报道,美国佐治亚理工学院一份关于科技竞争力的新研究报告认为,中国将很快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经济的新引擎,而在科技方面,近一个世纪以来世界将首次出现两个国家平分秋色的局面。

抗衡美国 报告研究数据指出,中国将很快在发展科技并将技术转变成可在全球销售的产品和服务能力上超过美国。

尽管中国给人以廉价产品生产国的印象,但报告明确指出,这个亚洲大国具有更大的雄心。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美国一直是世界经济的主要引导者。

但今后美国人消费的产品有可能不是由他们自己创造和生产。

报告对33个高科技产品出口国的有关资料进行研究,最近15年的数据清楚显示了中国是如何一路赶超甚至几乎占据了首位。

在2007年的排名上,中国在综合得分方面已经超过了美国,两国分别为82.8分和76.1分,其次是德国(66.8分)和日本(66分)。

而11年前中国的得分还只有22.5分,而美国的分数则高达95.4分。

参与研究报告的阿兰·波特说:“中国改变了世界科技景象,它通过研发努力将低廉的生产成本与高科技含量相结合,这一点没有几个国家能够做到。

” 报告作者尼尔斯·纽曼说:“我们看到中国在各项衡量指标上迅速蹿升,其他国家的指标数据变化无常,但中国一直没有落后。

它上升的速度惊人,并且给人不会停止的感觉。

”大部分工业化国家在各项指标上显示均衡,有些指标上升而另一些则下降,但中国在上升过程中没有中断迹象。

与此同时,中国十分重视培养科学家和工程师。

因此报告认为,中国的创新能力将继续增强,而美国对科学家的培养努力已相对减弱。

报告还列举了其他证明中国科技实力的数据,例如中国发表的科技论文数量名列前茅,但美国的科技论文被采用的更多。

科技人才偏少 其实,不单是美国,同处亚洲的日本也早就对中国的科技实力崛起表现忧心忡忡,据日本《东京新闻》1月份的一篇文章称,日本自民党正在研讨一项增强科技力的新法案,以应对中国带来的危机感。

该文表示,中国等亚洲各国均把增强国家科技实力作为国家战略,并且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这让日本感到了危机。

这部新法案的最终目的,就是旨在强化日本在科技领域的研究和开发力、增强日本的数理化教育以及培养优秀的研究人才,从而推动与中国的科技竞争。

但对美国人自己而言,却表现得并不那么悲观。

《环球时报》曾引用《外交政策》杂志主编纳伊姆的话说:“世界仍然饥渴地需要美国”,因为“一些真空只有美国可以填充”,只有美国有如此的能力和意愿,并且在需要的时候慷慨埋单。

特别是在科技竞争力上,美国获诺贝尔奖的人数、每年的专利申请数、用于新技术应用和推广的风险投资数都居世界之冠,科研投入占世界研发投入总额的45%;高技术产品出口占世界的40%左右。

对此,科技部的统计信息也显示,以体现一个国家科技竞争力是否强大的一个最重要指标科技人力资源为例,我国科技人力资源总量约3500万人,居世界第一位,是名副其实的科技人力资源大国。

但相比世界发达国家,科技人才仍然偏少。

根据《中国科技统计年鉴(2005)》的统计,2003年,我国每万人劳动力中全时当量研发人员只有15人,而日本为132人、法国为127人、德国为122人、韩国为81人。



美术作品版权侵权怎么认定



一、  美术作品版权侵权认定步骤如下: 1。确定具有争议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是否有效存在。

2。确定该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对创作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问题的认定。

3。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是否存在对权利人作品接触的可能性认定,是否在合理使用范围。

4。侵权的最终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

二、  美术作品侵权“实质性相似”有如下判断方法: 1。整体观感法 也称普通观众测试法,即从大众角度理性看待一件美术作品是否构成相似,强调大众对某一美术作品的艺术感受和精神体验。

2。“三步检验法” 也称抽象测试法,即由相关艺术专家或司法领域专家对美术作品的独创性部分进行剥离后,再判断独创性部分是否与其他作品构成相似。

3。内外部测试法 即首先使用外部测试法来确定原被告作品是否传达相同的思想,然后在此基础上使用内部测试法分析思想层面的相似性是否可导致表达层面的相似, 提醒,该种方法需要与上述两种方法佐证配合。

三、  美术作品版权有如下特点: 1。版权登记后则可在伯尔尼成员国范围进行保护,跨行业,跨领域的保护,也就相当于商标45个大类的全类保护。

2。版权登记成功后,有效期根据申请人主体资格不同有效期限也不相同。

(1)自然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亡后50年,并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但版权不可进行续期。



美国:绑牢大学与企业合作的政府之手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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